一、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制度价值与功能
(一)非约束性投票的概念及其制度价值
非约束性表决权,也称为“恳请投票”或者“建设性表决权”。之所以称为非约束性表决权,主要是因为这种针对经理报酬事务的表决权并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在股东大会上获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支持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也不对董事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相对股东约束性表决权而言,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是一种新型的股东表决权。
在经理报酬事务中,股东针对经理报酬事务的约束性表决权,是一种事先表决和直接表决,其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股票期权报酬。由于股东约束性表决权的强烈约束力,虽能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其在公司实务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毕竟股票期权报酬不是经理报酬的全部。在现代公司中,经理报酬计划包括了众多的构成因素。正如前所述,即使不授予经理股票期权报酬,董事会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授予经理高额报酬。这些报酬形式同样会对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寻求股东对经理报酬的干预和董事会公司“日常事务”处理权的平衡中,股东对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权就应运而生。
实践中,很多公司采用类似的投票表决解决经理报酬问题,特别是在公司代理权征集中。有统计表明,2003年,美国427个公司事务提案中几乎40%的提案建议采用这种非约束性表决权来解决公司中的经理报酬问题。
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之所以得到大量采用来解决公司经理报酬问题,其主要价值在于这种表决权的“非约束性”。尽管这种非约束性表决权并不能对董事会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它毫无作用和意义,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加强股东对不合理经理报酬的‘不满制约’(Outrage Constraint),避免董事和经理之间的经理报酬对等谈判离题太远。”Lucian Bebchuk&Jesse Fried,Pay Without Performance:The Unfulfilled Promise of Executive Compensa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2004,P。52.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能为股东提供一种对经理报酬不满的表达渠道,如果这种不满获得股东强大的支持,自然会对董事会的经理报酬决策产生不小的压力,并促使合理经理报酬合同的达成。
(二)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有关争议
对于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作用和功能,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反对观点认为,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权,并不能对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报酬对等谈判产生实质性和具有约束力的影响。既然股东表决权是非约束性和建议性(Advisory),则对董事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对董事会在经理报酬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有限,董事会也可能拒绝股东提出的非约束性建议。为此,在1992年,美国参议员托马斯·哈金斯(Thomas R。Harkins)提出法案,反对授予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而建议应该通过立法授予股东约束性表决权,要求股东对所有的公司报酬事务进行约束性投票表决。
反对观点还认为,尽管公司治理原则都鼓励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但公司并不能根据股东请求书(Referendum)来运行。这种观点反映出了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性需求,其原因就是很难在不断变化的股东观点和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作出及时决策之间找到很好的平衡。澳大利亚公司与证券建议委员会(CASAC)在一项报告中建议指出,立法不应该允许股东针对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范围之外的事项给予非约束性投票权,否则,将迫使董事会将股东的非约束性决议纳入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中,这将模糊董事会和股东会功能和作用的界限。
还有反对观点认为,如果允许股东提出非约束性表决权,则董事就会依赖于股东决议来作出公司决策并将股东决议作为其决策的正当性理由,从而减少了董事责任。在经理报酬事务中,董事会也将认为他们支付给经理的报酬是正当的,其理由则是这种经理报酬已经获得了股东表决批准。
而支持者认为,根据公司治理框架,尽管董事会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行,但并不完全排除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为此各国公司法都赋予股东针对公司特定事务的表决权,股东完全可以对那些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进行控制。如果让股东来直接参与经理报酬事务并进行约束性表决投票,一方面会涉及股东权力与董事会权力的重新分配,将来带公司法的重大冲突;另一个股东没有经验、知识、时间和能力来提出有关经理报酬决策,让股东去费时费力地获取经理报酬的经验和知识也不现实。该观点还认为,允许股东针对经理报酬提出有关程序和指导原则的议案就足够对董事会产生约束力,因为,“股东议案的影响力在于提出议案的行为,即表达了股东的不满,这就足够对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力,而不在于该议案一定要获得批准通过。”
为此,美国巴瑞斯(Barris)教授指出,为解决目前经理报酬中存在的缺陷问题而赋予股东更多的约束性表决权来直接控制经理报酬水平,似乎走得太远了,在经理报酬决策中,包括机构股东在内的作用应该是建议性的(Advisory),而不是命令性的(Dictatorial)。该教授还认为,股东有权进行投票表决来表达他们对公司经理报酬事务的关注,因为如果股东继续对公司事务保持冷漠或者与经理层保持一致的话,那么公司经理报酬事务就不会有任何变化和改革。如果股东能针对经理报酬进行表决,公司中将充满了股东的议案,即使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设性议案,这也能向董事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那就是董事会的经理报酬决策将可能再一次受到审查。
哥伦比亚大学杰弗里·戈登(Jeffrey Gordon)教授也认为,由于股东对于什么是“正确的”经理报酬水平和报酬结构难以判断,从经理报酬救济的角度出发,尽管不应宽泛地扩充股东的权利,但应该授予股东针对公司经理报酬披露的非约束性表决权。
马克·罗文斯坦(Mark J。Loewenstein)教授也主张赋予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投票或建议性投票权,每年对公司CEO报酬问题进行投票表决。该教授还认为,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经理报酬方案进行投票表决,一些重要的信息将无法直接传送到董事会,董事会也无法获得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各种反馈信息。如果股东能对不合理的报酬计划投票否决,董事会仍然对公司经理支付不合理的报酬,那么董事会必须对他们的经理报酬决策承担责任。
2003年5月,欧盟采纳了旨在提高欧盟国家上市公司治理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建议,针对公司支付给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的股权、股票期权或者是其他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报酬计划中的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在生效之前,都应在股东大会上提交股东进行表决。该计划建议欧盟国家引入条款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经理报酬计划做出强制性或者建设性表决权,最起码要给予股东建设性表决权,即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
二、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立法与适用
(一)英国股东非约束性立法与实践
1.英国公司治理报告的态度
1995年,英国发布的《格林伯瑞报告》(Greenbury Report)认为,股东应该也能够运用其权力在经理报酬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担心股东无法获得充分信息来对经理报酬的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格林伯瑞报告》并没有强调股东直接参与经理报酬的权利,但该报告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股东应该有权直接针对经理报酬享有发言权,如股东可以对公司支付交给经理的某些特定的长期激励报酬进行批准。《格林伯瑞报告》也建议,负责制定经理报酬的董事应考虑是否将经理报酬事务交由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来表决。
1998年,英国发布的《韩培尔报告》(Hampel Report)认为,股东每年对公司经理报酬进行批准也是不合适的,并反对《格林伯瑞报告》的建议将报酬委员会报告每年交给股东大会由股东进行表决。《韩培尔报告》建议,是否要求股东对该报告进行表决,取决于公司的意思。
1999年,英国贸易和工业部(以下简称DTI)发布公司治理报告,采取了与《格林伯瑞报告》和《韩培尔报告》不同的态度,强调了股东对经理报酬的表决权。DTI报告认为,尽管董事会负责制定经理报酬的基本政策并决定经理人员的具体报酬,但加强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交流是有好处的,并建议股东每年对经理报酬的决议进行表决。DTI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建议,主要理由:第一,尽管报酬委员会负责制定经理报酬,但报酬委员会在报酬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某种偏见,股东参与可以对潜在的滥用报酬行为提供一种纠正机制;第二,应该给股东对经理报酬政策的不满提供一个合适表达的机会。股东可能觉得董事会支付给经理的报酬不妥,但通过否决公司的会计报告或者更换董事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DTI建议董事会每年应该做出决定,是否让股东来对经理报酬作出表决。
股东针对董事会经理报酬报告的表决权,DTI主张这种表决权应该是建设性而非约束性的。其理由就是担心股东约束性表决权影响公司基本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对公司经理人才战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防止股东不恰当地使用表决权干扰公司正常事务。
2.英国公司立法状况
根据公司治理报告,英国公司立法而作出了反应。如根据《格林伯瑞报告》的建议,英国上市公司规则并作出了修改,要求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激励报酬进行表决。同时根据《格林伯瑞报告》有关董事将经理报酬事务交由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来表决的建议,英国《联合规则》(the Combined Code)也采取了类似的建议,要求董事决定是否将公司报酬政策以及与报酬有关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002年,英国修改《1985年公司法》授予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权,即授予股东对公司“经理报酬报告”的事后投票表决权。为此,英国立法做了两件事情:第一,它扩充了经理报酬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用脚注方式的信息披露变成为详细的经理信息披露报告;第二,要求股东对该报酬信息披露报告进行“建设性”投票表决,并要求公司提供的报酬信息披露报告详细地提供有关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经理人员的各种报酬信息,并对公司报酬政策做出适当的说明,包括对可比照公司(Comparable Company)的业绩等也要求做出解释和说明。这个报酬信息披露报告应由公司报酬委员会成员签名,其中数字性因素必须经过审计。这种强制性报酬信息披露机制有些类似于美国“筹备薪酬讨论及分析”(CD&A)制度。股东针对报酬信息披露报告的投票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约束性,即股东投票是一种“信任投票”。尽管股东对经理报酬信息披露报告的投票是“建设性”的,这种投票并不能导致经理报酬合同以及其他报酬计划无效,但是,“社会公众对报酬的否定性意见将导致‘自动’的报酬重新谈判以及对公司报酬制定程序的动摇”。为了避免股东不满与愤怒,公司也很可能愿意就经理报酬的结构和水平与大股东进行咨询,从而避免支付经理过高的经理报酬。
英国关于股东建设性表决权的立法在实务中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葛兰素史克(Glaxo Smithkline)制药公司案。公司支付其CEO杰尼·皮尔加奈而(Jean-Pierre Garner)的报酬一项高达3570万美元(约2200万英镑)的“金降落伞”报酬计划。该公司CEO上年度的报酬为600万美元,为上年度英国CEO的最高报酬。公司支付CEO的本年度的“金降落伞”报酬,包括公司一旦被接管或者他失去工作的一种补偿,该报酬包括高达1200万美元之巨的工资和奖金。公司还为其提供“离职顾问”(Outplacement Counselling)合同直到其找到下一份工作为止。如此天价报酬引起了股东,包括两个机构股东的强烈不满,最后股东投票以50.72%:49.28%否定了公司报酬披露报告。这引起了公司报酬委员会的极大重视,最后将支付给CEO的金降落伞计划压缩到原来的1/3,并严格了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条款。在另外一些报酬案例中,股东的非约束性表决作为一种备忘录,不仅仅局限于公司报酬水平,并开始针对公司业绩报告。英国一些公司开始与公司大股东就经理报酬进行协商,并把它作为了经理报酬决策的一部分。
从英国的情况看,公司治理原则、上市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立法都强调了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权,但这主要局限于经理报酬信息披露的事后表决。
(二)美国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立法与实践
在1992年美国SEC代理规则修改之前,美国一直严守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野,一直将经理报酬视为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同时,如果股东针对其他公司事务提出提案而征集表决权时,则受到代理规则的严格限制。这些规则阻碍了股东交流,也阻碍了股东参与经理报酬事务的积极性。
1992年SEC修改了《1934年证券法》第14条有关代理投票规则,通过消除规则性障碍和降低股东集体行动成本,方便了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其中最大的修改就是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权征集进行信息披露豁免,以减少股东集体行动成本。这种信息披露豁免以及监督方面规则的修改,大大便利了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也便于股东针对公司经理报酬方案提出反对意见;另外一个修改就是,允许股东通过印刷或者广告媒体的形式来公开发行他们代理权征集书,而不会招致政府的干预。SEC表决权征集规则的修改,便利股东针对包括经理报酬决策在内的董事会事务提出反对意见。
另外,美国SEC在股东提案权的事项范围上作出了重大修改。考虑到经理报酬事务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SEC认定经理报酬事务已经是公司的“基本政策性事项”(Major Policy Issues),并非属于一般性公司的“日常事项”(Ordinary Business)。为此,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提案就可以纳入公司代理材料中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但股东对经理报酬事务的表决仅仅是建设性建议表决权(Advisory Proposals),即非约束性表决权。17 C。F。R。Section 24014a-8.然而,美国代理规则14a-8并没有给股东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方式来影响经理报酬水平。美国SEC有关政策的修改,给股东提出议案并进行表决的权力范围有限的,因此,股东只能针对“高级经理报酬”(Senior Executive Compensation),而不是针对“公司一般报酬政策”(General Compensation Policy)进行表决。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建议也只是董事会在制定经理报酬中考虑诸多因素中的其中一个。如果公司支付经理报酬明显过高,董事会可能对这些建议给予较多的关注,但是股东通过这些建议对经理报酬表达的不满,如果没有超过其他的因素,如市场竞争环境、董事迎合经理要求而获得的自身好处等等,董事会在决定经理报酬的时候,则会忽略股东建议而自行决定经理报酬水平和报酬结构。
尽管股东针对经理报酬提出挑战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会对于他们提出的建议所作出反应。董事会反应的大小也将影响这种非约束性表决权的效果,但学者研究发现,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对于经理报酬的水平和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因为,股东关注经理报酬并提出相关提案的公司更倾向于支付更低的经理报酬,这些公司的经理报酬与对照公司经理报酬的差距也大幅度降低,这些公司经理报酬的增长速度也明显降低。此外,股东每年对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也对公司报酬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澳大利亚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立法状况
2004年7月1日,澳大利亚通过了《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简称CLERP9),并作为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第250R条(2)款。该CLERP9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下简称AGM)对公司经理报酬报告进行表决并作出非约束性决议。公司大多数股东可以对董事会提交的报酬报告投否决票,但是股东的意见是否采纳则取决于董事会对股东意见的态度。
CLERP9法案出台目的就是为了对经理报酬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改革并确保股东获得经理报酬与公司业绩方面的信息,以对董事会表现作出适当评价。针对董事会作出报酬报告,股东可以直接进行投票表决来表达他们的支持或反对意见。尽管股东这种表决是非约束性的,其作用也类似于解释性的备忘录性质,对董事会也不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但它却向董事会传递了一种有力而且无法忽略的信息。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249条N(1)对股东的提案权进行了规定,但澳大利亚公司法并没有将经理报酬事务纳入股东提案权的范围。《澳大利亚公司法》第300A条对公司经理报酬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经理报酬报告成为一个独立于董事会报告的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股东在AGM上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不在乎股东是否对其进行非约束性投票表决。而增加第250R条,股东就可以来获得一个合理的机会来就报酬报告披露的内容与董事会进行更好的沟通。如果大多数股东对董事会制定的报酬政策和支付给经理的报酬不满意,股东就可以运用其投票表决权来对董事会及经理报酬决策作出表决。尽管该表决是非约束性的,但绝非仅仅是一种形式。如果股东对于董事会作出的经理报酬决策投票否决,这就相当于对董事会施压,促使其降低经理报酬水平,以便满足股东预期。
根据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第250R条(2)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非约束性表决权,对公司报酬政策表达支持或者反对意见。这种针对经理报酬信息披露的非约束性表决权,便于股东向董事会传递信号,来表达股东对于董事会经理报酬决策的不满,并给董事会一种现存的威胁,那就是,股东很可能对董事进行罢免或者拒绝董事的再次选任。这种作用和功能,正是非约束性表决权被很多国家立法所采纳的一个基本原因。因为,“如果股东对于公司报酬信息披露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那么报酬信息的披露就没有什么价值。”Larelle Chapple&Blacke Christensen,The Non-binding Vote on Executive Pay:A Review of the CLERP9 Reform,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18,(January,2005),pp。263-287.另外,如果股东不对报酬信息传递的信息采取任何行动,报酬信息披露将导致经理报酬进一步增高。在实际中,很多经理经常利用其他公司披露的报酬信息作为取得更高报酬的谈判工具。
从这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尽管非约束性表决权本身并不提高经理报酬信息披露,但从另一个方面使得这些披露的经理报酬信息更加具有价值,那就是使得股东有机会能够集体地对报酬信息披露所传递的信息发表他们的意见和看法。
三、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作用与局限
(一)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
作为股东表决权的一种,非约束性表决权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价值不可低估。尽管它在经理报酬事务中的适用范围也十分有效,并且主要适用于报酬信息披露报告的场合,但相比约束性表决权,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表现出了相当的灵活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有利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约束性表决具有事前性,如前所述,股东可以针对经理股票期权报酬以及经理服务合同任期等内容作出约束性表决,至于经理报酬中的其他内容,如公司报酬政策、报酬计划、服务合同等,如果经过董事会代表公司签字生效,股东再来进行约束性表决,如果股东行使否决权,就会对董事会决策以及公司与经理层的法律关系带来挑战与冲击,那么公司的基本法律关系就会处于一个十分不稳定的状态。股东约束性表决权的局限性也正是非约束性表决权的优越性所在。
第二,它有利于公司人才战略的实施。在股东约束性表决下,由于董事会和经理无法形成对未来经理报酬的合理预期,这会严重影响到对优秀经理人才的激励效果,并阻碍公司人才战略的实施。股东对于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权很好地改善董事会和经理在报酬谈判中的地位,并克服公司实施人才战略时的尴尬局面。
第三,它有利于经理服务合同的实务操作。与董事任期一样,经理在公司的服务任期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服务合同(报酬合同)由公司与经理双方约定的。考虑到公司发展长期计划,经理服务任期一般也不会太短。如果股东每年进行约束性投票进行否决,它很可能影响经理服务合同效力。如果仅仅因为经理报酬过高而解除经理服务合同,则会涉及到公司赔偿的问题。此外解雇了经理,也会涉及到寻找合适替代经理人选的成本问题。
第四,它有利于防止股东以不愉快的方式参与经理报酬。如果赋予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约束性表决权,可能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股东提供了滥用的可能,还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危害。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赋予股东非约束表决权的其中一个动机就是希望对股东参与高度敏感的经理报酬制定过程实现制度化。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更有助于股东积极参与公司事务。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条款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便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经理报酬制定程序的一种尝试和努力,也是股东表达经理报酬意见的一种正式化措施。它给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将其有益的想法传递给公司管理层。这与公司治理中有关原则所确立的保护股东权利的做法是一致的。
(二)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局限性
尽管在公司经理报酬事务中,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具有股东约束性表决权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这主要表现在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事后性和效力的非强制性方面。
首先是非约束性表决权的事后性。不同于约束性表决权的事前表决,非约束性表决权是对经理报酬的事后表决,类似对董事会经理报酬决策的一种“信任投票”。另外,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适用范围有限。这大大削弱对经理报酬事务干预的力度。
其次是非约束性表决权的非强制性。这种非强制性效果自然不能否决现有董事会经理报酬决策的效力,同时也不能对董事产生任何的法律约束力。股东意见是否采纳取决于董事会的意愿。非约束性表决权的非强制性特点也使得其对经理报酬事务的干预仅仅具有软的约束力。
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在一定程度上为股东针对董事会报酬决策提供了一种表达不满意见的渠道,它对经理报酬的干预作用也是通过对董事会施压的间接手段来完成的。这就决定了其干预经理报酬作用和效果的有限性。
经理报酬酬问题的根源在于经理报酬决策正当程序的缺乏、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真正报酬对等谈判的缺失。如果赋予股东针对经理报酬的约束性表决权,使股东能够直接针对经理报酬具体内容进行投票表决,那实际上就是股东直接参与经理报酬的制定。在目前公司治理框架下,股东直接参与经理报酬事务不可能也不现实,根据公司治理分权与制衡,董事会具体负责经理报酬决策,而股东则对董事会经理报酬决策过程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股东参与经理报酬的事务应当限制在对经理报酬提出指导原则(Guidelines)或者经理报酬的准则(Criteria),来作为董事会参与具体经理报酬决策的指引,这才是股东提出议案并参与经理报酬的真正所在。
既然如此,那么针对目前经理报酬问题的改善措施之一,就是要建立促使股东定期地对公司经理报酬指导原则及公司报酬政策进行表决的机制,而不是让股东直接针对经理报酬的具体内容提出具体的建议。Susan J。Stabile,Viewing Corporate Executive Compensation Through a Partnership Lens:A Tool to Focus Reform,Wake Forest Law Review,Vol。35,(2000),pp。153-228.股东对经理报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权的一个最重要优势就是能使股东处于公司报酬事务的中心,通过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的行使,可以促使公司报酬委员会和董事会更清楚地说明经理报酬计划和公司报酬政策,使股东对公司报酬政策、报酬水平和结构有一个更加清楚的了解,以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能力。这就是股东非约束性表决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