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教师教育制度十分完善,是世界上开展教师教育培训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上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目前德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师范教育。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的中小学教师教育培养培训基本实现了综合性大学和高等教育学院的一体化培养目标。2000年,德国教师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德国教师教育展望》报告认为:在培训期限、场地和行政管理的精干性等方面与外国相比,德国具有最高档次的教师教育制度。
一、德国教师培养培训机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是世界上开展教师教育较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教师教育制度比较发达和典型的国家。德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师范教育,早在20世纪80年代,它就基本实现了所有教师的培养都由综合性学院或者大学进行的目标。原来的教育学院或是扩大自身的规模和学科领域,发展成综合性学院,或是合并到现有的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中去。到80年代末期,西德只在巴登符腾堡州等几个地方留下了8所教育学院。两德统一后,东德地区5个新联邦州的教师教育培训制度也按照西德的模式进行改革。现在德国存在着两种教师培训机构:一是综合性大学,一是教育学院。到现在整个德国只有巴符州有高等师范学院。教育学院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机构在较少和消亡,教师培养培训的主导力量是综合性大学。
二、德国教师培养培训的三个阶段
德国教师培养的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修业阶段、实习阶段和职后培训阶段。三个阶段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1.第一阶段:修业阶段
修业阶段,即大学的理论学习阶段,重在学习作为教师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包括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
(1)课程设置。德国师范生在修业阶段主要进行理论学习,必须学习两门执教学科和相关的学科教学论,同时必须学习包括教育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其中教育科学要占总课时的25%。卡塞尔大学规定,拟从事中等教育工作的学生要学习两门学科,且两者须为相近学科。该校师范生所学的教育类课程主要包括教育基本理论、欧洲教育史、课程开发论、教学论、执教学科的教学方法、心理学等,还包括一些相关的社会科学学科,如社会学、哲学等。
(2)教育见习。教育见习一般安排在第三个学期,为期5—8周。教育见习主要是听老师讲课,看老师如何组织教学,如何批改作业,如何管理学生等,了解学校教育运行的全过程,不上讲台讲课(德国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实习教师资格后才能上课)。
师范生达到相应条件后,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主要由毕业论文、120分钟的书面考试、80分钟的口试(试讲)、短期见习等四方面构成。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转入第二阶段学习,同时取得国家见习公务员资格。
在德国,接受教师教育培训的资格选拔就体现了德国教师教育的严格:只有拿到完全中学的毕业证书才能申请上综合性大学教育系。而要拿到完全中学的毕业证书,必须经过4年的基础学校教育,然后经过选择被录取进附属在完全中学中的两年制促进阶段学校,如果不被淘汰2年后成为正式的完全中学学生,再经过7年的学习,通过完全中学的毕业考试,才能拿到毕业证书。也就是说,在进入综合性大学学习前必须经过13年的学习,而这一资格限制在德国来说是相当严格的。
严进不等于宽出,这个阶段是理论学习阶段,为了保证教育水平和质量,德国综合性大学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主要表现在它的课程设置和考试制度上。德国科隆大学教育系在培养中小学教师的过程中,分别对学生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科学知识做了要求: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系统性主要是指知识的完整性、连续性,不但要学好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的知识,还要学会知识的整合。综合是指学科不同方面知识的联系,以及学科知识间的联系运用,保持不同知识的连接;同时,重视教师的职业特性,灌注以人为本的思想,因为教师是一项教育人的工作。注重教育方法的多样化、系统化,提高受教育者培养人,教育人的能力;要求受教育者拥有广阔的超过学校教材的知识,提高自身的各种能力,包括教学能力、社交能力,加强受教育者的自身修养,帮助受教育者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
就修业年限而言,各个州的规定也略有不同。大多数州的主体中学教师在高等学校的修业年限为6学期,有的州为7学期以上;大多数州的实科中学教师或者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教师在高等学校的修业年限为6学期,部分州为8学期;大多数州的完全中学教师或中等教育第二阶段教师在高等学校的修业年限至少为8学期,部分州为9学期。另外,由于德国大学生享受自由学习的权力,可以边打工边上课等等的原因,延长几个学期完成学业是常有的事,所以完成第一阶段的学习,要用5—6年的时间是平常的事。第一次国家考试标志着修业阶段的结束,通过考试的人才能进入见习阶段。
2.第二阶段:实习阶段
教育实习阶段,重在培养作为教师应具备的执教能力。第一次考试合格取得实习教师资格者,方能进入专门的教师培训机构学习,这类机构统称为研修班。
1990年以前,教育实习时间各州不尽相同。最短16个月,最长25年,一般为15年。从1990年开始,联邦政府根据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决定规定各州教师实习阶段期限统一为两年。第一年为引导和试教阶段。从实习开始4周以后,才在老师的指导下试教。通常上午见习或试教,下午在研修班学习讨论。到第二学期甚至第二年,才开始独立承担一个班的教学。第二年的后半年,则专心准备第二次国家考试。
每年的2—5月是德国各州进行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时期。考试内容包括:1)面对评委和考试委员会,上两节公开课;2)在4小时内,当场撰写一篇有关教育理论的文章;3)参加包括主修专业、辅修专业以及政治法则的3次口头考试。根据德国近年来的统计,只有80%的实习教师能够通过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就成为正式教师,同时成为国家正式公务员,享受良好的待遇。德国教师的报酬比雇员的平均工资高15—2倍。
这一阶段的训练在地方见习师范机构进行,各州为见习生建立的这种教育机构名称各不一样,有的叫“见习师范学校”,有的称“见习师范学院”。在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由本人向本州或其他州文教部提交师范学校或综合大学毕业文凭以及第一次教师资格考试的全部材料,申请到有教师培训中心的学校担任实习老师。获得批准后学生才有资格进行见习。大多数州按照学校类型来组织见习生进行见习培训,而且培训各级各类教师的见习期是统一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培养完全中学教师,还是培养基础学校教师,他们的见习期一样长。但是也有一些州规定培养完全中学教师的见习期要比其他学校类型的教师要长。在1990年后,联邦政府规定各州教师见习阶段期限统一为两年,而且不分学校类型。
实习的主要训练形式是研讨课,在这个阶段里,示范见习生除了听课和试教外,还需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理论知识。通常规定见习生每周执教5—11课时,参加18周时的示范研讨课。除此之外,实习教师要像普通教师一样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外,还要参加所在实习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集中学习,方式是把所有实习教师集中到一起上课,学习与教师职业有关的四方面内容:一是相关的教育法规以及和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教学技能,如教学组织、教学规划、考试组织、怎样与学生家长沟通等等;三是学习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对有不同特点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四是处理特殊问题的能力。
3.第三阶段:继续教育阶段
继续教育阶段也是教师的职后培训阶段。职后培训的目的是使教师拥有适应社会急剧变化的能力,负担起教育改革和革新的任务。当前,德国教师的继续教育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自主学习。在职教师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教师了解教育科学与专业科学的新发展、新成果;扩充教师有关教育工作的心理、社会、政治等方面的知识;使教师重新认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所承担的任务和角色。在德国,政府和各种教育团体经常举办这种在职教育。教师在周末、下午或晚上均可自主参加培训。
(2)派出培训。经校方许可,教师到师资培训机构学习培训,获取另一种或更高级的资格。它主要包括另一种学科任教资格;另一种学校类型的任教资格;在实习教师研修班的任教资格;校长、督学任用资格等。
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是提高教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德国各州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教师在参加工作后还必须得接受“第三阶段的师资培训”。教师每年有5个工作日可以带薪脱产进修。其中,教师进修有全州集中、地区性、学校内部和学校间三种。第一种由州文化部组织,每个课程培训时间为一周左右,以学习新知识为主;第二种由区政府组织,每个课程时间为一至两天;第三种由学校组织,在校内或学校之间教师互相学习,目的主要是提高教师的执教水平,具体形式由学校自主决定,可以采用座谈、讲座、集会、交流研讨等等的方式。
三、德国教师培养培训的课程设置
学生在修业阶段主要进行理论学习,他们必须学习两门执教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教学论,同时必须学习包括教育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其中教育科学要占到总课时的25%,另外也有为期8周时间的实习安排,一般放在整个学习计划的最后。内容主要是观看老师如何组织教学、如何讲课、如何批改作业、怎样管理学生等等。目的是能对教师工作有直观的了解,其间不能上台讲课(德国法律规定,只有通过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见习资格才能上课)。在修业阶段,学生必须学习的必修课有《德语》、《数学》、《教育学》,另外还有选修课供选择,在《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这三门与教师职业有关的课程中选择两门。还要学习修身养性、扩大知识面、陶冶情操的课程,如宗教、英语、法语、拉丁语、艺术、音乐、体育等等,也必须在其中选修两门以上。上述课程学习完成后才能参加获取教师资格的第一次国家考试。近年来,在德国教师教育改革中,教师教育的课程设置越来越强调和重视教育科学课程和学科科学课程,希望培养出来的教师不仅能对所授知识了如指掌,还能更加深入地认识教育和教学规律。在1990年出台的《关于相互承认教师职务考试与任职资格》的决议中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在综合性大学或者高等师范学校接受过一定课时的教育科学和学科科学培训才能取得任教资格,比如完全中学教师必须接受至少8—18周时的教育科学培训,执教过120—120周时的两门学科科学。
四、考试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认证
1.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德国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1)毕业论文,一般是学术性的,以证明其具备运用学术研究方法的能力,内容可以在教育学、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里面选,考试委员会认可论文后才可以参加下面的考试;2)笔试,相当于毕业考试;3)口试,即试讲;4)教育实习报告。上述过程构成了第一次教师资格考试的全部内容。
2.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如果说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偏重理论知识的话,那么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则偏向于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在见习生结束见习前由所在见习学校的教师培训中心做出评价,并且要参考该校校长的意见。这个评价可谓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结论。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虽然没有笔试、口试,但却是非常严格的。
在通过第二次国教教师资格考试后,由州文教部授予教师资格,才能申请教师岗位,获批准后才能成为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如果没有能通过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还可以重考一次,如果仍未通过,一般就不能拿到教师资格证书了,说明本人不适合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申请人一般也不再作努力了。
德国教师资格的两次考试从不同的侧面对自愿从事教师工作的人进行考核,既保证了新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教师培养过程中理论训练多于时间训练的不足。
德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高标准、严要求。一开始的师范生入学要求就极为严格,必须是完全中学的毕业生,这就保证了师范生的生源质量;其次德国的教师教育过程完全是按“专家型”教师的目标来培养的,第一阶段所有的课程要求都比较高,毕业论文的要求和非师范学生的论文要求是一样的,不仅如此,师范生还要通过专门的笔试和口试才能拿到第一阶段的毕业证书;德国教师的资格考试不是一次性的考试,而是要通过两次考试才能拿到教师资格证书,期间要经过两年的见习阶段,相当于试用期,这么严格的教师选拔制度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
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与培训一、德国中小学校长权利在教学管理上的集中体现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管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竞争性立法权,即联邦政府在某教育领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联邦已立法,各州应以联邦立法为依据,制定有关规定;行使框架立法权,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各州共同承担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参与具有跨地区意义的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