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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要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假冒与盗用虽然都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但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盗用人不隐瞒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而假冒人则要完全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姓名。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姓名权所保护的姓名主要是公民的户籍本上所登载的正式姓名和曾用名,以及公民的笔名、艺名和我国传统姓名中的字。例如孙中山,名文,字逸仙。姓名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1)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这里姓名决定权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决定权,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应由其监护人决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应征得监护人同意;(2)公民有权使用或不使用自己的姓名。一般来讲在没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公民发表文章、表演、征婚、比赛、登报时可以用真名也可以用笔名、艺名。但如果在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公民必须使用其真名,例如办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证件、文书以及向司法机关作证时,必须使用正式姓名,而不得使用假名、笔名、艺名;(3)公民有权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户籍姓名变更登记和身份证上的变更登记。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要求赔偿损失既可以是因侵害姓名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可以是因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的赔偿。

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照片、画像、录像、塑像等具有物质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公民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肖像权的内容和自身的权益。公民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再现自己的个人形象;(2)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3)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有获得酬金的权利;(4)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公民应注意掌握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依据。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两个标准:(1)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权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3)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揽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3.公民应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和侵权行为的界限。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是对侵害肖像权的一般认定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不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这些情况主要是:(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使用;(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3)通辑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4)寻人启事刊登照片等。

4.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向侵权人提出终止该侵权行为的请求:也可要求侵权人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公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和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的光荣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最佳男、女主角等都是光荣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荣誉权的权利内容:(1)公民有获得和保持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生而有之,只有当公民具备一定的优胜条件才能获得此殊荣,一旦获得即表明该公民具有了一种美好的名誉和良好的声望,对该荣誉公民有维护和保持的权利;(2)对于分割荣誉权的行为公民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公民应注意掌握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和认定责任的依据。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1)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一般而言,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其他公民和法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取消公民的荣誉称号,只在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才允许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例如按《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件》的规定,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如果公民以虚报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取荣誉称号,经查实后由原授予单位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如果公民有其他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显然与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身份不相称时,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剥夺。除依法剥夺外,其他情况公民和法人不得任意剥夺和取消他人的荣誉称号。(2)非法诋毁公民的荣誉权,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侵权人无根据的诬陷是用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的荣誉称号,这种诽谤和诋毁行为不仅是对荣誉称号的损害,也是对公民名誉的损伤。

对于侵犯荣誉权的认定一方面要掌握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损伤性,另一方面要掌握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性。

3.侵犯公民的荣誉权的补救方式。公民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置之不理,公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物质赔偿。这里应注意所有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产生的登报广播、发表启事、公告的费用一律由侵权人承担。

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是十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依赖,也是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各点:

1.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的权利内容:(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公民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权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3)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4)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的构成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1)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3)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3.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以受害人要求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可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支付赔偿金。

新闻报道失误算不算侵权?

新闻报道自由,这在各国都是得到立法承认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为维护新闻自由,从新闻报道本身的职业要求出发,对新闻报道不宜轻易认定侵权,因为任何新闻报道不一定都是百分之百的真实,要求新闻界负绝对责任,就会出现报道者的忧虑:如该报道是否能证明真实,如不真实是否能承受得起赔偿责任,因此而影响报道自由,再加之新闻报道要求抢时间,抢最新消息的特点,如若报道者在抢新闻的同时,又要证明该新闻的真实性,势必要影响报道的速度,最终导致新闻不新。但是这并不是说新闻报道可以不负责任的滥用权利,任意歪曲事实,有碍社会的公正。对于新闻报道失误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

1.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属实,只是枝节问题失实或个别情节失实,原则上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里的枝节问题和枝节失实主要是指的报道的时间、地点、人物姓名以及数据和文章的次要部分,非本质问题的失误,而报道的核心内容和主要问题是真实的。

2.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致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里的严重失实是指报道的核心内容、关键问题和本质问题的失实,而非一般枝节和个别情节的失实。并且该严重失误的报道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误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公民应注意自己起诉的对象:(1)公民因新闻报道严重失误损伤了自己的名誉时可以向作者提出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把作者列为被告;(2)公民也可以起诉新闻单位,这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民的起诉把新闻单位作为被告;(3)公民也可以同时起诉作者和新闻单位,这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民的起诉把作者和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记算不算侵权行为?

答:从法律上说,子女不管成年还是未成年,都是公民,都依法享有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这里当然也包括隐私权。这些权利,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法律也赋予了父母管教自己子女的权利,他们可以对自己子女进行各种必要的教育。在他们行使管教子女的权利的时候,采取了偷看子女日记的行为,其出发点是正确的,其行为是不当的。但是,只有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在违法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时候,才构成侵权行为。父母偷看子女日记,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父母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当然不构成侵权行为。然而,这种做法毕竟违反法律,父母不应采取这种方法对子女进行教育。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子女也应当体谅父母的心情。对于父母的不当做法,子女可以向父母说明,要求父母不要用这种方法对待自己。但动辄将父母的好心斥之为侵权行为,也是不对的。

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能否由他人经营?

答:不能。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10月9日《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文)中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

密码存款被冒领。储蓄所是否赔偿?

答:要赔偿。

储户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是一种附带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带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带条件时生效。所以,储户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是合法和有效的,储蓄所在给储户开具的存款单上注有“密码取款”字样,说明储蓄所对储户所要求的设立密码的请求是同意的,这样就表明储户与储蓄所就存储时必须使用和审查密码形成约定,对储蓄所来说,在储存和取款时审查密码,已成为义务,储蓄所对他人冒领存款时未尽审查密码的义务,因而是一种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储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要求该储蓄所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擅自扣划客户存款是否属侵权?

答: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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