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作为一级正式的政权组织,是从清末“新政”开始,以自治的名义产生的。《辛丑和约》以后,迫于朝野强大的改革呼声和压力,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908年,清廷在“预备立宪”过程中,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乡设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乡议事会在本乡选民中选举产生,为议事机构。乡的自治执行机构则很简单,只有乡董、乡左各1人。乡议事会和乡董的职责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其行政开支的费用,即自治经费的来源,在本乡自筹。可以看出,清末“新政”推行乡镇地方自治,是迫于当时中国政治上的民主化压力,是把过去的实际上由乡绅代理国家治理乡村的习惯和现状,披上了现代政治的外衣和规范,即引入了民主选举制度,形式上取代了过去乡绅依靠家族势力、功名和威望等来把持乡村事物。由于这种新建立的乡村基层政权,是承认原有的乡绅治理,国家并没有将其“官僚化”,即纳入政府体系,其基础仍然还是旧的。
乡镇地方自治体制在辛亥革命以后虽有变化,但其基本原则为民国政府所继承。1934年,国民党通过《改进地方自治原则》,明确规定县地方制度采用两级制,即县,县以下为乡(镇、村)。1939年又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1941年颁布了《乡(镇)组织条例》。根据这一系列制度安排规定,乡正式成为国家的基层政权。按照规定,乡(镇)设立乡(镇)代表会议,为决策和议事机构;另设立乡(镇)公所,为办事机构,其下又分设民政、警察、经济、文化四股。乡(镇)公所同时“受县政府之监督指导,办理本乡(镇)自治事宜,及执行县政府委办事项”。其功能主要是编查户口、整理财政、规定地价、设立学校、推行合作,办理警卫、“四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察权、罢免权)训练,推进卫生、实行造产、开辟交通、实行救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