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在北宋神宗熙宁四年(1070年),在开封附近首先实施保甲法。以10户为1小保,选一较富有之主户为小保长;5小保为1大保,选1人为大保长;10大保为1都保,选富户2人为都保正及都保副正。每户有2丁以上出1丁,担任保丁。这种保甲法于熙宁六年(1073年)开始在全国实施,同时制度也稍有改变:以5户为1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也就是说,由原来10—50—500户的组织,变成为5—25—250户的保甲组织。
保甲法最初是为了镇压地方反叛而设,其职责却渐渐扩大,取代了乡村服务人员如里正、户长等人的职责。神宗熙宁五至八年(1072~1075五年)之间,颁布了一连串的命令,取消了户长、耆老及壮丁。户长收税之职,改由甲头负责。甲头是由地方上10~30户中,设一甲,立一甲头,负责收税。熙宁八年,取消耆长之职,改由都保正、都保副正及大保正负责地方治安。同时,也取消了壮丁,改设承帖人,负责公文之传讯。
王安石在变法之初,除了设立保甲法之外,在熙宁四年又实施免役法,准备用雇役的方法来取代以前的差役法。也就是说,朝廷向人民收雇役钱,用这些钱来雇用地方上的胥吏,以取代以前之差役法。雇役钱每年征收两次,在乡村五等户中,只有前三等户缴纳雇役钱,第四及第五等户均免。在都市中,则五等户皆须缴纳。
神宗死,哲宗即位,旧党得势,司马光出任宰相。司马光本来也提倡雇役,但得势之后,却一改王安石的雇役法,又恢复耆长、户长及壮丁等差役法。不过,王安石之雇役法已经渐渐被接受,雇役法仍然在若干地区继续实施。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宣仁皇后死,哲宗亲政,效法神宗,锐意改革,绍圣元年(1094年)又实施雇役法。但是,完全改行雇役法也有其困难,例如十等五则划分标准并不严谨,雇役钱之征收也不理想,而且完全改用雇役,花费实在太大。所以绍圣元年以后,虽然耆长、户长及壮丁等职役都有薪给,但有些职位仍不支薪。例如,保甲人员之都保正、都保副正、大保长、小保长都不支薪。这些保甲人员虽然不支薪,却可以担任耆长、户长及壮丁等职位;一旦担任这些职位,就可以支薪了。例如,都保正、都保副正及大保长可担任耆长,甲头可任户长及壮丁。都保正担任耆长时,可支耆长薪水;大保正担任户长工作时,则支户长薪水。同样地,承帖人有时也任壮丁事务,支领壮丁薪水。一般而言,宋代在保甲制度设立后,多半以保甲人员充任地方上的耆长、户长及壮丁等职役,如保甲人员不足以充任时,才由地方上的百姓中选充。
保甲制度施行于全国之后,实施得并不彻底;有的地方虽有保甲制,却没有都保正及小保长;有的地方只有都保正,或仅有都保副正。保甲职务的性质及任期在各地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都是因为中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条件、地理因素及风俗习惯之不同而形成的。宋朝廷随地方环境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政策。而这种不同政策的采用,也可看出宋朝廷改善乡村结构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