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买东西时总是说,不好,不好。及至买走,便自夸起来。
摘自《旧约全书·箴言》20∶14
利比亚有这样一个地方,那里的人是住在海拉克列斯柱的外面的,他们到达了这个地方并卸下了他们的货物;而在他们沿着海岸把货物陈列停妥之后,便登上了船,点起有烟的火。当地的人民看到了烟便到海边来,他们放下了换取货物的黄金,然后从停货的地方退开。于是迦太基人便下船,检查黄金;如果他们觉得黄金的数量对他们的货物来说价格公平的话,他们便收下黄金,走他们的道路;如果觉得不公平的话,他们便再到船上去等着,而那里的人们便回来把更多的黄金加上去直到船上的人满意时为止。据说在这件事上双方是互不欺骗的。伽太基直到黄金和他们的货物价值相等时才去取黄金,而那里的人也只有在船上的人取走了黄金的时候才去动货物。
摘自(古罗马)希罗多德《历史》Ⅳ,196
雅典客人为了使居住在我们城市里的零售商人们尽可能地行善,至少是不那么坏,法律的保卫者必须记住,他们不仅要保卫法律不受这样一些人的侵害,这些人因为有着良好的出身和教养,因此他们如果违法和变化,可能很容易就被发觉和阻止,而且要保卫法律不受另外一种人侵害,这些人所从事的职业极有可能使他们变坏。所以,就五花八门的各种零售商来说,也就是就这样一部分人来说,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因为对国家是相当需要的,因而被允许他们继续进行,法律的保卫者们在处罚他们的掺假行为(或其它类似这样的行为)之前,应该先去找那些以前曾有过从事几种零售贸易经验的人进行调查,这些人将会计算出在零售商的总收入当中,在扣除了花费之后,有多少是属于正常的利润,他们将把这些以书面刊式记下来,并使零售商的利润率严格地限制在正当的范围之内;这一切应当受到市场的管理者的监督,受到城市管理者的监督,受到国家管理者的监督。这样零售商就会对每个人带来利益,同时对在这个国家中从事这项职业的人也不会造成任何可能的损害。
摘自(古希腊)柏拉图《法律》Ⅺ,920A
我们所有的财物,每一件都可以有两种用途。财物是同一财物,但应用的方式有别,其一就是按照每一种财物的本分而作正当的使用,另一则是不正当的使用。以鞋为例:同样是使用这双鞋,有的用来穿在脚上,有的则用来交易。那位把鞋交给正在需要穿鞋的人,以换取他的金钱或食物,固然也是在使用“鞋之所以为鞋”,但这总不是鞋的正用,因为制鞋的原意是为了自己要穿着,不是为了交换。其它一切财物的情况相同,都可以兼作易货之用。从前的人们各自所有的各种物品,或者太少或者太多,因此以有余换不足,“交易”即物物交换以适应相互的需要原来是自然地发展起来的。我们随后看到的“贩卖”即收购他人的财物,继而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些人,以牟取利润已是致富技术中不合乎自然的一个部分了。依照自然原则,人们两方如果已经满足了各自的需要,就应该停止交换,不进行无限制的牟利贩卖。
在社会团体的初级形式中,即家庭中,全家的人共同使用一切财物,交易技术显然是不需要的。后来团体扩大到成为村坊,交易行为就可能发生:一个村坊由各个部分(家庭)组合起来,每一部分(家庭)所有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各不相同,这样,有时就需要进行交易——这样的物物交换,在野蛮部落(民族)中,迄今仍然流行着:他们用酒换麦或用麦换酒,或用其它类似的生活必须品换取另一些必需品,交易进行到相互满足生活要求为度,两方都直接以物易物,在交易之间,货币是没有的。这样的交易既然不是获得金钱的致富方法,那就不是违反自然的。这种简单的交易的继续发展,我们就可料想到它会演变而成比较繁复的另一种致富方法。
摘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7a6
由普通的各种生意和职业得来的财富是诚实的,其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勤勉,二是在交易上正直公平的好名誉。那用奸诈手腕作成的生意其所获的利益是比较可疑的:如乘人之急需而抬高价格,贿赂某人的仆役和亲信,用诡计使别的较为公道的商人无从与之接近,而你得以与之做成生意,诸如此类,都是奸诈卑劣的。
摘自(英国)培根《论财富》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营贸易为基础的话,那末就会真有这样的可能,个人有巨大财富而风俗并不变坏,这是因为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一天,它所获致的财富就一天不会产生坏的效果。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个贸易精神的时候,害处便来了;一向没人感觉到的不平等的纷乱,便产生出来,并立即为人们所看到。
要维持这种精神,就应该由重要的公民亲身经营贸易,应该使这个精神占统治地位,不受他种精神的阻碍,并应该由全部法律加以维护。这些法律应该随着贸易的增加,进行财富的分配,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宽裕的生活,可以和别人同样地工作。
这些法律又应该使每个有钱的公民的生活维持中等水平,使他不能不用劳动去保持或取得财富。
摘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Ⅴ,6
由于全国对商业的普遍无知,因此商品的出口经常地被禁止,并把那些他们认为是有价值的或是有用的东西在自己国家保护起来。他们并不知道,这种保护做法正好和他们的目的相反;只有更多地出口,才能使自己的国家生产的更多,而他们自己将是这种出口和生产的第一个受惠者。
摘自(英国)休谟《关于贸易收支》
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幸福,都被认为是与商业不可分割地连系在一起的,不管它在某些方面是非常具有独特性的。当私人的商业和财产能够从国家政权那里得到更多地保护时,国家才能够在相同程度上与私人商业的兴旺发达一起变得更强大。
摘自(英国)休谟《商业》
引出上述许多利益的分工,原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尽管人类智慧预见到分工会产生普遍富裕并想利用它来实现普遍富裕。它是不以这广大效用为目标的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
这种倾向,是不是一种不能进一步分析的本然的性能,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是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这不属于我们现在研究的范围。这种倾向,为人类所共有,亦为人类所特有,在其他各种动物中是找不到的。
摘自(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Ⅰ,2
垄断是良好经营的大敌。良好经营,只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得到普遍的确立。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驱使各个人,为了自卫而采用良好经营方法。
摘自(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Ⅰ,11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世纪来,这个国家输入的价值都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全期间内,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在现今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于事实的假设。
摘自(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Ⅳ,3
认为罗马帝国犯下了什么样的罪行,且不论是出于理性的分析,还是出于慷慨雄辩地论证,但是罗马政权也给人类创造了某些有益的成果;同样,人类的自由交往既扩大了罪恶,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远古时代,世界被不公平地分成两部分。它的东部沉浸在古老的艺术和享乐之中,而它的西部却居住着蠢笨,好战的野蛮民族,他们既轻视农业,也完全不懂得它。后来,他们建立了政府,在它的保护和有利气候下,农业和城市化的工业生产终于被引进了西方的欧洲国家;在公开的,盈利性的商业的推动下,这些民族增加了它们的农业生产,又发展了自己的工业生产。
摘自(英国)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Ⅱ
不纯粹性是一切伟大事物的天性。伟大的商业总是与一些弊端相伴随而出现的。走私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公平交易一同发展的。正如一个基本格言所说,没有必要用那种愚蠢的提防去医治与繁荣的源泉紧密相联的罪恶。
摘自(英国)伯克《关于美国赋税的讲演》(1774年)
我相信这一点永远是真实的,富国的剩余产品是比穷国的生活必需品更好的贸易对象。商业世界的利益就在于能在世界各地发现财富。
摘自(英国)伯克《给布里斯托尔的绅士的信》(1778年)
如此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精神,必然随着一个社会中职业和生产分工的简单或复杂程度而收缩或扩张。在一个仅仅有农耕者的国家中,它必然要比在一个既有农耕者又有商人的国家中少,而在一个既有农耕者又有商人的国家中,它又必然要比在一个既有农耕者和商人,又有工匠的国家中少。
摘自(美国)汉弥尔顿《关于工业的报告》
这一点并不是永远正确的,即那些既无矿山又无加工工业的国家,只有通过用自己的农产品和别的国家相交换,才能得到它们所需要的工业品。如果那些最能为它们提供这类工业品的国家不再愿意继续这一既定的交换过程,它们就只有,也必须尽一切努力来自己从事工业生产。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那些工业国丧失了它们在工业方面的有利地位,而这又是因为它们不再让农业国享有自己先进的工业品造成的。这样做的结果是牺牲了本来是相互受益的贸易,去满足那种徒劳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希望,出售一切而什么也不买。
摘自(美国)汉弥尔顿《关于工业的报告》
英国的物质生存建筑在工商业之上,英国人担任了伟大的使命,在全世界中作文明的传播者,因为他们的商业精神驱使他们遍历四海五洲,同各野蛮民族相接触,创造新的欲望,提倡新的实业,而且是首先使各民族放弃不法横行的生涯,知道私产应当尊重,接待外人应当友善,成立了这些为商业所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