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得税的核算
企业的所得税是以全年的所得额为纳税依据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调整扣除项目金额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3)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净收益
(4)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5)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6)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7)本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税额-上期累计已交所得税税额
五、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设置如下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其账面余额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3)“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应在本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其账面余额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4)“所得税费用”科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科目应当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应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用来核算本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期末,企业应将各收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各成本、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转账以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全部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如为净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度结账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七、净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应当按规定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还关系到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和健康地发展。企业的净利润,一般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扣除前一项)的一定比例提取,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10%的比例提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提取比例,但至少应按10%提取。盈余公积已达注册资金50%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股份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任意盈余公积。股份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扣除前一项)的5%~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其他企业按不高于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企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4.支付优先股股利
股份公司按股东会决议支付优先股的股利。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股份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八、利润分配的核算
“利润分配”科目用来反映企业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余数。该科目下应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股利”、“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等明细科目。该账户年末贷方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数。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其他收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储备基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等
(3)计算应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息或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
——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应付股利
(4)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投资时:
借: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已批准分派股票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7)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
借: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股票面值总额
的差额)
(9)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时:
借: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利润
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外,“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