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实现从善一元论向正义一元论的转型,进而确立正义一元论的价值体系在现代世界的核心价值作用。这是新教改革所完成的。虽然对此有所不满,天主教会也被迫完成了这种转型。或者说,文艺复兴告诉了我们由世俗人来垄断真理解释必然导致的暴虐性,新教改革及其世俗化了的宪政民主历程,最终完成了文艺复兴所难以完成的巨大使命。文艺复兴和启蒙精神,只有在核心价值上承认正义一元论,尊重传统的法治主义传统,才是有法政意义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价值是错误的,同种价值在《圣经》中比比皆是;而是说,脱离新教改革、孤立地谈论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不仅在逻辑上完全说不过去,并且也经受不了任何历史事实的实证检验。
学术发展至今,价值冲突与知识结构的重叠,已是混乱不堪。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一种以“实际验证”为中心的哲学思想。法国启蒙哲学家孔德(AugusteComte,1798—1857年)是其代表人物。孔德认为真知识只有靠特定科学及对寻常事物的观察才能获得;虽然人人教育不一,但个人验证感觉经验的原则并无太大差异。在《实证哲学》一书里,孔德认为人类进化分成三阶段:一是神学阶段,源于人类的恐惧感;二是玄学阶段,以形而上或普遍的本质阶段,解释一切;三是实证阶段。20世纪,英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重经验学说和符号逻辑学说,发展出逻辑实证论。符号逻辑就是将代数的方法和符号,应用在逻辑上。这种理论运用逻辑,试图达成具有像数学那样明显和确实的结论。“实证”,是今天社会科学研究宣称的一种基本方法。所谓“宣称”,意即某种“实证性”是否如其所叙,乃是一个在开放性的学术研究语境中必须被广泛讨论的命题。然而,这种“自我封义”,正是现代化了的自由主义社会学说的重大特征。
对基督教社会理论来说,“实证”是对启示之真理性、罪之客观性这一宇宙事实(包括人在社会体系中的存在方式和公共关系)的准确的、完整的、也即符合真实性的描述。创世论与神的绝对主权即为这种客观的宇宙秩序。基督徒基于信仰的“见证”,在此过程中的其他表现,随之而来的“相对正义”的社会秩序,作为神的引导和绝对区分于神的存在,在此之间的对诸如人的罪和一切过犯的描述,就是“实证”。宗教社会学和其他与宗教相关的社会科学,宣称某种由观察和经验而来的“实证主义”,却并不具有否定基督教社会理论的这种“实证”观的天然的学术正当性。例如,伯尔曼关于西方法制史的系列着作,就是基于基督教视野的并不违背历史实证精神的见证性叙述。
中国老一辈自由派一直不明白转型社会的这种复杂多面性。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被公认为自由主义大师、曾任中华民国驻美大使的胡适,置欧洲的宗教改革、美国的“五月花号”清教徒传统和联邦党人法治保守主义主张于不顾,热情赞美五四新文化运动为中国的“文艺复兴运动”。《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中国革命中的自由主义(1917—1937)》之书名,令人想象“文艺复兴”之于胡适想象的重要性:“本书通过胡适的人格悲剧揭示出这样一个真谪:中国的启蒙者和精英群体,如果不能从人格及情感上同封建传统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那么,他们的一切现代化的努力和奋斗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成功。”
牟德刚指出:“青年胡适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表示要成为基督教徒,但很快改变自己的想法,不仅坚定少年时代形成的无神论观点,而且对有神论作了系统批判。不过,他始终对基督教保持一种研究的态度,一直欣赏基督教经典启发性的知识,胡适能够接纳基督教的思想,与他从小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老子的宽容思想影响有关,而他改变对基督教的看法,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实用主义的引导,归结为两点: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论和树立积极向上的乐观精神。”为了简单的实用考虑,又为了委身于现今唯一合法性在于民族主义的传统文化(这种自我认同感当然可以理解),胡适等老派自由主义者最终拒绝且对抗了西方文明内核意义上的普世价值。
五、对伯林多元论的一个反思:一元多样主导下的多样格局
从1787年联邦宪法的颁布算起,美国建国已有220多年。除了少数认真的学者和教会里那些常常令人感到厌烦、俨然老是谈些陈词滥调的传道人、牧师和神学家外,很少有人再去把自己一生的精力放在回味今日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如何而来的,以及今天与加尔文神学思想、清教徒的移民垦荒和浴血奋战有什么关系。更何况,究竟有什么大道理授予了这些人绝对的主权地位:因为曾经主导了美国法政的建立,所以这个新生的国家要给他们至高无上的权威?遭受迫害而被迫在新大陆建立新政权的美国建国之父们没有这样做,在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然神论者的帮助下,经过平和的价值竞争和谦卑的妥协宽容,很快就同意确立了合众国的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立原则,也即着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和确立有国教的英国完全不一样。由此导致了美国和其他国家天壤之别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特点。星移斗转,今天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为了“堕胎”是否为宪法权利这类问题都争论得面红耳赤。扩展说来,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由于各自倾向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对此有截然不一的观点。这个现象在美国历次总统大选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自由派和保守派,究竟哪一方更能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甚至是一个令美国一流政治家都感到头痛和厌烦的问题。有一些事情只能说不能做,另外一些事情只能做不能说。“在迄今为止还是白人占多数的美国,这是一种有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的感情或者思想,但是外人却几乎看不出多少表露。其原因就在于亨廷顿所谓的‘西方文明的悖论’,美国的自由主义已经发展到不容许人们有任何种族歧视、宗教歧视、语言歧视、性别歧视的公开表现……正因为如此,亨廷顿写《文明的冲突》实在是努力压低了嗓门。而我们对他的心事的猜测也只有凭我们作为非美国人的特权了1311”,李慎之先生这段评论作为后序刊登在了亨廷顿的着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文版里。通过对人类史上几波民主化浪潮的先后顺序一一体现了各种传统文明对自由民主政体的亲和程度一一亨廷顿为各个文明做了一个排序,先后是:新教、天主教、东正教、印度教、儒教、伊斯兰教、黑非洲。广义基督教由于具备了对正义一元论的认可等因素,被排列在了前三位。东方民族亲和的儒教、伊斯兰教和黑非洲土着文化则被排列到了末三位。由此,亨廷顿认为:“冷战后,世界格局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七大或八大文明,即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拉美文明,还有可能存在的非洲文明。冷战后的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文明的冲突’。由于涉嫌利用制度捆绑文化、用文化捆绑种族,亨廷顿的观点引起了各种各样的非议和辩难。”
比中国人的民族情感更为重要的是法政史学在实证和逻辑方面二者兼具的分析。无论中国人自己所在的社群对亨廷顿的洞见有多么不满,我依然要指出:亨廷顿所说的是非常理性的。类似“利用制度捆绑文化”这样的指责无异于望文生义。道理很简单,广义的基督教文明的确开出了宪政民主传统,而其他文明的确很少开出宪政民主传统。这不是各种文明在论资排辈一一连抢功劳都说不上一一而是一个理性的政治科学家利用他自己的有限知识来分析他自身的社群所面临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完全体现为保守主义思维特点的对策建议。
在思想史上,亨廷顿的这个苦恼不能不说多少与两位英国思想家有关:约翰·密尔和以赛亚·伯林。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高举自由主义大旗,反对一切可能威胁到公民权利的传统文化和社会舆论。伯林更加激进一些,他直接针对基督教传统开火,提出了着名的价值多元论,“人所追求的价值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有时是互不兼容的。这不仅适用于整个文化即价值体系的层面,而且适用于某一特殊文化或个体的价值。各种一元论宗教与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声称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正确的生活方式只有一个,真正的价值结构只有一个。正是这种主张,当得到狂热的表达时,导致原教旨主义、迫害与不宽容。多元主义要预防的就是这种危险。它是自由主义与宽容之源:不仅仅是那种等待错误被改正的不稳定的宽容,而且是那种深刻的、持久的宽容,这种宽容接受并欢迎那些与我们自己所奉行的生活见解根本不同的生活见解”。
可以说,伯林严重忽视了这个基本事实:价值至少可以二分为善和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个体在价值观上只能持善一元论,否则在道德上就是不可靠的。多个持善一元论的个体,就整个社会而言,就形成了善多样化、多元化的状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开放社会”强调人格的平等、机会和权利的平等,在治理程序上必须是体现为正义一元论的。伯林显然忽视了正义一元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存在。由于没有深入到宗教信仰内部进行细节性分析,伯林看到了“原教旨主义”的危害,却没有看到恰恰是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实现,构成了促进法政体制和“开放社会”之建构的关键力量。我们可以说法政的推动者是多元的,法政能保障社会多样化的发展,但我们不能说法政理论本身就是多元主义的,尤其是正义多元论的。作为多样存在的“元”与超越性的价值观差异迥然,本应另当别论:即使这种推动力的“多元”,也是“万事互相效力”的结果;《圣经》基于救恩的独特理解强调“叫爱上帝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造的人”(《罗马书》8:28)。
伯林的价值多元论,不能不从更广袤的视野来展开更具逻辑和历史感的反思。本文提到的多个创新性概念,从人的罪性和有限性开始分析,人类行为必须展开层次性的分野,必须形成一种中庸性审慎与决断的精神,它包含有问题意识、分类思维、层次思维和角色互换思维。就生活方式而言,个体的道德决断(信念决断、信仰决断)和政府的主权决断可以分野;就治理方式而言,启蒙系和法政系可以分野;就政教关系而言,还有一种叫作“宗教与政治的互相渗透与互相分立”的政教格局;就自由而言,存在基督徒的自由和自由主义的自由的分野。各种文明开展一种从自身的“神圣正义”向现代法政正义的法政性转变,善一元论和正义一元论作为哲学观的分野进而落实正义一元论,真正维护起个体权利,同时又能尊重那种能够尊重个体权利的传统价值和生活方式。由此构建出来的,只能是“有教堂的‘开放社会”’。分析其形成和运行机理的理论范式,本文称之为基督教一法政系理论。相伴的结构体系不是多元体系,而是一元多样主导下的多样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