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方案是这样制定的:鉴于中试成功前风险最大,估算后认定需投资250万元。风险投资商一期投资只占项目收益的20%股份。中试完成后,二期投资5000万元,所占股份上升至60%。这正是国际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在不同的投资阶段风险与收益划分的通常做法,具有锁定风险和放大收益的双重效果,充分体现了风险投资的魅力所在。对学生来讲,上海一百的250万元的中试费用犹如雪中送炭,缓解了缺乏资金的窘境,同时中试阶段80%的项目收益既是对他们中试阶段劳动付出的回报,又给他们施加更大的压力,促使他们早日将这一技术转化为定型产品。原来50万元再加上一期的250万元,视美乐的资本一下子增加到300万元,同时学生们的资产一下子放大到240万元,如果第二期5000万元再投进来,尽管学生的股份下降到40%,几位学生仍可占到5300万元的四成,即2120万元,对投资商来讲,由于只占20%的股份,即使项目失败,他的风险已经控制得很低,最多就是250万元的付出。中试成功以后,一百股份升至60%,项目成功以后,他的收益十分明显,一下子放大了许多,风险投资者理应得到的高回报就可变为现实。
从这个投资案可以看到,依靠风险投资,科技入员即使没有资本,也完全可以迅速创业,只要项目成功,学生们在不失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可以迅速赚得2070万元的资产,面对于上海一百,只需要投入250万元,就可以进入一个全新的投资领域,实现产业的迅速转型。科技入员与投资商实现了双赢。
风险投资核心理念在于:从根本上承认了知识的价值,并使知识成为一种广义上的资本。风险投资投的是未来,对有前途的高科技公司融资,预先抢占制高点,以获取高额回报。
那么风险投资商是如何选择被投资对象的呢?首先,风险投资特别看重投资对象的创业者,是否具有勇于开拓的实干精神、诚信的品格以及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是否具有组合市场、入员、技术的能力。其主要管理技术入员应对所从事领域的技术、市场非常熟悉,富有经验;在产品项目方面,要拥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独到的技术,具备行业先进水平;在市场方面,其产品必须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市场份额可望快速增加,从而保证公司具有较高成长性。需要提醒的是,风险投资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随意,“空手套白狼”很难出现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商在投资一个项目时非常谨慎,事前他们对于投资对象的创业者、产品项目、市场以及客户作出详尽的调查,古其是否具有较高成长性,项目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和高获利能力,以及存在的风险有多大。
现在我国各级政府和众多企业都已认识到了风险投资的重要性和巨大发展潜力,我国风险投资的环境正逐步成熟,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科技入员与商家会从中得到实惠。
3.出门靠朋友——民间借贷
朋友之间借钱是常有的事,这种借贷关系可能是最古老的融资方式了。我们中国人一般比较好面子,借出方往往不好意思要利息,借入方往往也不好意思多借,这反而成为这种借贷方式的障碍,因此这种借贷方式往往是少量的、零星的,当然这是指朋友之间。如果这种借贷方式发生在非朋友之间,借贷的风险也很大,利息又可能会高得离谱。民间借贷的风险与借款人的信用直接挂钩,它的风险极不确定,是最容易发生纠纷,最不规范的一种借贷方式。
我们这里所讲的民间借贷当然不会是这种原始的不规范的借贷方式,而是利用中介将这种借贷方式规范化、程序化,锁定风险的融资方式。
这里所说的中介就是信托。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就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也就是掌握资金和财产的部门和个人,委托信托部门代其运用和管理,信托部门遵从其协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
目前,信托部门的“委托贷款”业务正是使这种“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惟一途径。委托贷款不仅仅是包括个人,它主要还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入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入)根据委托入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等要求,由信托部门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信托部门只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的期限不小于3个月,而委托贷款的利率为双方自行商定,但不允许超过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当时挂牌利率的10%,信托部门收取每月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并按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付清。
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只承担委托方、用款单位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规定的义务,如代理发放,执行监督、督促还款,而对借款方逾期不还的问题,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但是按协议规定,信托部门可以从用款单位或其担保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收。
目前,个人参与这项业务主要是以私营公司为主要形式,不久,等到《信托法》颁布,个人委托贷款肯定会有法可依,建立一条居民融资也是投资的新渠道。
十二按揭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按揭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在按揭制度中所承担的风险。当然在按揭关系中,购房人与房产商亦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银行的按揭风险
来自开发商的风险主要有: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他用途,或卷款而去,这种情况期房按揭(楼花)中产生的机率较大;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管理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其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就会受到损害;3、开发商所建楼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购房人要求解除购房协议;4、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无法取得房产权证或开发商违法开发或预售,甚至开发商本身就不具备“开发商”的资格等。
来自购房人的风险有:1、购房人经济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化,无力继续供楼;2、购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继承入不再供楼;3、购房人提供虚假主体资格和个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二)购房人的按揭风险
来自开发商的风险,大致与银行的风险相同,包括开发资金风险、管理风险、资格与能力风险、房产质量风险、配套设施风险、面积风险及市场风险等。开发资金风险是开发商可能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在开发过程中因资金问题造成项目“烂尾”;另一方面是市场预见性差,预售业绩不佳等。“烂尾”是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资金不足、开发主体能力不足而窝工、停工,导致开发项目不能按时或不能在超期后较短时期内继续完工。这是购房人最担心、使购房人处于最被动状态的风险。其次就是质量风险和面积及其它风险。来自银行的风险,如拖延发放贷款、不按合同计息、提前回收贷款和自行变更按揭年限等。
(三)开发商的风险
来自购房人的风险。基本上与银行的来自购房人的风险相同。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购房人中途违约或毁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来自银行的风险:1、因购房人“供搂”不能而被银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或要求按市场价全期利息履行回购义务;2、银行不能及时把借贷给购房人的款项转至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资金帐户下;3、银行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贷款等。
针对以上对按揭的风险分析,按揭风险防范也可从购房人、银行及开发商三个角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笔者的观点是重在预防,而非事后救济。
(一)银行的按揭风险防范
银行是按揭贷款的提供者,是按揭楼盘的开发资金的直接提供者,是按揭贷款业务的主要且稳定的操作者,因此银行的按揭业务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才是按揭风险防范最中心的工作。银行对按揭风险的防范可分以下四个阶段:
1、按揭申请审查。首先是对开发商的审查,主要是指:(1)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及来源、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完整等;(2)开发项目审查。如要求提供按揭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况、楼盘预售业绩情况、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能否自由转移、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是否取得预售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甚至开发商现有项目开发资金的流向情况等。
(1)主体资格审查,即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完全民事能力、18周岁以上等);(2)现在住所、房籍情况,有无可靠稳定的联络方式,是否需要有当地户口等;(3)购房人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是否充足,是否为稳定的收入;(4)购房目的是否为自用购房,现在住房的松紧情况,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
再次就是对宏观市场情况、政策、法律环境应有明确的具体的审查。
2、签约时的防范。签约时应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尽量不一次性把贷款付予开发商,至少项目完成前不一次性给予;尽量将回购条款具体化、明细化,加强可操作性。
3、签约后到按期交付楼宇前的防范。了解掌握开发项目的进度,按揭贷款的实际用途和流向,督促开发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开发项目;了解购房人的工作和经济状况有无变化等。
4、“供楼”期间的防范。及时了解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必要时可进行定期经济状况审查;加强与开发商联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现和确定“供楼”不能的情况后,及时要求开发商参与解决,考虑是否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
在进行上述风险防范时,应充分发挥律师在按揭风险预防中的作用。楼宇按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融资活动,其突出特点就是信用行为。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必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因此,应当让律师充分介入楼宇按揭操作中来,让律师去做有关按揭风险预防的工作。如: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资信审查,对开发项目合法性可靠性进行论证审查,代为起草、签订楼宇按揭合同、购房合同甚至保险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对按揭资金实际流向的监管等。而银行只做自己信贷投资理财、贷款评估和回收贷款业务即可。
(二)购房人与开发商的风险防范
房人对开发商的调查和开发商对购房人的审查均可参照银行对开发商、购房人的审查。而他们对来自银行的风险防范,主要是:(l)调查该银行的资信情况,最大贷款额度,利率计算情况,是否需要保险,各自承担保险金额等;(2)注意按揭合同的贷款发放期限、方式、数额,拖延发贷的责任、利率,应还本息总额计算是否准确,月供方式、数额、期限是否合理、准确;(3)签约后,发现银行有违约迹象立即提出反对,向银行主张自己合同项下的权利;(4)配合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最好请律师帮助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银行除从上述不同阶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外,还应设置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以最大限度减少银行在按揭关系可能遭遇的风险。
所谓风险转移机制,一方面即让保险业全面介入楼宇按揭法律关系,使保险与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具体可设三个险种:(l)购房所购房产(即按揭物)的财产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抵押房产毁损,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这种关系可以在楼宇按揭合同中予以明确载写。(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此灵感来自1998年4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荷兰国际集团共同举办的“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研讨会暨荷兰住房融资模式介绍会”。“荷兰模式”的核心是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如养老保险)作为借贷的另一种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房价,即可购房。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入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好可以清偿贷款的本金,经济负担可大大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废而致丧失还款能力,贷款无法收回。(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即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使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一种新保险业务,借此也可转移银行的还贷风险。
另一方面则是将风险转移至开发商。香港的楼宇按揭中,开发商和银行并无多大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与开发商的复杂法律关系是我国目前按揭模式的最突出特点。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信和个人信用等客观状况决定的。笔者认为对开发商的风险转移主要是要达到“双重保险”的目的,要在按揭关系中明确开发商的法律责任,第一要确定回购关系,第二是同时确立附连带责任保证关系。这样在购房人不能继续“供楼”时,首先要开发商回购该抵押房产,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由开发商承担不足部分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