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积极试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目前,甘肃省初步建立起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了180万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在全省38个县进行试点,参合农民达到853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43%,2007年将进一步扩大到52个县。广大参保参合人员从中享受到了社会保险政策带来的实惠,特别是有效缓解了参合农民的大病医疗支出负担。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甘肃省还有包括城市低保人员在内的许多困难群众,面临着就医难、就医贵的紧迫问题,必须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合作制度。优先在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减轻和缓解他们的医疗负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步骤。因为低保人员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上,难以抵御大病带来的经济困难,只有通过启动医疗保险,加大医疗救助的力度,才能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也符合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二,积极试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是关注民生、关注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关注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生问题涉及群众的衣食住行医等诸多方面,其中医疗问题是目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近年来,随着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要求解决医疗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调研中,一些城市低保居民反映出通过建立医疗保险,解决大病住院医疗困难的急迫要求,还有个别城市低保人员为了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将自己的城镇户口想方设法转入农村。面对群众的困难和呼声,金昌市率先在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了合作医疗办法,受到了广大城市低保人员的欢迎,在省内外引起了反响,为全省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甘肃省在财政实力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由省政府出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是立足于解决当前城市低保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看病难”问题,体现出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和帮助。尽管目前的保障水平还不高,只能从“低水平”起步,只能搞“雪中送炭”,但也能为困难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且通过不断充实完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
第三,积极试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内容。“十五”期间,甘肃省顺利实现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覆盖面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逐年扩大。我们这次在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但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创新,而且是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探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起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职责,把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正确把握《试行办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甘肃省实际出发,参照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内容,借鉴了省外的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试点经验。《试行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二条,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中的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基金使用、工作职责、基金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也为各地制定实施细则作了原则指引。其中有几个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把握的重点问题:第一,关于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试行办法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并相应明确了政府的组织引导责任、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保险范围和互助共济的社会医疗保险性质。大病统筹一般包括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两个方面,《试行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大病住院报销问题,同时提出设立个人门诊账户,目的是调动城市低保人员的参保的积极性,逐步探索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问题。
第二,关于参保人员范围和筹资标准。《试行办法》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这是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从方便群众、有利管理、便于衔接的角度作出的这两条重要规定,明确了统筹范围和统筹单位。截至2006年9月,全省有城市低保人员667013人,276549户,涉及全省86个县(市、区)和甘肃矿区。据初步测算,目前甘肃省城乡居民总体住院率在5%以上,县以上城镇人均住院费用在4500元以上。其中新农合的住院报销部分占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比例在33%左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50%~60%之间,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在80%以上。
如果按照6%的住院率和新农合33%的报销比例测算,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水平应为89元(4500元×6%×33%≈89元)。考虑到甘肃省的居民收入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初期,先确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统筹标准,各地可根据低保人员分布和财力状况适当调整和提高当地财政补助标准。在征求部分低保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试行办法确定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其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这一筹资标准,既考虑到照顾了城市低保人员的实际困难,又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观念,同时注意到与未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
第三,关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2006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责无旁贷。同时,甘肃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积累了开展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经验,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队伍。考虑到今后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因素,《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属地化统筹的原则,县级社会事业保险中心(医疗保险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具体的经办机构。
第四,关于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门诊账户的使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旨在建立以大病(住院)医疗补助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保险制度。80元的统筹基金也只是低水平的标准,其中包括大病住院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三个部分。考虑到各地的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相差较大,应由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大病住院医疗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年度报销额度,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类确定住院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就便医疗,降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成本。随着筹资标准的逐年提高,上述报销补助标准也应相应调整提高。对于个人门诊账户规定了15元至20元的幅度,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支出。《试行办法》只对基金的使用、结算和监管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运行中还会涉及许多配套政策和配套办法,会后由省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
第五,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社会医疗救助与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省政府以甘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批转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目前全省已有29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为城市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提供了“第二道防线”。社会医疗救助不仅包括政府民政救助,还应包括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联等组织的救助。根据外省市有关经验,凡参保人员个人住院支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就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医疗救助机制,采取向城市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发放定额就医卡等措施,进一步缓解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因此,《试行办法》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衔接工作。民政部门对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拓宽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和领域,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四、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工作任务
试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是一项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同时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加强宣传,狠抓落实,确保12月1日在全省全面试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试行工作。在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医疗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今年确定的“关注民生办实事”的五件大事之一。从现在起到12月1日正式实施《试行办法》,只有十天左右的时间,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年内要做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经办机构到位,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这次会议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展开工作,结合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试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好试行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深入研究解决试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投入,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问题,确保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工作按期启动、顺利运行。
第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加强相互协作配合。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宣传、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审计、监察、物价、药监等许多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试行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办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这件大事、急事。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突出抓好工作人员培训、经办机构建设、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等几项重点工作。财政部门要尽快筹措政府补助资金,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结合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办法,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卫生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督促落实医疗机构对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要加快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发展,借鉴金昌市、会宁县等市县改革药品采购办法的经验,努力降低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成本,让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保障实惠。
第三,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试行办法》。在全省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开创性的全新工作,必须舆论先行、宣传开道。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报刊、政府网站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宣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目的、原则和意义,宣传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倡导形成扶贫助困良好风尚,引导城市低保人员增强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城市街道、社区是实施、宣传试行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组织动员他们通过发放传单、举办专栏、走街串户等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把医疗保险政策送给低保人员。
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完善《试行办法》。在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医疗保险,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省政府出台的《试行办法》体现了原则性和指导性,在实践过程中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有所创新、有所提高。随着试行工作的开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我们要充分认识试行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新机制、新模式。要对于试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分析研究,主要是在启动之前要把能够预见的困难及问题充分考虑到,做好化解工作。对城市低保人员较少的县如何建立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如何使用、如何建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设立医疗保险等待期、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如何具体衔接等问题,在《试行办法》中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是给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留有余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各地在试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导,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开展。
在城市低保人员中试行医疗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全省近70万城市低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省委、省政府认真决策、精心实施的一项德政工程。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抓紧时间,迎难而上,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全面推动试行工作,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就医困难,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完善机制,健全网络,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