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58年三季度党委确定设计室党支部是领导作用后,支部进行改选时候选人由各小组提名,虽然支委会曾提示各小组应当考虑新支委的分布,但各小组都没有提他为候选人。对此,徐舜寿同志一再向支书提出“主任不是支委是原则问题”,并且发牢骚说:“选不上党委委员的厂长只有提出辞职”,当厂党委决定让他去北京汇报107号机的问题时,他说:“我不是支部委员,支书才能代表支委会的意见。”要求与支书同去。现在看来,徐舜寿同志因没有当选为支部委员而发牢骚是不对的,然而主要是对党的组织原则认识不清,不能认定是“向党争权”。
4.关于“1956年来设计室工作后,一直独揽大权,把党支部放到从属地位,是我的助手和工具,自以为老马识途,驾轻就熟,中国飞机设计非我莫属。”这是反****整风运动中的自我检查,是进一步分析批判自己的错误,不应作为错误性质和处分的事实依据。
(二)关于“党对科学技术只能原则领导”,原决定的主要依据经查证实际情况是:
1.1957年****分子向党进攻时期,设计室副主任黄志千(非党员)同他谈起报纸上登载的一些****言论,黄同他说:“党能不能领导学校?”他说:“党可以领导,问题是怎样领导法。”在反****整风运动中交待上述问题的同时,又说:“我认为局党组对107号机提性能和时间要求太具体了,应像毛主席对治理淮河那样提出‘一定要把淮河修好’就行了,至于如何修法那就看我们(专家)的了。”这是徐舜寿同志在交心时检查的思想活动,不能将此作为认定错误性质和处分的事实依据。
2.关于107号机试制问题,他在1959年10月报四局的一份总结中说:“不经试验,冒然试制是错误的。”在整风交心中又说:“认为南昌会议决定‘十一’上天是不对的,自己有责任,没有坚持原则”,苏联咨询意见回来之后,认为“自己对领导宣传不够,没让领导认识”。现在看来,这些问题基本上是工作中的不同意见,也反映了一些实际问题,不能作为错误加以批判。
3.1958年10月******等中央领导同志来厂视察工作,他在汇报我厂飞机设计工作时,当着赵尔陆部长的面,对******同志说:“红专502号机已试制成功,这正是赵部长所反对的那个。”同年8月局王处长在设计室组长会议上征求对107号机方案的意见时,他当众对王处长说:“那就看贵局如何决定了。”这种不尊重领导的态度是应该检查的。交心时又说:“哈尔滨和南昌会议决定107号机四月上马,7月下马,都没有让我们参加会议讨论,是‘缺席审判’。”“辛辛苦苦搭了这个班子,现在闹到这个地步,这可无脸见人了。”这是属于个人的检查交待,不能作为认定错误性质和处分的事实依据。
(三)关于“污蔑群众运动是‘人海战术’,发动竞赛是‘穷比武’,”原决定的主要依据经查证实际情况是:
徐舜寿同志对1959年4月局在我厂召开的各厂设计协作会议上的比武促进等方法有意见,曾在设计室行政组长会议上说:“这种比武大会的形式是哄起来的,会上你也保证,我也保证,会开完了,什么还是出不来。”他对1958年我厂和410厂党委在一次会议上共同制订进度的做法也有意见,当107号机暂停后,他说:“可不能像去年那样在会上两厂党委互相促进。”1959年6月他在以他个人名义召开的座谈会上还说过,去年互相促进是“哄抬”,“穷比武”,“今后可不能再这样干了。”交心时又说:“凡是简单的劳动可以发动上千万人马用‘人海战术’干,但洋的、高级的就有问题。”现在看来,虽然上述他所指的几次比武促进会议在做法上有问题,提出的一些指示要求是不切合实际的,对这种方法有意见也可以理解的,但徐舜寿同志既未经集体讨论,又未经上级批准就在群众面前否定了以前的做法,在组织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关于原决定所提到的1959年下半年在设计室的几次群众大会上的报告,尽量发挥107号机设计中的缺点和问题,说:“去年,在赵尔陆部长面前检查的三个迷信思想,现在看来还是那三个问题,现在是秋风乍起……”当时群众反映“听了徐主任的报告越听越泄气,徐主任像个秋后算账派。”这些都是事实,然而徐所讲的基本内容并没有错误。
(四)关于“‘以钢为纲提法片面’,‘引起比例失调’,并认为‘若不是中国农民好,觉悟高’,‘就会出乱子’,”原决定是主要依据经查证实际情况是:
1959年7月在一次政治学习讨论会上,他说:“以钢为纲的提法是片面的,所以现在就不提了,土高炉炼钢成本高,浪费大,这就是说1958年炼的这些东西有问题。”交心时说:“一马当先,万马奔腾没有跟上去,引起比例失调,提以重工业为纲是正确的,而以钢代替太具体了,钢不能带动一切。”交心时又说:“全国供应较差的是辽宁,若不经过整风学习,工人会闹事的。今年五六月听说农村粮食定量很低,山东个别地区每天每人不过半斤左右,因而有些人便跑到辽宁找职业,我也有这种想法,若不是中国农民好,觉悟高,如果在西欧会出乱子的。”现在看来,有的是在学习会上发表的个人认识,有的是整风时检查交待的一些思想活动,不应作为认定错误性质和处分的事实依据。
(五)关于“使用干部任人唯亲,亲右排左,抑制新生力量”,原决定的主要依据经查证实际情况是:
1.1956年他在群众大会上说:“设计室的主要矛盾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之间的矛盾。”现在看来,这种提法并没有错误。当五七年党委布置开展反右斗争时,他提出:“在我室当前主要不是反右的问题,而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问题。”当支委会将金刚裕划为疑似分子时(后定为极右分子),他说:“金刚裕工作积极,主要是对党委、厂部有意见,可能党委、厂部有问题。”当团支部提出×××有****言论受过批判,需要处理时,他又说:“你们把组长都处分了,我们的工作怎么办?”从上述问题看来,虽然是属于工作中的个人意见,但表明徐舜寿同志在反右初期对这样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是缺乏足够认识的。原决定提到“当支委会将×××的****言论整理上报时,他说:‘×的问题应该慎重,等我出差回来再说’”。现在看来这种主张并没有错误,不能认为这是“亲右排左”的错误表现。
2.交心时说:“我将人划为三类:有本事听话的为一等,有本事不听话的为二等,本事不大还不听话的为三等,并以个人爱好看待干部,不管他的政治条件如何。”这是设计室一位同志对徐的评论,徐已此作为交心材料,这不应作为批判的依据。原决定曾提到“程不时设计的106号机总体方案,和留苏回来的党员干部叶正明设计的104号机总体方案,不同对待,在向局长汇报时,对前者补充优点,而对后者则专找毛病”的问题。现在看来,当时徐舜寿同志作为设计室主任,是完全应该提出意见的,至于认为106号机方案现实一些,则纯粹是技术问题,以此认定是亲右排左是不对的。徐舜寿同志还认为,青年技术人员什么也不懂,只要听话学习就行。他主张新毕业的设计人员应该钻技术资料,看图纸,因此他常说:“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现在看来,不能依此认定是抑制新生力量。
除此,徐舜寿同志一再要求对他的整风态度进行甄别。经甄别认为:原处分决定所提到的“在整风运动开始时思想上抱有抵触情绪,在交心运动中避重就轻,对同志们所揭发的问题也是采取会上接受会后否定的态度,经同志们的分析批判态度有所转变”等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徐舜寿同志在整风开始时由于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足,因而交心时暴露得不够,后经同志们“帮助”,比较深刻地检查交待了自己的一些言行和思想活动,整风态度基本是端正的。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徐舜寿同志犯有****机会主义性质的错误,在112厂和119两厂工段(室)主任以上党员干部(并吸收部分非党干部参加)大会上进行批判,以及党内给予撤销总支委员工作处分是不对的。因此撤销原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