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法律中,我们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同时借鉴了一些国外的通行做法。主要内容有下面几条。第一条,要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规划的多个方面,我们列举了十几个方面的内容;建设项目几乎包括了所有内容,像清华大学要盖一座楼,也要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认可,否则没法建设。第二条,规划建设单位要建设项目,首先必须先请专家对这个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把这个评价意见整理出来,作为规划文件一起上报。第三条,规划文件出来以后,要组织当地居民、有关单位和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因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我们还要听专家的意见。对这些内容的评价,必须由当地环境部门来负责。这是非常关键的,要把各个方面的专家都请来,综合各方意见。第四条,在这些工作完成以后,才能上报到审批单位。审批单位怎么批?必须把已经通过环境评价的规划内容作为批准的依据。上报文件和审批文件要完备,审批工作完成以后这些文件材料要存档。第五条,项目被批准以后,还要有一个后续的反馈。就是要由环境监督部门来负责对这些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看是否依照审批文件许可的内容来进行建设。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大大降低危害公共环境的项目的出现,防止决策失误。所以有人现在就提出疑问,为什么在环境资源方面能够这么做,而在其他方面却不能加以推广?可见人们认识到这一立法对中国政治制度改革产生了的深远影响。我认为,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在政治领域其他方面,这种决策机制肯定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再谈谈我们现在关注的土地退化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沙尘暴问题。如何治理?我觉得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沙尘暴也刮得很厉害。但是后来在美国正确的决策机制的引导下,逐渐缓解了这种灾害现象的发生,就是美国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广泛地听取了专家的环境评价意见和对策。但是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听之任之,就加剧了这种灾害的蔓延。这是触目惊心的。我国现在荒漠化的国土面积有100多万平方公里,每年新增沙化面积3400平方公里。这对我们国家长久的生存发展造成极大危险,需要加以重视。但现在看来,这方面的治理还没有进入国家考虑的重要议程。在制定《防沙治沙法》时,我们就提出西部沙漠化要治理,要花钱,一年500个亿。谁来出钱?西部那么贫穷,集资又不行。怎么办?我觉得要由国家来出钱,因为这是涉及到全国人民的事情,不是单单西部几省区的问题。当然这里面,在立法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加上我们现在需要治理的面积太大太大,不可能完全实现快速的治理。
我们现在有了这样的环境法,应该说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在这部法已颁布但还没生效的时候,湖北省有些单位请我去讲如何贯彻这个《环境影响评价法》,他们问如何对能源问题进行评价?等等。这是个问题,我们当时正好在做这方面的课题,就研究起草了一个实施细则。这些项目怎么评价?需要具体的标准。所以在法律实施的具体过程中,还有一定困难。我们的法律有一个缺点,就是太原则化了,可操作性不强。我从事了近十年的环境立法,希望来达到细化立法的目的,但是这样往往会打破既有的立法格局,很不协调。所以我们现在只能是由人大先立一个法,再由国务院制定一个实施细则,但这终究是个问题。
下面讲一下现在中国的环境法存在的问题。一个是在某些重点环境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比如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土壤污染防治、生物技术安全等等。第二,在扩大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面还做得不够。现在,我们在一些法律中加入了少量公众参与的条款,但远远不够。第三,现行的环境法有过度强调行政化的倾向,忽视民事权利的保护,忽略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第四,中国的环境立法内容偏于原则化,缺少可操作性。像《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共64条,l万字,我们已经做到细化了。但相比来看,美国的大气法是270条,10万字。他们这个法律就相当具体,操作性很强。
从内容上说,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四个方面的环境法律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行政命令加控制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个趋势。第二,建立和完善以环境税费为主要手段的绿色收费制度。第三,是以自愿协议为代表的自愿参与制度。第四,是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监督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强调对市场经济手段的利用。这方面我们还是做得很不够。当前,急需改革的是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要收费,超标要罚款。但是现在我们的情况,关键还是人治的味道比较重。一个是要增加公务员编制,还有就是廉政上会发生一些问题。这个发展方向还是应该主张收取排污税。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问题。我们法律已经规定,既然企业排污,就要交纳费用,但这个费用很少。所以现在建了很多污水处理厂,但是没钱来运行。因此我们认为,像沿海的一些城市,应该对排污企业足额收取排污费。另外,排污总量控制的区域应该增加,而且建立排污交易的体系。
最后,要强调执法监督。我们一方面要提高公众的监督意识,一方面要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还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努力造就一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局面。
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些,下面我乐意与大家讨论,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
主持人:谢谢曲教授的精彩演讲。听了曲教授的讲演,使我们对中国环境状况有了十分全面的了解,的确触目惊心,相信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感受到中国环境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亮点,不知道曲教授注意到没有,最近媒体报道有几十家企业出于公益目的成立了一个环境基金会,专门用于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下面我们请同学提问。
问:我有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北京现在的空气污染很严重,尽管比起世界其他一些城市像墨西哥城情况要好,但离我们政府提出的到2008年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的承诺还有一段距离。同时,北京现在的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发展得很快,一方面增加了对石油等能源的消耗,同时又增加了对空气的污染。曲教授,您觉得政府在决策时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又如何协调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我们是否要限制小汽车的发展?谢谢。
答:关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当时有关方面做出决策,将它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是因为汽车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发展带动还是很大的;另外…方面,汽车现在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还有就是现代生活对于交通工具的依赖和追求。这些都是当时汽车产业决策所考虑到的方面,也是正面的影响。但是,正像你刚才说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中,一个产业的发展应该和整个国家其他产业的发展相协调。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做得不好,尤其我们国家还把家庭用小汽车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这是有问题的。我当时是反对这个决策的,我觉得是只顾眼前,不顾将来。从能源来说,中国的石油生产,现在是每年1.5亿~1.7亿吨,到2010年左右也大概在2亿吨左右,但我们每年消耗的石油就在2亿吨以上。尽管最近有报告说中国又发现了大油田,储量在4亿吨左右,但实际也就够一两年使用。但要注意,我们现在的汽车产业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以后的能源消耗会更大。现在中国加入WT0了,根据中国的入世谈判,以后的国外进口汽车价格会随着关税的降低而下降。现在的情况是,我们国产的汽车销售量一直不减,这是一个很反常的现象,这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有的。所以中国以后的能源战略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现在还谈不上有能源战略储备。再回过头来说,现在的交通问题很严峻,汽车产业究竟能给我们经济发展带来多大的好处?看来是值得思考的。所以我也赞成你的观点,我也反对过度发展小汽车产业。我记得去年(2003年)与朱镕基总理在一起座谈,当时他还没卸任,我对他说这届政府在很多方面做得不错,人们还足感剑满意的。但是这个小汽车产业发展的决策,我认为是订问题的,我反对这样的决策。当时朱镕基总理马上回答,你的观点正确,我本人也反对这样的决策。我就奇怪了,你作为决策人怎么会反对但又通过这样的决策呢?当时总理回答说:“我今天也不是因为你反对才这样说。这个是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可以有更好的办法来引导国内消费和产业发展方向。但是这个决策不是我一个人定的,是大家一起定的。我一个人没法拍板。”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觉得对汽车产业可以进行技术性的变革。比如现在汽车是消耗汽油的,但是我们能够在20年以后通过技术来改变汽车的能源消耗方式。这方面的实践已经在做了,不是仅停留在理论上。中国正在研究开发混合动力汽车、电力汽车、燃气汽车等等,我本人都去看过,研究进展都很好。所以,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也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前景。
问:曲教授,最近我们在修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其中提出了一个循环利用的理念,我想问一下您对这一法律的修改是怎么看的?谢谢。
答:我国现在每年的固体废弃物生产总量大概在60亿吨左右,占地面积很大,同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如对地下水的危害是不可恢复的。而且在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大概至少每年在6000万吨左右。美国纽约20世纪40年代有个“拉夫运河”事件,就因为一个工厂生产中使用了有毒的原料,对运河周边的居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最后那里的居民都被迫迁走了。我去考察的时候施工队还在挖土消除污染源。从这个事件以后,美国就全国上下查是否还有类似的事件,最后结果触目惊心,于是美国国会紧急拨款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对我们国家的教育意义很大。但是,这个事情在我们国家还没有摆上日程,我们甚至还不能完全知道这些废弃物的来源和去向。所以现在这个《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去年“非典”发生以后,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有了特别的规定。我相信这个法律修改以后会将废弃物尤其是有害物的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问:我是人民大学的学生,最近环保总局在云南开了一个会,是讨论我们怎么来修订《环境保护法》,把它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保护法。对这个方案你有什么评价?你如果觉得这个方案可行的话,据我了解的情况,2002年俄罗斯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我国的台湾地区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前一部俄罗斯的法律是比较细的,而台湾地区制定的环境基本法是比较原则性的,不知道这两部法律对我们是否有借鉴,您更趋向于哪种模式?谢谢!
答:1979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中间我们修改过一次。这部法律是带有基本母法的性质。我第一次进入人大常委后整整三年都提出要修改,但没有修改成;到了第二届,又没有修改成。为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制定从步骤上来看还是制定单项法比较容易,因为涉及面比较窄。但法律多起来就有个问题。我到西欧一些国家,他们有几十项甚至上百项的规定,企业都雇佣了许多的法律顾问,他们的法律之多甚至于法律人员都弄不清楚。考察之后,我觉得先要制定单项法,然后再来修改《环境保护法》,这样就比较容易,因为我们好多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像土地污染法到现在都没有,而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在我是主张学西方国家的做法,先单项法然后再制定综合性的法律。
问:您刚才提到中国的环境法比较倾向于依靠行政权而不是保护民事权利。我们看到很多法律虽然涉及到了行政权的规定,但是缺少行政责任的规定。我想如果没有这个规定的话,那么是不是说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施行就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呢?如果主管部门消极不履行它的职责,那这部法律是否就很容易就被束之高阁了呢?您认为应该怎样看这个问题?另外,现在好多学者在讨论环境诉讼的问题,是通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诉权来推动环境法的实施,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谢谢!
答:你讲的这些情况是对的。现在我们的法律很不完善。就环境法来说,我们费了那么大的劲,但是我们知道它还是很不完善的,特别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是相当薄弱的。如果不执行这个法律,该如何处理?缺少这方面的规定。你提的这个问题的确是目前我们法律中的一个很大的弱点。我们做的这些规定,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就落实不到实处。现在我们在讨论的《污染损害赔偿法》,就是想把行为和责任相对应起来。如果违反了规定,就要赔偿,不能够是批评一下、罚些钱就完了。所以这个法出台后,我们现在整个的环境法的情况就要随着它发生变化。这个赔偿法现在正在制定,但是这部法律的出台估计难度比较大,因为经济部门都不希望有这种法律。现在很多人批评我们的环境立法太超前,认为发达国家的立法不符合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在我们加入wTO之后,很多法律都在修改甚至重新起草,不符合的规定都要改过来。
关于“民告官”,我们现在已经有一部法律叫做《行政诉讼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是,中国的人治问题太严重,所以在总的案件里面“民告官”的案件还是不多见。这个状况的改变还要慢慢加以推动,也不能让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下去。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提问就到此为止。曲格平教授虽然退居二线,但他仍然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奔走,所以他的公务还是很繁忙的。虽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要与曲教授讨论,但我们不能占用他很多时间。今天曲格平教授的讲座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都在修改甚至重新起草,不符合的规定都要改过来。
关于“民告官”,我们现在已经有一部法律叫做《行政诉讼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是,中国的人治问题太严重,所以在总的案件里面“民告官”的案件还是不多见。这个状况的改变还要慢慢加以推动,也不能让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下去。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提问就到此为止。曲格平教授虽然退居二线,但他仍然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奔走,所以他的公务还是很繁忙的。虽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要与曲教授讨论,但我们不能占用他很多时间。今天曲格平教授的讲座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