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的部门因为一人请假、一人辞职,所以原本五个人的工作压到了三个人的头上,他们每天需要加班才能完成正常的工作。面对这种情况,刘明他们能获得加班工资吗?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
专家提示
TIP1客观看待加班现象
★就用人单位而言,管理思想上存在最大限度压低用工成本的问题,体现在单位管理上是:
※员工的任务定额偏高或不合理,致使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
※员工的岗位编制偏少,致使三个人要干五个人的活。※对员工的工作管理不科学,可能是上班的时候开会或没事干,只能下班的时候抓紧干。
※人员使用不合理,使用较低素质的员工去完成较高要求的工作,致使低素质员工只能通过加班去弥补自己能力上的欠缺。高素质员工做一遍工作就可以到位,而低素质员工可能就需要反复修改、重复多遍才能及格。
※管理流程与管理协调不到位,致使有些环节的员工需要等待上环节的工作下达,正常的工作时间浪费在了无谓的等待上。
★就员工而言,主要是个人问题。
※个人能力不足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换言之就是不能完全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以更多的工作时间投入来到达工作要求。
※个人工作经验不足,没有找到在保障工作质量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
TIP2加班工资怎么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TIP3履行必要的加班手续
员工应认识到获得加班工资的加班是需要由单位来安排的,而不是自己想加班就可以获得加班工资的。因此,员工在加班时,应办理有关加班的手续,由单位确认员工的加班行为。针对不规范的企业,没有具体的加班管理措施时,员工应注意收集和保留公司安排加班的凭证,如节假日的排班表、考勤记录、施工记录等,以此作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维权证据。
TIP4制定合理制度减少加班
现实中一些单位不愿意支付或不愿意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采用的方法有提高劳动定额、增加工作任务等,将加班的责任转嫁为员工能力问题。对此,员工应认识到劳动定额、工作标准等都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员工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参与到用人单位劳动定额等管理规定的制定中,才能相对消除加班现象,保障加班权益。
TIP5支付标准与支付时间
员工加班工资的支付涉及到支付标准与支付时间的问题。“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加班加点是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来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作为员工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本着当期支付的原则,应与员工当月工资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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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执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补休。而在多长时间范围内安排补休,单位应对此进行规定。在规定的补休时间范围内,没有安排补休的,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