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教活动和风俗习惯。伴随着穆斯林的来华,蕃坊的产生,宗教活动也成为蕃坊的日常功课。根据《苏莱曼游记》的记载,广州穆斯林蕃坊的蕃长每星期必有数日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训诫,并且在“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同为回教苏丹祝福。”蕃长带领众穆斯林在清真寺里“念经礼拜”。对此,宋人朱彧说:“余在广州,尝因犒设,番人大集府中。番长引一三佛齐人来云,善诵《孔雀明王经》。余思所谓佛书真言者,殊不可晓。意其传讹,喜得为证。因令诵人,其人以两手向背,倚柱而呼,声正如瓶中倾沸汤,更无一声似世传《孔雀》真言者。”朱彧所说《孔雀明王经》当是《古兰经》,其所记诵经之情形与穆斯林念邦克极为相似,当是穆斯林中善诵《古兰经》者在召唤穆斯林上寺礼拜。除此之外,蕃坊内的穆斯林还根据《古兰经》的规定欢度他们的宗教节日。
来华的穆斯林始终保持着自己的风俗习惯。顾炎武称此为“自守其固俗,终不肯变”。朱彧对穆斯林的风俗习惯有详细记载:“番人衣装与华异。饮食与华同。或云其先波巡尝事瞿昙氏,受戒勿食猪肉。至今番人但不食猪肉而已。又曰:……番人非手刃六畜则不食。若鱼鳖则不问生死皆食。”朱彧的记载反映了穆斯林的饮食习惯。此外,穆斯林喜欢的食品有糖蜜、脑麝、波斯枣和槟榔。在他们的影响下,有的食品也逐渐为中国百姓所接受。穆斯林不仅在服装上、饮食上保持自己的风俗,而且在婚姻上、宗教信仰上亦保持自己的纯洁性。
(三)司法活动。穆斯林来华人数多,活动频繁,同族或异族之间违法犯规之事或时有发生,这就涉及到司法。唐朝政府特为此作出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相犯者,须同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可见唐律对于“化外人”犯罪规定之详。唐朝政府还制定了外商遗产继承法,规定“海商死者,官管其赀,满三月,无妻子诣府,则没入。”后来又规定:“以海道岁一往复,苛有验者,不为限,悉推与。”及宋代,则“番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番坊行遣,徒以上罪,则广州决断。”可见,唐宋时期,对于穆斯林与外族人之间的纠纷则按中国法律判决。宋时,随着穆斯林的留居,已出现了“五世蕃客”与“土生蕃客”之称,为此,宋政府颁布了“蕃商五世遗产法”,用以解决穆斯林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四)教育活动。随着穆斯林商人在华经商的发展,他们逐渐认识到两种语言的差异而带来的继而有“程师孟知广州,大修学校。日引诸生讲解,负笈而来者相踵。诸番子弟,皆愿入学。”宋代,在“蕃学”的教育下,出现了不少精通汉文化的穆斯林优秀分子,如蒲寿宬等。唐代虽无“蕃学”的史料记载,但确有不少学习并精通汉文化而通过科举任职朝廷的,以至于宣宗懿宗时宰相崔慎猷论时事曰:“近日中书,尽是蕃人。”而中进士第的阿拉伯人李彦升更是典型代表。
(五)娱乐活动。蕃坊内的穆斯林平时忙于商务,闲暇之余则有娱乐活动。朱彧曰:“广州番坊见番人赌象棋,并无车马之制。只以象牙犀角沉檀香数块于棋局上两两相移,亦自有节度胜败。予以戏事,未尝问也。”又曰:“余在广州,购得白鹦鹉。译者盛称其能言。试听之。能番语耳,嘲晰正似鸟声。可惜枉费教习。一笑而还之。”可见,蕃坊内自有娱乐活动,除了棋弈,还养鸟,一方面可陶冶情操,另方面还可出售以获利,可谓两全其美。
通过对以上蕃坊的各种活动分析可知,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坊已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系统性、完备性。蕃坊内有专门经商的地方,曰蕃市;有居住区,曰蕃巷或蕃落;有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有公共墓地;有设蕃学的学校。或许正因为其组织设施之完备,有人认为穆斯林蕃坊拥有一定的治外法权。实则不然。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整的主权。理由有二:一是蕃坊的长官由中国政府任命;二是穆斯林与外族人之间的犯法依照中国法律论定刑名。只是穆斯林之间的某些民事纠纷由蕃长依本国俗法处理,这一点上,穆斯林蕃坊似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利。
以上,我们对唐宋时期穆斯林蕃坊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由此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随着大批穆斯林的来华,伊斯兰教也因此传入中国。唐宋时期,阿拉伯、波斯及其他国家的穆斯林商人、贡使来中国主要是经商贸易,而不是专程传教。“与其说回教东渐,不如说是教徒的东渐更加正是这些东来中国的穆斯林商人,伊斯兰教才传入中国。这与伊斯兰教在西亚、中亚与北非传播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第二,唐宋时期穆斯林的蕃坊时代是回族先民在中国的侨民时代。这一时期的穆斯林虽然人数不少,在中国留居的时间亦不短,甚至在中国娶妻生子,“殖资产,营第舍”,但按照唐宋法律,他们始终被看作是“化外人”,不是中国公民,而他们也不自认为是中国人,虽远在中国,礼拜时还为“回教苏丹祈福”。由此看出,这些穆斯林仍然是在中国留居的外国侨民。宋代虽有了“五世蕃客”、“土生蕃客”之称呼,但一个“蕃”字还是将其划入“化外人”即侨民的行列。然而,正是有了这一特定的历史时代,才造就了以后回回民族的形成。
第三,为元代回回哈的司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蒙元时期,穆斯林来华的数量已与唐宋时期不可同日而语。为管理如此众多的穆斯林,势必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实现这一要求。但蒙元初创之际,法制不完备,而唐宋时期穆斯林蕃坊内的蕃长司这一管理机构恰为元政府提供了这方面的范例。于是在借鉴、变通蕃长司的基础上,元政府在中央设置了回回哈的司,地方设置哈的所。唐宋时期由蕃长管理穆斯林的有关事务,元时则由哈的(回回大师)来承担这一任务。
第四,为元以后回族等穆斯林的教坊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坊,大多建有清真寺。可以说,这一时期的蕃坊已具备了以后教坊制度聚寺而居的雏形,而今的教坊制度则正是蕃坊制度的延伸与发展。至今在甘宁青一带,仍有不少穆斯林聚居的地方称之为坊。如甘肃临夏市的“八坊”、宁夏吴忠市东风乡的“牛家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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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杨惠云主编:《中国回族大辞典·“蕃坊”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第975页。
(19)《中国文物报》1988年7月29日。
(20)参见王友三主编:《中国宗教史》(下册),第621页;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载《中国伊斯兰教史存稿》,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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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上海:中华书局,1977年。
(25)邱树森主编:《中国回族史》,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
(26)《宋会要》神宗熙宁六年六月条。
(27)《唐会要》卷100。
(28)邱树森主编:《中国回族史》,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
(29)《宋史》卷185《食货志》下七“香”条。
(30)朱彧:《萍洲可谈》(卷2)。
(31)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上海:中华书局,1977年。
(32)《宋史》卷490《外国六·大食传》。
(3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34)邓端本:《广州蕃坊考》,载《海交史研究》,1984年总第6期。
(3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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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载《中国伊斯兰教史存稿》,第160页。
(38)邓端本:《广州蕃坊考》,载《海交史研究》,1984年总第6期。
(39)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载《中国伊斯兰教史存稿》,第133页。
(40)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上海:中华书局,1977年。
(41)钦定《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380,第169册。
(42)朱彧:《萍洲可谈》(卷2)。
(4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44)朱彧:《萍洲可谈》(卷2)。
(45)钦定《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380,第169册。
(46)《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化外人相犯条》。
(47)《新唐书》卷163《孔巢文传附孔绦传》。
(48)朱彧:《萍洲可谈》(卷2)。
(49)刘成有:《伊斯兰文化与西北商业经济》,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6页。
(50(宋)蔡絛著撰:《铁围山丛谈》。
(51)龚明之:《中吴纪闻》,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52)孙光宪:《北梦琐言》(卷5)。
(53)朱彧:《萍洲可谈》(卷2)。
(54)朱彧:《萍洲可谈》(卷2)。
(55)田坂兴道:《唐宋时期的中国回教徒》,春翘译,载《甘肃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
(56《资治通鉴》卷225《唐纪》大历十四年。
(57)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上海:中华书局,1977年。
(58)勉维霖:《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98页。
(原文刊载于1998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