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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新股民炒股必知必读(2)

3.7.6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3.8.1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除权与除息

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4.3.3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1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即时行情

5.2.1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证券指数

5.3.1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8.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交易费用

9.1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处分

10.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1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11.5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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