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比如人总是难以详尽地把握和认识案件的所有证据,为克服这一规律,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法官不必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的证据而认定其法律责任。有些法律规定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比如在“自然资源有限”的规律下,人类能够规定“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之义务。
二、法的共同性与阶级性
法是共同意志与阶级意志的结合,是人们进行社会管理与阶级统治的手段。
法学思想史上存在过一种把法和法律理解为公共意志的理论,也有一种把法和法律理解为民族精神的理论。我们不能把法和法律绝对化为公共意志或者民族精神。绝对的“公共意志论”抹杀了法和法律的阶级性,绝对的“民族精神论”掩盖了法和法律的人类共同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和法律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和法律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和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使法律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
共同性,即某些法和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比如:产生于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以及不同国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性;同一国家历史上的不同阶级的法和法律存在相同或相似性;一个阶级的法和法律对于被统治阶级也有利。这是因为:第一,法和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和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和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以法和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和法律具有某些共同性。第二,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中有某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医疗健康、资源利用等技术性和公共性的规定,而且这类规定在近代和现代法律中日益增多。
第三,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成文表达、专门执行等,所以就有了诸如程序法规、法律语言、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共同性。第四,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法律在现代社会不仅是调整国内关系的工具,也已成为国际交往的桥梁和纽带,是一种国际对话的渠道。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越多,法律交往也就越多,因而寻求法律共同性的愿望也日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趋同现象在某些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
三、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
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法律与法学史上有不少思想家把法律与利益、正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并认为法律是一种利益的体现,也有认为法律就是正义。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与利益学说中把正义分为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分配正义与改正正义,这两种分类的正义都与利益分配有关,因为他认为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缘起于德国的利益法学一派,指出法律是对利益的分配与保护,法律以及法律科学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平衡生活中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当法官无法依逻辑结构圆满地处理社会生活之需时,他须自行审查、衡量案子所牵涉的各方利益,协助较有理由的利益以及更值得保护的利益在冲突中胜出:一旦利益冲突发生,为重建法律上的和平状态,一种利益必须向另一种利益让步,或者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
西方法学也存在把法律等同于正义的理论,比如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认为法就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西方法学也存在把正义作为衡量法律是否合法的标准的自然法学理论。这种理论把法与法律加以区别,认为法或自然法代表正义,法律是制定法或实在法,代表正义的法或自然法是衡量法律或制定法的标准。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来不否认法律与利益、正义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由该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不存在抽象的利益和抽象的正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在导读材料案例2中,无论瑞士政府当初制定允许难民定居的法律,还是后来修改相关的法律,都是权衡利弊后的考量结果,其间的国家意志和当时的国家利益、国内情况是息息相关的。
法反映着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分别与正义、利益有着不同的联系。作为权利要求的法蕴涵着主体的主观自由和权利,它来源于社会经济关系,代表着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作为规则或制度的法律是判断人们的利益和行为的客观性规则;法是评判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法律在法的指引下调整利益关系。法的现象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无论从“实然”还是从“应然”来说,法律都具有利益性。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如果根据利益内容来分,存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来分存在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根据阶级来分,存在统治阶级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利益;根据整体与局部关系来分,存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比如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又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时法律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相互平衡与妥协的产物;法律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从应然来说,法律应当具有正义性,否则就是“恶法”。正义,通常又称为公平、公正、正当和合理,它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和境界。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是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着的,它具有客观的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
【复习提要】
1.探究法概念的性质,与最普遍意义上的“法”的定义,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法在西文词源中的含义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与道德律令,它们是永恒的和普遍有效的;二是指由国家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规则,其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在中文语境中,法的词源有其文化上的独特性,从功能上讲它主要是指禁止与命令,从实现这种功能的手段上讲它主要是指刑罚。
2.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四: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只有通过对行为关系的调整,法律才能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从法律的形成来看,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这显然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内容角度来看,它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与义务是进行利益调整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它们从利益与负担两个方面的利导作用,构成法律调整的双向机制。法律的实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但是这种强制力的保障总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3.法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分析:规律性与意志性,共同性与阶级性,正义性与利益性。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法和法律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共同性,它们是进行社会管理与阶级统治的工具。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分别与正义、利益有着不同的联系。作为权利要求的法蕴涵着主体的主观自由和权利,它来源于社会经济关系,代表着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作为规则或制度的法律是判断人们的利益和行为的客观性规则;法是评判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法律在法的指引下调整利益关系。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
2.法的规范性
3.法的国家性
4.法的共同性
二、不定项选择1.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法的要素不能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同一个法律规范既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学生甲的论点和论点
B.学生甲的论点和学生乙的论点
C.学生乙的论点
D.学生乙的论点
2.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 )
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
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
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
3.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共同之处是( )。
A.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B.为巩固和发展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
C.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D.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三、思考题
1.法与法律的区别有哪些?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如何理解法律的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