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本书所讲的“法治国家”,是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在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里,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在这之前,已经有了“警察国家”和“法治国”之说。在“警察国家”,唯有君主才是主权者,他本人是不受任何法律制约的公权力的承担者,臣民对君主没有任何权利。“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则是一种国家形式和治国方式的统称。早期“法治国”思想渊源于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论和古代罗马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欧洲法治思想。早期“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国家权力的限度基本上由法律所规定,但并不具有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等民主特征。传统德文文献中的“法治国”与现代英语文献中所论述的“法治”有相当的差距,后者更受到当今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和推崇。德语文献中的法治国的实质含义是“依法而治”或法制国,而不是现代普遍意义上实行法治的国家。它带有实证主义法哲学的意味,直到二战结束之前,欧洲大陆司法传统一直不承认最高立法者应受更高级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有如下优点:第一,它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亦即权利与权力的合理的配置关系。
二、法治国家的政治性标志
法治国家的政治性标志,也就是法治的实质要件,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法治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对待公共权力、国家责任、个人权利、公民义务的原则和制度。
(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大部分政治行为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非理性的权力习惯被立法修正为理性的政治经验,政治活动实现程序化。国家权力受控制,包括受法律的控制、受权力的制衡、受权利的约束。
政策或政治主张可以指导立法但不能取代立法,可以作为使用法律的参照以补充法律遗漏,但不能直接作为审判依据。法律确认和保障民主的体制、民主的权利、民主的完善与发展。
(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国家责任无可回避。不管哪种权力主体,不管哪种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管是自己执行还是受托代行,只要启动了权力,应该预设其责任。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除了由侵权和怠于行使权力所导致的消极责任外,还包括现代社会满足公民请求的积极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立法应当持续、及时地发现并补充遗漏的国家责任,避免权力侵害发生后却找不到归责依据的现象。
(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权力的取得合法化。对于公权力而言,无授权即无权力,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对于私权利而言,国家承认“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不局限于法律的承认,在法律不禁止的地方存在大量的自由,并同样予以尊重不加干涉。权力受权利的制约。私权利的授予意味着对公权力的限制或者意味着公权力主体义务和责任的增加。当对公权力规定必要的自由裁量幅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并尽量避免对私权利的侵害可能;当公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时,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对待私权利。
(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权利受到平等的保障。不根据主体的身份,而是根据主体的行为平等地被授予权利课以义务。在权利发生矛盾时,既要保护多数人的权利,又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既要保护基本权利,又要保护一般权利。义务的法律化与合理化。义务的设定必须通过立法机关与正当程序来进行,义务必须避免模糊措辞,应当明确无误,并充分论证义务设定之理由。义务的相对化。义务总是与权利相伴而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被公民、立法者与执法者加以正确的理解和执行。权利是基本的,应占主导地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均应关怀和尊重人权。
【复习提要】
1.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2.法治有多层含义。法治作为普遍的办事原则,在日常生活称为“依法办事”。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包含了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与观念体系,它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从它被提出开始,人类一直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3.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对法律本身的要求,本章从六个方面对此加以阐述,需要注意领会每一知识点的针对性。同时,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与文化两个方面。市场经济机制是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理性文化基础是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
4.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有如下优点:第一,它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亦即权利与权力的合理的配置关系。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人治
2.法制
3.法治
4.法治国家
二、不定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治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 )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实现了法治,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2.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在中国,依法治国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
A.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 B.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
C.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D.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
3.实现法治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下列哪些是实现法治需具备的条件?( )
A.民主是法治的基本政治条件B.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C.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条件D.人口众多是法治的公民条件
4.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包括哪些要求?( )
A.权力的取得合法化B.对于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C.权力受权利的制约D.公权力的裁量权应受限制
三、问答
1.如何理解法治的含义。
2.法治国家的政治性标志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