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关系概述
在狭义也是最经常的意义上,权力则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主体凭借国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一般的公民所具有的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和影响。
在法学中,通常也将权力仅限于指称国家权力,即国家凭借国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一般的公民所具有的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和影响,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指国家权力。这个意义上的权力与权利有很大的区别,权力通常只是作为一个事实性概念,即权力只是指它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而拥有支配性力量,它本身既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而权利则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即权利背后都有一个规范性的依据,凭借这个依据,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自由、权力或豁免。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种权力也具有法律这样的规范性依据,即当这种权力是由法律所授予时(此时我们经常称为“职权”),这种合法的权力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只不过它是国家的权利罢了。这种国家权利(权力)与通常我们所说的公民的权利虽然都是“权利”,但是由于主体不同所以它们的表现形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对于义务主体具有直接的支配力,而后者通常只具有间接的支配力,因为一般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只有通过请求国家权力才能获得对义务主体的支配性。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权利和权力之间确实存在比较复杂的关系,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权力在不同情况下的特殊含义,看它是指社会学意义上广义的“权力”,还是指狭义上的“国家权力”;是指规范意义上的权力,还是指事实意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这种不同含义直接决定了它与法律上“权利”的不同关系。
在法学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在谈到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这个“权利”就仅仅是指公民、法人等私权利,而权力则相应地仅指国家的公权力。
二、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权利仅指个人权利,权力仅指国家权力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区分两者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两者语义上的不同上,而且表现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两者所具有的不同要求上。
(一)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一般平等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权利行为一般只是指代表个人的民事、政治等领域的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指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代表国家的、具有公务性质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不同
权利通常以“我有权”、“我有……的权利”等语句来表述,权利与义务对应;权力则除了与权利有类似的表述外,还经常以“职权”、“权限”等来表述,并且与权力相对应的义务通常称为“责任”。
(三)运行方式不同
权利主体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直接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四)法律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选择行使、不行使、放弃或转让,但是一些带有人身性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公法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一般不得转让;法律要求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五)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授权)为限,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即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界限,“法无规定即无权力”,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力,否则就构成越权。
(六)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自由与利益;权力的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和秩序。因此权利一般体现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而是体现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一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另一方面也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依存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在来源、目的以及功能上都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看,权力来源于权利。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根据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所谓三个“自然”(“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学说,人们在没有国家权力之前就拥有神圣的自然权利,国家权力只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不足,在自然法的指引下,由人们自愿相互签订社会契约而形成的。虽然这种自然权利的学说不一定反映历史的真实,但是权力来源于权利却已经成为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观念。
其次,从权力的目的看,权力应该主要是为实现个人权利服务的。这也是法治社会确认权力合法性的一个最重要的伦理性原则。这就是说,只有为了个人权利的实现服务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权力对权利的作用表现在,权力不得随意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隐私权和财产权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权力应该提供有效的救济。
再次,从权力的功能看,权力能够维护有利于权利长远发展的社会秩序,权利也离不开权力的存在。权利的维护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权力所具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正是权利需要权力的原因所在。根据自然权利的学说,人们之所以要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就是因为自然状态有缺陷,成立政府更有利于保障自然权利。因此,权力一方面会在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对人们享有的个人权利也进行一定的限制和控制,以防止出现泛滥成灾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权利的真正实现。
三、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法律既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也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权力关系,但是更重要的是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首先,法律的调整重心经历了从传统的权力与个人义务之间服从关系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制约关系的重大转变。古代传统法律一般只是注重如何保障国家权力获得有效的服从,因此权力和个人的服从义务是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自从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后,法律首先关注的是如何保护个人权利以及限制国家权力的问题,因此个人的权利与国家权力成为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其次,如何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始终是法治社会中法律重要的任务所在。权力的扩展本性以及它具有的直接性、强制性使它成为侵害个人权利最大的可能侵犯者,因此如何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始终是法治社会法律最主要的任务所在。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是由于它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比之下,个人权利受到国家的侵害一般要比来自其他个人的侵害程度要严重得多,并且只有实现对权力的有效规范才有可能最终使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再次,如何正确平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所在。
法律不仅要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而且同时还要保证权力的有效性,防止权利的过度泛滥。如何在权利与权力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始终是现代法律时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复习提要】
1.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道德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习俗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和义务、实有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和义务、救济性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利和义务与对人权利和义务。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概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以及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3.在法学领域,一般情况下“权利”仅仅是指公民、法人等私权利,而权力则相应地仅指国家的公权力。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区别表现为:行使主体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运行方式不同。法律要求不同。推定规则不同。社会功能不同。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一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依存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在来源、目的以及功能上都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权利
2.义务
3.对世权利
4.原有权利
二、不定项选择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2.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3.最早提出“权利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据、去完成的一种资格的法学家是( )。
A.哈特B.格劳秀斯C.耶林D.科克
4.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
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
三、思考题
1.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