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和社会占有支配地位的价值标准和取向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首先,这种影响表现为国家和社会将人们须共同遵守的固定的行为模式和价值标准以法律为载体,向人们灌输这些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内化成为人们心中的共同认识,并以这种共识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趋于合法。其次,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尤其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以现实的法律后果来教育违法者和警示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更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和守法的行为习惯。因此,法的教育作用又可分为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示范作用是通过对合法行为的认可、支持、鼓励和褒奖来影响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的作用;示警作用则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斥责、制裁来影响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的作用。
在我国已持续开展数十年的全国“普法”活动就是一个充分发挥和强化法的教育作用,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的范例。从本章导读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公开审判郑某,并处以其极刑的典型案例来进一步教育广大公民,尤其是担负国家公务的人员,明晰我国刑法对贿赂罪和渎职罪构成及刑罚的规定,明确违法的后果,以此来警示广大干部应廉洁自律、勤勉尽责,避免重蹈其覆辙。
三、法的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和尺度,具有可被用来对他人行为合法与否进行判断、衡量、评价的作用。法的评价作用与其他行为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团规章等)相比具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更为明显的客观性。法律规范较之其他规范其规定更明确,更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评价不因人而异。其次,法的评价更具普遍有效性。因为法作为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其评价标准是统一适用于各社会成员的评价标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上述法律规定充分反映了法的评价标准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效力和最高地位,是最具权威性的评价标准。
四、法的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实现增强法律权威,保障人们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目标的作用。法的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行为,其作用发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的强制作用方式即对不同种类的不同制裁由不同种类的法律规定。本章导读材料案例1是国家运用刑法制裁严重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充分体现法的强制作用的事例。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社会政治统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本质属性和目的的必然反映。因此,与作为社会规范外部影响力的法的规范作用相比,法的社会作用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
法的社会作用广泛存在和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三大领域。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也不同。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可划分为两大方面,即建立和维持一定社会政治统治秩序的作用(又称为法的政治统治职能),以及建立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又称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的关系或者说是统治阶级与敌对阶级分子之间的关系。正确调整好这一社会关系,使其矛盾冲突不至于损害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不至于冲击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和社会秩序,统治阶级必须运用国家力量来调整这一社会关系,来有效地控制这一社会关系中客观存在的冲突与斗争。从而最终实现阶级统治和政权的巩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之一。实现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和调整经济方面的作用。
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如下: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关系作用。
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对被统治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的镇压。法以剥夺这些反抗者和破坏者的权利、自由乃至生命或限制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为方式,迫使他们服从统治、遵从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的集中体现。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作用。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表现为惩治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统治阶级巩固政权后,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腐败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会越来越成为对统治阶级统治和政权稳固的现实的威胁。因此,及时制止来自统治阶级内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者是法的一项重要功能。本章导读案例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某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的事实显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郑某曾经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在保护人民群众食品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但他却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利用权力大肆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最终依我国刑法有关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等法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典型案例既充分反映出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的十分必要性,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重要作用。其次表现为调整和协商好统治阶级内部各部分、各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确定政治权力架构及其运用规则,以此来促进统治阶级内部最大限度的和谐,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例如:我国的婚姻法、合同法、选举法、政府组织法分别从不同方面调整着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为争取最大支持,扩大统治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力量,统治阶级仍需团结同盟者。正确处理好同他们的关系,妥善解决好与他们的矛盾,适当地照顾好他们的政治经济利益,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
二、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不仅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作用,而且还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恩格斯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的目的是要维护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条件包括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社会基本治安和交通秩序、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基本生态条件、社会基本文化教育条件等。为保障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国都先后制定了诸如公共安全法、食品卫生法、防灾防疫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产权法、合同法、规划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期货法、能源法、水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教育法、科技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凭借不同类别的法律调整相关社会关系。
在不同的阶级社会,社会公共事务以及相关法律也会具有不同的性质、作用和范围。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增加,伴随而生的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律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都有不断快速的增加,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本章导读材料案例2中国法院对美国星源公司与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公司及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的裁处,清晰地显示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的背景下,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及时制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本案中,法院通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首先行使了驰名商标认定权,认定原告持有的“STARBUCKS”商标(第42类)、“星巴克”商标(第42类)为驰名商标。然后根据原告上述商标在中国内地注册时间早于被告上述企业名称权取得时间,以及被告使用“星巴克”注册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有使用与原告持有的上述驰名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和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判例充分表明了法律对商标权和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出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复习提要】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个人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唯物史观看待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有:法的作用是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法的作用过程即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法的作用过程是统治阶级调整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过程。
2.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规范个人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的特殊形式。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法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和强制等五方面。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行为从而对人们产生的引导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和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会如何行为和行为后果,特别是国家(具体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社会政治统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本质属性和目的必然反映。法的社会作用可划分为两大方面,即建立和维持一定社会政治统治秩序的作用(又称为法的政治统治职能),以及建立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又称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法的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3.不确定的指引
4.法的预测作用
5.法的社会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
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法的不确定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成果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2.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理由在于: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上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B.C.D.
3.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况?( )
A.个别指引B.确定的指引C.有选择的指引D.非规范性指引
4.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砍伐几棵国有林木。其父亲得知他有这个想法后,就对他说,未经许可去砍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行为。于小林听从了他父亲的劝导。这一事例说明了法的何种作用?( )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D.强制作用
5.《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
A.既体现了法的确定的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的选择性指引作用。
B.既体现了法的确定的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的个别性指引作用。
C.既体现了法的确定的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D.既体现了法的选择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三、问答
1.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2.法的指引作用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