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
一
步入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正进行着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改革。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呼唤着中国的高等教育从教育理念、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到教学方法、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以高等教育的正确定位为前提。目前关于高等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等问题的讨论,正是高等教育亟须解决的定位问题。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必要性不仅是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适应世界范围内全球性法学教育改革趋势的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需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处理好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受苏联的影响,摈弃欧美大学的综合性模式,转而采用苏联的单科性教育模式,实行“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经过1952年的全国院系调整,除了少数几所大学保留了综合性大学的建制外,绝大多数大学成了单科性大学,同时还出现了一大批单科性学院,法学教育同样形成了以政法院校为主体的“专才教育”模式。经过“十年文革”,法学教育的命运与整个法制建设的命运一样,几乎被破坏殆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办学的理念上由本科“专业教育”逐步向本科“通识教育”回归,在办学模式上由“单科性教育模式”向“综合性教育”模式发展。法学教育在处理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关系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尤其在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法学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关系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律、法律现象以及规律的科学,又是形成法律职业技能的学问基础,是一门社会性、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的教育模式“应当是结合式的”,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两个方面的结合”。
如果从“结合式”模式来考察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那么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有许多亟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采用的苏联“专业教育”模式,其实并不是我们现在所倡导的职业教育,甚至可以说是两回事。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改革刚刚起步,此前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就不可能出现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的法律职业教育。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法律职业的形成创造了基本条件,而2002年确立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直接为我国法律职业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总体而论,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跟上法律职业化改革的步伐,以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与一些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本身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职业教育环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组织和制度,而在四年制的本科教育中除了安排一些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实习见习外,对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职业技能、法律思维的教育和训练都相当薄弱,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还相当严重,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另一方面,从通识教育的角度看,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一直以来比较重视以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为核心的“三基教育”,也提出了“重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但并没有真正确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实现通识教育的基本要求。“通识教育以尊重和满足人的本质需要、促进人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显然法学教育的现状与这一理念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注重“三基教育”也不等于“重基础”,重部门法学轻理论法学的现象在学科建设、师资建设、课程设置等许多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所谓“宽口径”则需要在专业以内和专业以外两个方面来拓宽。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其他专业课组成,法学院的师资几乎均出自法学教育背景,法学与其他专业的交叉课程或跨学科课程甚少,专业内的“口径”并不宽泛。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外,由于通选课只是本科生主要课程以外的附加课,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宗旨的法律职业人需要比一般的专业人才具有更为广博的知识面,除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以及人文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尚无法满足这类教育的需要。因此,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在于缺乏实践性和开放性,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乃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换言之,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都有待在改革中加以完善。
二
法学教育定位的另一个问题是精英化和大众化问题。根据美国教育家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理论(适龄青年的入学率在15%以下为精英教育、入学率在15%~50%为大众教育、入学率在50%以上普及教育),精英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三个发展阶段之一,高等教育大众化后,精英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仍然存在。据此,有学者提出,精英教育质的规定性指向有德行有才干的政治家和学术家;精英教育作为质的动态性解读,现代的精英教育是建立在高深学问基础上的一种以心智和人格为核心的高标准教育。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乃至普及化,本科教育的通才教育会越来越明显,而精英性会更加淡化;精英教育作为质的层次性解读,精英是多层次性的概念,应有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来培养。我们不妨按照这一观点,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及入学率和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质量及层次作为标准,来探讨法学教育的精英化与大众化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推进,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法学教育也在改革和探索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提高,目前我国从事法学高等教育的院系已达600多个,在院校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改革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各种层次的法律人才,高等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大众教育的时代。
另一方面,如果从法学教育质的规定性来考察,法学教育应该作为精英教育更为妥当。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一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正义的学问,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职业人,还是政治家、企业家、公务员以及一般的法务工作者,都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广泛的知识结构、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以及较强的专业技能,他们都应该是精英型人才。
当然,我们将法学教育从本质上定位为精英教育,强调法学人才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并不是否定法学教育的层次性,事实上法学教育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法学教育的日益大众化,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也许会与其学历教育不一致,即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完全可能从事同样的职业或岗位,但不同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不可能相同的。为了适应培养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教育机构同样应该有所分工,有学者提出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应分为三大类,一类为研究型的综合型的(主要是重点综合性大学),二类为应用型的专业型的(一般的高等学校,特别是地方高等学校),三类为职业型的技能型的。目前第一类大学的法学教育中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主体,而其他学校的法学教育层次明显要低得多。而且,在法学本科教育层面也存在一本、二本、三本之分。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学精英人才。
三
有关法学教育的定位还有一个问题是注重学术性还是注重应用性。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既是科学也是技术,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总体上都要求理论必须与实际相联系,理论素养的培育与实践能力的训练相结合。然而,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上的区别,决定了不同层次教育机构在学术性和应用性上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当年蔡元培先生把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专门学校”,认为“治学”者为大学,“治术”者为“高等专门学校”,尽管这种分工未必适合于现代的高等教育,但作为一种基本的教育观念仍然适用于当今的高等教育。一般而言,研究型大学的法学教育更多地注重高深的法学理论,职业型院校更注重实务性教育,而介于两者之间的一般高等学校,应特别强调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既要重视理论素质的培养,又要重视实践能力的训练,也就是要着重培养通常所说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学人才。
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为了达到各自的教育目标,就必须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而教材往往是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最基本的载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教材从法学教育恢复之初的几乎是苏联教材翻版的一些讲义,到司法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到目前种类繁多的法学教材,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推动了法学教学内容的不断丰富、完善和提高。但是,我国现行法学教材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教材使用对象定位不够明确,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三类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学教材,以满足培养不同类型法学人才的需要,但目前主流的法学教材,大多由研究型大学编写出版,适用于培养研究型人才。再如重理论轻实务,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也是现行法学教材的一大不足。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分析实践问题来阐述理论,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学教材应该很好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要,本系列法学教材在内容的安排上突出了基础性、针对性和应用性,在法学理论的阐述上突出了通说和通俗性,在教材体例的设置上突出逻辑性和可接受性,力求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以上关于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教材建设的粗浅看法可能很不成熟,即使有一些有益的观点也因能力和编写时间的限制,未必能在教材中得到令人满意的体现,恳请法学界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正。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