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备与岗位设置:
1.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3名边裁判员;
3.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注释1)
中国跆协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注释2)
中国跆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认可。
(注释3)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三)职责:
1.主裁判员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分开”(Kal-yeo)、“暂停”(Shi-gan)、“继续”(Kye-sok)、“计时”(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结束”(Ke-man)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或计分错误,主裁判员将召集边裁判员进行合议。
—在1名主裁判员和3名边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临场有至少2名边裁判员要求更改判决,主裁判员须接受,并更正判决;
—在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4名边裁判员的意见为2:2,主裁判员有权利决定是否得分;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判定胜负。
2.边裁判员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
(四)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竞赛监督委员会负责;不通过竞赛监督委员会的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赛风赛纪督察组、竞赛监督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执裁指导)
在1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如果场上1名教练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和边裁判员要求合议的是同一问题,主裁判员应先召集合议。如果合议更改判罚,该名教练员应坐下并收回审议申请。如果该名教练仍然站立要求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应接受教练员的申请。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六、记录员
记录员负责比赛暂停、休息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记录并公布加、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公布分数和犯规判罚。
七、医生
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第二十一条录像审议
录像审议:
一、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员申请进行“录像审议”;
二、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内容,可以申请“录像审议”的范围仅限于裁判员运用竞赛规则错误和计分、判罚错误;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中,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识别的得分不在审议范围内;教练员应在一个技术动作发生后5秒中内对该次动作提出审议申请;教练员一旦举起审议牌,就可被视为使用了该次审议配额;
三、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审议即时录像回放内容,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审议过程应在1分钟内完成;
五、每1场比赛中,每名运动员有1次录像审议申请配额。审议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将继续保留配额;
六、1次赛事中,每名运动员的录像审议申请配额不受限制。 但是,如果审议失败超过一定次数,将失去继续审议的资格。根据各次赛事规模和水平,技术代表从1次和3次间决定具体配额数量;
七、审议委员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进 一步的申诉;
八、在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计分系统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任何边裁判员都可以在比赛中要求合议,并更正判决。一旦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任何合议或更改判决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九、如果审议成功,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委员会将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委员独立完成。
(解释3)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解释4)
在任何情况下,教练员一旦举起红/蓝审议牌申请录像审议,将被视为使用该次配额。每局比赛结束之后,教练员提请审议将不被接受,只有进行第4局加时赛时,该局比赛结束之后的审议申请才可以被接受。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1.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申请牌,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2.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3.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审议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4.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委员会代表可监督审议;
5.审议委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审议结果。审议委员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委员、技术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6.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牌交还该教练员)。
十、在无法使用录像审议的赛事中,比赛将采用下述申诉程序:参赛运动队如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不同意见,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竞赛监督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2000元人民币。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审议与裁决
1.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竞赛监督委员应回避;
2.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录像等物质证据;
3.由参加审议的竞赛监督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竞赛监督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之于众;
4.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赛风赛纪督察组有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中国跆协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如果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将更改原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与比赛结果不一致时,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二条处罚
一、赛风赛纪督察组将依据《跆拳道纪律处罚条例》对比赛中出现以下情况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进行处罚:
(一)干扰或搅乱竞赛组织,打断比赛进程;
(二)侮辱观众、散播谣言等不道德言语行为。
二、赛风赛纪督察组将受处罚人员的决定立即公之于众,并上报中国跆协。
三、赛风赛纪督察组在进行事件调查过程,可找相关人员取证。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
二、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比赛技术代表处理决定。
三、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