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他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读 秒“1-10”:Ha-nal,Duhl,Seht,Neht,Da-seot,Yeo-seot,II-gop,Yeo-dul,A-hop,Yeol。
(解释3)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解释4)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执导2)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入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分钟;
(二)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判其负;
(四)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主裁判员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2)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3)由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主裁判员发出“计时”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钟的计时限制;
(5)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判定。
3.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则判犯规者负;
(2)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3)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解释2)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3.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并进行全部3局的比赛。
第二十条技术官员
一、赛风赛纪督察组
(一)资格: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赛风赛纪督察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2.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的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二、技术代表
(一)资格: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比赛,技术代表由中国跆协技术委员会推荐,中国跆协秘书长任命;
(二)职责: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竞赛监督委员的职责。技术代表在与竞赛监督委员会进行磋商后,有权利对比赛和所有技术事宜做出最终裁决。如出现竞赛规则中没有描述的问题,技术代表有最终决定权。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在比赛中要求主裁判员召集会议等形式处理问题。
三、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资格:具备丰富的跆拳道竞赛经验和裁判知识的资深人士;
(二)组成: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并行使职责;
(三)职责: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四、审议委员
(一)资格:国际级裁判员或资深的国家级裁判员;
(二)组成:每块比赛场地设1名审议委员和1名审议委员助理;
审议委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三)职责:应在1分钟内对即时录像进行审议,并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
五、裁判员
(一)资格:
1.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有中国跆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2.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3.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赛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