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东西到了商人手里,都会变成商品。
——《塔木德》
在有些人眼中钱是如此难赚,生意是如此难做。而在犹太人的眼中,遍地都是黄金,在别人根本意想不到的地方,他们都能掘出无价的黄金。他们认为任何东西能作为商品出售,换来金钱。
1.通过购买国籍巧赚钱
犹太人常说:“生意无禁区”,这折射出他们“多项思维”的经营智慧。
在犹太人眼里,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商品,包括时间、知识、信息甚至新鲜的空气、干净的天然水。在他们看来,商品就是可以通过交易为他们带来利润的任何东西;国籍,这个对大多数人而言多少带有历史和民族认同的东西,在犹太人看来,也不过是一个特殊的商品罢了。通过购买对他们赚钱有利的国籍,他们就可以合法的,堂而皇之地多赚钱。
犹太商人罗恩斯坦就是一个典型的靠国籍致富的人。
罗恩斯坦的国籍是列支敦士登,但他并非生来就是列支敦士登的国民,他的列支敦士登国籍是用钱买来的。他为什么要买此国籍呢?
列支敦士登是处于奥地利和瑞士交界处的一个极小的国家,人口只有1.9万,面积157平方公里,这个小国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税金特别低。这一特征对外国商人有极大的吸引力,引起各国商人们的注意。为了赚钱,该国出售国籍,定价7000万元,获取该国国籍后,无论有多少收入,只要每年缴纳10万元税款就行了(不分贫富)。
因而,列支敦士登便成为世界各国有钱人向往的理想国家,他们极想购买该国的国籍,然而,一个小国容纳不下太多的人,所以想买到该国国籍也并不容易。
但是,这难不倒机灵的犹太商人。罗恩斯坦就是购买到列支敦士登国籍的犹太商人之一。他把总公司设在列支敦士登,办公室却设在纽约。在美国赚钱,却不用交纳美国的各种名目繁杂的税款,只要一年向列支敦士登交纳10万元就足够了。他是个合法逃税者,减少税金,获取更大利润。
罗恩斯坦经营的是“收据公司”,靠收据的买卖,可赚取10%的利润,在他们办公室里,只有他和他的女打字员两人,打字员每天的工作,是打好发给世界各地服饰用具厂商的申请书和收据,他的公司实质上是斯瓦罗斯基公司的代销公司,他本人也可以说是一个代销商。提及斯瓦罗斯基公司,便想起罗恩斯坦致富的本钱——美国国籍,下面是罗恩斯坦的一段故事:
达尼尔·斯瓦罗斯基家是奥国的名门,他们的公司世世代代都生产玻璃制假钻石的服饰用品。精明的罗恩斯坦最初便看准了这家公司。只是时机未到,他只好静静地耐心等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斯瓦罗斯基的公司,因在大战期间迫于德军的威力而不得不为其制造望远镜,故法军决定将其接收,当时是美国人的罗恩斯担,悉知情况后,立即与达尼尔·斯瓦罗斯基家进行交涉:
“我可以和法军交涉,不接收你的公司,交涉成功后,请将贵公司公司的代销权让给我,直到我死为止,阁下意思如何?”
斯瓦罗斯基家,对于犹太人如此精明的条件十分反感,大发雷霆。但经冷静考虑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只好委曲求全,以保住公司的巨大利益而全部接受了他的条件。
对法国军方,他充分利用美国是个强国的威力,震住了法军。在斯瓦罗斯基斯接受他的条件后,他马上前往法军司令部,郑重提出申请:
“我是美国人罗恩斯坦,从今天起斯瓦罗斯基的公司,已变成我的财产,请法军不要予以接收。”
法军哑然,因为罗恩斯坦已经是斯瓦罗斯基的公司主人,即此公司的财产属于美国人。法军无可奈何,不得不接受罗恩斯坦的申请,放弃了接收的念头。美国人的公司法国是不敢接受的,因为他们惹不起美国。
以后,罗恩斯坦未花一分钱,便设立了斯瓦罗斯基公司的“代销公司”,大把地赚取钞票。真可谓是不沾手便能赚大钱的干将。
罗恩斯坦的致富,是国籍帮了他的大忙,以美国国籍作为发家的本钱,再靠列支敦士登国的国籍逃避大量税收,赚取大钱!
犹太人巧妙用国籍的本领与他们2000多年饱受歧视、屡遭迫害的流浪漂泊生活不无关系,他们没有自己的家园,没有属于自己的真正情感和文化意义上的国家。所谓的居住国国籍,也不过是他们借以获取一国公民正常拥有的权利的手段之一罢了。因此,国家不过是一个外在化的手段和工具,那么,利用这个工具来为自己谋取更好的生活,来为自己赚取更多的钞票就自然而然了。在千差万别的各个地方,有的地方犹太人可以被接受,他们便可以在那里生存发展下去,并可扎下根来施展才华;而在另一些地方,当地的政府对犹太人充满了敌视与仇恨,在那里,犹太人备受歧视和迫害,甚至财产也遭掠夺,在这种地方,犹太人只能逃走,另觅他乡;有一些地方是经商的天堂,还有一些地方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在所有的这些地方,都留着犹太人或深或浅的脚迹。在这些环境和条件各异的地方,选定何处作为立足点,又选定何处作为自己施展才华的空间,犹太人早已有了自己的经验和本能。而作为商人,天生的商业基因使得他们嗅到了任何可以生财、赚钱的途径。利用国籍来赚钱,自然成了犹太人的生意经。
从犹太人选择国籍的情况可以印证这一点。在二战前,全世界1/3的犹太人集中在19个城市,每个城市有10万以上的犹太人,其中纽约有200万,占美国犹太人的一半。1970年世界犹太人约1400万,其中有250万居住在以色列;约75万生活在南美和中美洲国家;约20万居住在南非和澳大利亚;其余在北美、英国、法国、瑞士等西欧国家,可见,美国犹太人最多,从17世纪开始,犹太人便大量移居美国,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奋斗与打拼,美国的犹太人终于赢来了体面的生活,也获得了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尊严,而他们在美国经济界大展拳脚,在政界叱咤风云,在知识界领尽风骚,这一切更为他们赢得了威望与尊重。
2.合同也是商品
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会卖掉的犹太人,对于与别人的签约“合同”,也会若无其事地将之卖掉。犹太生意经中,公司和合同都是“商品”。也许你难以置信,犹太人中有专门从事购买合同的人。这种人购买合同后,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而获利。当然,所购买的合同仅限于有信用的商人所拟订妥当、且安全的合同。
像这种购买合同而又无忧无虑地获利的商人,英语叫“factor”。一般将之译作“中间人”或“代理商”都不是十分贴切。
然而,贸易商不论大小,都要与“factor”打交道。日本的大商社也不例外。尤其派到海外去的商社职员,可以说百分之百地要与“factor”打交道。
“factor”也曾来到藤田的公司。
“你好,藤田先生,眼下你在经营什么?”
“刚与纽约一高级妇女鞋商签订了一笔20万美元的进口合同。”
“哦,太好了。可不可以把这个权利转让给我,我付给你20%的现钞。”
“factor”做事麻利,果断。藤田也迅速地估算了一番,认为20%的现钞合算,便将权利转让了。于是“factor”手拿着合同,火速飞往纽约,宣称:
“今后藤田先生的这笔业务经营权属于我”。
藤田得到了20%的现钞,而“factor”却从高级女式皮鞋中赚了钱。
日本的土壤产生不了“合同”这种商品。
“factor”因不是自己拟订合同,故不是具有相当信誉的商人,是不能购买其合同的。藤田也曾打算干“factor”这行,但对于太不守约的日本同行来说,经常有不履行债务,和由此引起被起诉赔偿损失的事发生,故藤田终于没有下决心干。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许日本的合同尚不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因此,从真正的商业交易来说,日本尚是一个落后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