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顺银行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管理贷款
首先,要理顺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一些不合理的“点贷”若是行政干涉,要理直气壮地抵制,严防盲目奉命贷款带来的资产恶化。其次,要理顺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银企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平等伙伴关系,银行不良贷款有增无减,企业欠息直线上升,不仅严重影响银行自身的效益,而且对企业也十分不利。为此,银企双方要密切合作,共同搞活信贷资金,避免信贷资金恶化;同时把企业直接推向市场,直接融资,自担风险,也可减少企业对政府、对银行的依赖性;企业本身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掌握市场变化信息,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3.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增强贷款的防范功能
要建立健全一系列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首先,建立科学的贷款评估制度,以商业银行的“三性”为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为贷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次,认真执行“审贷分离”制度,成立审贷委员会,采用“调查、审核、审批”的科学管理办法,集体研究决策,既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又可互相监督,从而改变专业银行过去那种信贷决策单一化、简单化的操作方式,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信贷决策失误。再次,建立健全贷款责任制,使责、权、利紧紧结合在一起,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包资金损失,以利益和权责约束信贷人员的行为,保证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周转快,效益高。第四,建立信贷人员稽核制度,加大稽核检查力度,提高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
4.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认真落实债权债务
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进去,把债权债务落到实处,防止金融资产流失,要切实做到:一是超前与企业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的调查、财产形势的分析、亏损企业状况及发展形式的分析,对企业情况心中有数,最大限度地防止负债企业破产前的资产流失;二是认真把关,严密跟踪亏损企业的经营情况,参与面临破产企业贷款的回笼、债权的界定,最大限度的降低呆滞、呆账贷款的发生;三是对于改制企业的资产分割、处置不合理,银行债务不落实的企业,银行有权制止其转制,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应停发其营业执照;四是企业在其破产、兼并、划转、承包、重组等涉及债权的产权变动时,须经贷款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转制;五是企业在转制前,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银行参加其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析和变卖转让等处理工作。
5.实行抵押贷款制度,全力消化企业风险
抑制贷款风险必须着眼于企业。凡是发放贷款都必须要求企业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对担保单位查实其经济实力,避免担保有名无实,并注意企业与担保人隶属关系是否明确,法律手段是否完整,经营状况是否清楚,把抵押担保贷款方式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险部门应开办贷款风险担保业务,逐步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消化,风险责任约束的管理机制。
6.实行企业主办银行制度,最大限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实行企业主办银行制度要求企业的基本结算账户必须开立在主办行,企业的一切重要经济活动、重要财务活动,都要通过基本结算账户反映出来;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首先与主办行协商,企业的年终财务报表应由主办行审查,主办行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代理,也可以向企业派遣驻企业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主办行一方面利用信贷杠杆来约束监督和规范企业行为,另一方面把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牢牢控制在自己的严密监督之下,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决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
7.培养法律人才,严格依法办事
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解决:一是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专业的优秀毕业生或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二是采取以会代训或推荐本单位业务人员到大专院校的法律系学习培训。前者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熟悉银行业务;后者在熟悉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通过将银行业务与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就会使我们在收贷收息、处理贷款风险时得心应手。其次在办理贷款时,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为使贷款得到法律认可,信贷人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签订有效合同,确保银行的一切贷款行为处在法律的监督、保护范围之内,使银行资产得到有效保全。
8.创新清收机制,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一是盘活不良贷款要树立经营意识,在方法和手段上注重与不良贷款客户的沟通,缩短清收时间,提高清收成效。工作中要避免一诉了之,只追求免责,不追求实效的做法。只要银企双方有诚意,多沟通,清收工作定会取得实效。在清收工作中,要完善清收工作激励机制,把清收业绩与清收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挂起钩,并要建立台账,采用公示化的分配方法,将效益工资及时落实分配给清收入员,以保护和调动清收工作积极性。财务部门在费用配置上要安排一定的费用指标,确保清收工作中人、财、物的需要,支持清收工作的开展。二是落实清收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并不是出现风险就要追究个人责任,而是对因道德风险和严重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给予严肃追究,对于因不可抗力的市场以及不良贷款盘活过程中的责任人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同时对形成的新的不良贷款,要认真实行审查,分清责任,对属于个人责任者,必须给予相应处罚,以最大限度杜绝人为因素形成的新不良贷款。三是要依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全面的新增贷款管理方案,对新增贷款情况要经常进行调查了解,找出容易和可能出现漏洞的隐患。四是检查新增贷款的合规性;五是检查新增贷款的风险状况,重点看其贷款占用的真实性;六是检查信贷管理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9.商业银行要增强主动性,提高营销能力
商业银行要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努力增加信贷投入。一要强化发展意识,促进贷款营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广大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开拓信贷市场,培养优质客户,切实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有效“输血”来增强“造血”功能,进而盘活不良贷款。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贷款责任制。对由于客观原因和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应追究客户经理和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要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放贷款的有效方式,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首先,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对地处欠发达地区的银行贷款审批还要有所扩大,对县级支行收回再贷资金允许其周转使用,增加可运用资金量;其次,严格执行贷款规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审贷分离制、贷审会制和贷款终身责任制,大力加强贷前分析、贷中审查和贷后监测的贷款全程管理,尽可能降低信贷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第三,充实不良贷款管理部门的力量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集中力量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最后,建立健全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科学、合理的信贷岗位考核标准和办法,使责权利有机的结合,从而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保证信贷队伍的稳定性。三要对金融机构撤并和审贷权力上收要适宜,要不断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强化信贷管理,方便群众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10.建立社会协调沟通机制,努力培育良好的信用和法制环境
首先,要尽快出台保护金融债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恢复正常信用关系,重建良好的信用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系列和企业、个人的信用登记制度及信用档案,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者进行联合制裁,维护银行债权。三是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制环境。保证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减少行政干预,把银行的信贷资金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1.从管理上要效益、求发展
一是强化管理,从严治行。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真正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等,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二是继续按五级分类和“一逾两呆”口径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考核,以不良贷款净减作为主要指标,实行全面监测,严格考核,确保不良贷款实实在在的下降。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工作。要把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作为重点,严把准入关,加强资格审核,实施综合考评,从政策源头上促进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开展。要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规范和控制,要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有力地打击违规行为,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加强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一要通过召开货币信贷工作会议、金融机构联席会等形式,加强沟通与交流,使金融机构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导向,在思想上达成共识、行动上保持一致,为贯彻执行好货币信贷政策奠定稳固的基础。二要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解决经济发展资金缺乏问题。三要及时通报货币信贷运行情况,增强政策透明度,加强银行与企业、公众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社会公众对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的认识。
总之,商业银行要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把握新时期金融工作的着力点,支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发展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才能不断促进银行业的大发展。
参考资料
郭丽君:《浅谈基层行处搞活信贷资产的难点与对策》,《湖北金融》,1998年第3期。
陈平:《贫困地区银行不良贷款要在发展中求‘双降’》,《甘肃金融》,2003年第5期。
张俊峰:《对不良贷款化解难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甘肃农村金融》,2003年第6期。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