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的影响逐渐显现出来。生态环境恶化,不仅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形成了挑战,而且对国家的安全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1997年黄河断流200多天、2000年强沙尘天气,都起源于我国西北民族地区。其造成影响范围之大、造成危害之严重,已经给我国生态安全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表明,西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价值的基础性和整体性十分突出,其生态系统稳定与否与国家的生态安全息息相关。本章主要首先对生态安全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回顾总结了西北民族地区维护生态安全的历史经验,考察了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现状及分析了导致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生态安全的概念阐释及特征透析
1.生态安全的词源追溯
生态安全的提出有其悠远的历史背景,其最早是以“环境安全”的概念提出的。伴随着冷战的结束,人类对自身安全威胁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伴随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人类开始反思现代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带来的巨大经济增长负效应对人类命运的影响。认识到以石化燃料作为能量来源的现代工业体系是造成当代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工业发展进程越快,环境问题就越严重,对各类生态系统的威胁也就越严重。因此,关于生态安全的研究应运而生。
1948年7月1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8名社会科学家共同发表《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提出以国际合作为前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实际的科学调查研究,解决现代若干重大问题,这被认为是现代国际环境安全研究的先声。其后,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R.布朗进一步发展了他们的观点,从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对国家安全重新定义。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向全球呼吁:在我们人类决定世界各地的行动时,必须更加谨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生活或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在系统分析了人类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之后,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在报告中首先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一词,并深刻指出:在过去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人们首先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生态及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人类还迫切地感受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与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在这期间及以后,人们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有关研究也得到普遍重视。
1989年,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ASA)在提出建立优化的全球生态安全监测系统时,首次提出了生态安全(EcologicalSecurity)的概念。
1993年,美国著名环境学家NomanMyers开始将生态安全概念广泛宣传于学术期刊和国际会议上。生态安全概念于1996年得到国际社会较为广泛的接受,即《地球公约》中的《面对全球生态安全的市民公约》,有100多个国家的200多万人签字,缔约建立在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责任的基础之上,各成员国和各团体组织相互协调利益,履行责任和义务。1998年发表的《生态安全于联合国体系》中,各国专家和代表在联合国重大会议及著名高校关于生态安全的概念、不安全的成因、影响和发展趋势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其中有悲观危机的观点,有中立的客观认识,也不乏乐观向上的见解。由此,生态安全作为一个热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长官乃至平民百姓所重视。
2.生态安全的概念含义
(1)国外对生态安全概念的阐释。国外较早提出生态安全概念的是俄罗斯联邦。它在1991年12月19日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正式使用了这一概念。该法第85条规定:“实施生态犯罪行为,即实施危害俄罗斯联邦的生态法律秩序、社会生态和对自然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社会危害行为,并具有过错的公职人员和公民,承担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刑事责任。”随后,该概念在《俄罗斯联邦安全法》(1993年3月15日)、《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1995年11月23日)和《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2002年1月10日)等许多联邦法律中又相继出现。如今,“生态安全”已成为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和法学研究中被频繁使用的一个“积根”概念。
不过,尽管“生态安全”的概念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中正式出现,但直到2000年初俄罗斯联邦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颁布实施以前,俄罗斯联邦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生态安全”的概念进行正式界定。受此影响,学术界对生态安全概念的专门研究也不多见,例如,1994年,俄罗斯联邦学者埃·恩·热弗拉科夫在研究社会安全问题时提出,生态安全是社会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不存在威胁人的生命、健康和发展之生物基础的危险。
1995年俄罗斯联邦曾试图对“生态安全”从法律上进行界定,但这一切努力由于对其进行界定的法律———《俄罗斯联邦生态安全法》本身没有得到联邦总统的签署而未获成功。该法律草案第3条对生态安全所作的界定是:“生态安全是指个人、社会的至关重要的利益处于受到保护、周围自然环境处于不受因人类活动和自然原因而出现的威胁的受保护状态。”这个界定一方面为学术界探讨生态安全的科学内涵提供了一个可资讨论的“蓝本”,另一方面为日后从法律上对其进行界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后来,俄罗斯联邦法学界学者阿·赫·沙瓦耶夫认为:“生态安全是指个人、社会的生死攸关利益以及自然环境免遭人类活动和自然活动威胁的受保护状态。”俄罗斯联邦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生态法研究中心法学博士奥·尔·杜博维克教授认为:“生态安全是指环境、居民、区域、经济客体和其他客体免遭人类活动、自然现象和对抗行为而出现的环境要素不良变化所导致的后果的威胁及其他威胁的受保护状态。”
美国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国家也较早认识到了生态安全的意义和作用。美国国防部1993年成立了“环境安全办公室”,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环境安全技术检验规划》将生态安全全部纳入到美国国防任务之中。美国生态学家Kim(1998)认为生态安全的定义是由生态威胁、生态风险等概念演变而来,人类则是造成生态威胁的主要责任者。Ka-trinaSRogers(1997)认为生态安全是指创造一种条件使得人类社会的自然环境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使自然存量不致减少。
(2)我国对生态安全概念的阐释。要想全面深入地了解生态安全,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它的相对词———生态危险。安全是相对于危险而言的,没有危险,也就无所谓安全。在现实生活中处处存在或潜伏着危险。危险的存在不是绝对的,不存在是相对的、暂时的。危险在称为事实之前,它是一种可能性。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它就是一种能使人或事务遭到打击、受到损害或损失的具体力量或现象。所以相对于任何一种安全来说,危险永远是存在的。生态危险,顾名思义,是指那些可能存在并能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破坏甚至摧毁作用的破坏力量或现象,如泥石流、火山爆发、海啸、随意向环境排放原本自然界并不存在且有害的污染物质、乱砍滥伐森林、盗捕偷猎野生动物等。这些都是生态危险的具体表现。生态危险具体包括“资源危险”、“能源危险”、“环境危险”三类。生态危险,根据其对生态安全产生的威胁紧迫程度可分为“潜在的生态危险”和“现实的生态危险”两种,前者是指存在着对生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或破坏作用的可能性,但这种不良影响或破坏作用暂时还未实际表现出来,要待相应条件成熟以后,才能称为现实。后者是指危险对生态安全的威胁已经成为了事实,需要人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消除它。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人类社会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生态危险大多为“潜在的生态危险”。对这一类生态危险的预防,应当是人类保护生态安全活动的重点。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目标,一个崭新的“国家生态安全”概念浮出水面,生态安全是一个新近提出的概念,随着生态状况的逐渐恶化,它的出现频率越高,意义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确没有一个公认的生态安全定义,学者对之有着各不相同的界定。学者周珂认为:在我国,生态安全亦称为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并加上“国家”一词,称为国家生态安全或国家环境安全,它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杜万平指出一个完整的生态安全定义应包含下列因素:一是明确生态安全中的生态范围,二是对生态安全中的安全进行恰当界定,提出衡量安全的标准。生态安全中的生态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系统,安全是指主体存在的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状态,通常以生态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标准。将两者结合起来,可把生态安全定义为:生态安全是指与人类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处于正常发挥作用的状态。史培军(1999)从生态系统对人类服务的角度出发,认为生态安全是维护生态系统所具有的服务功能和在环境安全时期所保护的服务价值;杨京平认为生态安全是围绕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由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组成的安全体系。陈国阶认为生态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状态。曲格平提出:生态安全,其一是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其二是防止环境问题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防止大量环境难民的产生,从而影响安全。
3.生态安全的概念诠释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试对生态安全下这样一个定义,即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
生态安全具有丰富的内涵,但是不论争论如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态系统自身是否安全,即其自身结构和功能是否保持完整和正常;二是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是否安全,即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和服务是否持续、稳定,两个面相互交叉,不可分割。生态系统保持自身的健康与活力是其为人类提供持续、稳定资源与服务的前提;而人类所需的资源和服务本身也体现了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状态。其具体包含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安全是人类生存环境或人类生态条件的一种状态,一种必备的生态条件和生态状态。生态安全是人与环境关系过程中,生态系统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
(2)生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安全,只有相对安全。生态安全由众多因素构成,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满足程度各不相同。若用生态安全系数来表征生态安全满足程度,则各个区域生态安全的保证程度可以不同。因此,生态安全可以通过建立反映生态因子及其综合体系质量的评价指标,来定量地评价某一区域或国家的安全状况。
(3)生态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一个要素、区域和国家的生态安全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可以随环境变化而变化,同时受到人类影响,即产生生态因子的变化,反馈给人类生活、生存和发展条件,导致安全程度的变化,甚至由安全变为不安全,使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遭到破坏。
(4)生态安全具有一定的空间地域性质。真正导致全球、全人类生态灾难不是普遍的,生态安全的威胁往往具有区域性、局部性;这个地区不安全,并不意味着另一个地区不安全。但是某一区域生态安全状况会影响相邻区域的生态安全,即生态安全效应具有外溢性。
(5)生态安全可以调控。不安全的区域状态,人类可以通过整治,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减轻、解除环境灾难,变不安全因素为安全因素。这里应该遵循符合生态系统的调控规律,以便于更科学地为区域规划与区域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6)维护生态安全需要成本。生态安全的威胁往往来自人类的活动,人类活动引起对自身环境的破坏,导致自己生态系统对自身的威胁,解除这种威胁,人类就要付出代价,需要投入,这些记入人类开发和发展的成本。
生态安全的本质可以认为是围绕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和谐统一。这对区域复合生态系统,相应的生态安全应该是包括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的有机整体。
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对系统的影响下,显然经济的安全构成了生态安全的动力和出发点,而生物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等则是生态安全的基石。生态安全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追求目标,更重要的是生态安全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发展平台。它是维持人类、社会、政权和全球共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一部分。
4.生态安全的特点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安全、整治安全和经济安全是致力于创造生态安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而生态安全则是军事、政治和经济安全的基础和载体。生态安全与传统安全问题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1)全球性,即整体性。生态安全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相互平衡的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局部地区环境一个因素的破坏或不合理利用,会影响到这个地区整个环境的稳定度和环境质量的变化。生态安全问题是在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从区域扩展到全球,成为人类的共同问题,具有全球性。例如,城市大气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污染,土壤和生物污染等都是区域现象;森林破坏,草原退化、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等也都是区域性现象,但是当它从局部地区扩展到全球范围时,也就成为全球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