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必须做好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设立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按流域设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出让的有关职能。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作为一个流域内的最高水权分配机构,负责制定整个流域的水权分配方案并采取一定方式将水权分配或出让给各个供水经营单位;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水权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负责改善流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各供水公司之间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并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二是成立供水公司。根据水权市场的构建要求,供水公司应是企业法人单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由各省的水管单位改组成立供水公司。供水公司应是国家独资或国家投资占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卖方,参与水权市场的交易,并根据有关的用水合同和协议,按时按量向用水产提供用水,经营供水业务。三是建立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是用水户自愿组成、民主选举产生的管水用水的组织,属于民间社会团体性质。它可由用水产按行业、部门等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经济自立,是一个非盈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各用水户的意愿制定用水计划和灌溉制度,负责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负责本协会内水权分配方案的初始界定;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用水户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用水户之间水权转让的谈判和交易,并监督交易的执行。
(2)交易客体。水权客体应包括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经济用水三种。其中,基本生活用水必须由政府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环境用水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所必需的水量,是一种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权市场,也应当由国家保证。只有经济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性等私人物品的特征,可以通过水权市场进行转让和交易,值得一提的是,进行水权交易时,应适当考虑本地区因经济发展而可能产生的对水资源的新的需求,坚持留有余地的原则。
(3)交易方式。初始水权界定之后,只要政府允许水权转让而不进行制度上的禁止和限制,水权交易就会在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孕育和发生———缺水者买入、富水者卖出。国家作为国有水资源的终极所有者,将一定数量的水权(水资源使用权)出让给用水户:用水户将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根据机会成本)做出用水决策。自留自用或将水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在这样一种运作方式与交易制度下,通过国家(政府)对水权出让总量的控制,可以促进节水目标的实现;通过用水户之间的水权转让,可以促进水资源在各用水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优化配置。
在实践中,黑河梨园河灌区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水权交易机制,从实施后的效果评估来看,有比较好的作用。在根据规定定额取得初始水权后,农业用水户就可以依靠市场来调剂余缺。其主要办法是在农业灌溉供水管理上实行水票制。根据配水计划,用水户以小组为单位购买水票,灌区管理人员以水票作为依据供水,水票可以通过交易流通。农民用水者协会、灌区各水管站、梨园河水利管理处等各级水市场监管主体针对不同量级享有不同的交易管辖权。农民用水者协会管辖本协会范围内1000立方米以下的水量交易,灌区各水管站管辖本乡镇范围内10000立方米以下的水量交易,梨园河水利管理处管辖区内100000立方米以下的水量交易,10000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交易由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控和实施。
(4)交易价格。由于水权交易造成了原有用水户的用水权利和潜在用水收益的损失,为补偿原用水户的损失而形成了水权交易价格。在具体的水权交易制度中,水权交易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水权交易制度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理的交易价格制度的制定。西北民族地区有些地区在水权交易中坚持价格基准原则、市场调节原则、初始水权零价格原则、季节性调整原则、累进惩罚与节水补偿相结合原则,如黑河梨园河灌区根据这些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宏观指导价相结合的制度,水权交易价格原则由市场来决定,买卖双方协商,但考虑到水商品的公共性,水行政、物价管理部门实行宏观调控,水权交易价格不能超过原基本水价的3倍。
(5)申报登记制度。向政府部门申报登记水权交易,是政府干预水权市场、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者和环境等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十分有效和常用的办法。为此,政府应根据水权交易的不同类型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影响程度的不同,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的,建立起水权交易的申报登记制度。从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来看,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资源用途的水权交易、灌区(或农民用水产协会)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以及其他一些由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的不应申报的交易,是不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由灌区或用水户协会自己监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较大范围内的水权交易等,则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
(6)交易秩序维护。为了保证水权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要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在制度上坚决杜绝“第三方付款”的普遍发生。所谓“第三方付款”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均不付代价,价格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如额外的水价由政府补贴。如果存在普遍的额外的水价由政府补贴,在体制上便不能使水权交易者接受市场价格硬约束,不可能使其成本和预算纳入市场制约,而且可能产生买卖双方合谋坑害政府的行为,使价格水平不仅不能反映真实的供求,甚至直逼政府可“补贴”的标准,进而导致整个市场水价的扭曲,导致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严重破坏。二是必须加强市场管理,严肃市场管理制度。维护水权市场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健全法规,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水价、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必须严肃整治,依法加强对水权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
四、西北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在水权分配与交易中的作用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空前庞大,由此形成了我国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都集中于政治领域,政治领域垄断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行政化的局面。中央政府代行所有经济主体的职能,政府除了具有政府本身职能,还兼有某些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使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转决定于一元主体,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行为取代了企业行为。政府职能的作用也无私域与公域之分。政府对于社会需求无论公共需求还是私人需求,都是通过政府配置的方式来得到满足,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是其作用和管辖的范围,一只看得见的手在指挥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在驱使企业和居民按计划的轨道运行,得到快速提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是掌舵,即宏观调控,包括对当地经济运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调控。但地方政府在水资源初始分配领域的作用必须明确,即地方政府作为初始水权分配主体,只能适应于一部分水资源,像大江大河大湖水资源初始分配主体应归中央政府。政府调控经济主要靠经济手段,使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反应。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当由市场来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政府的作用则是“掌舵、催化和促进”,即为市场主体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围绕市场行使好调节、培育、监管和服务的职责。通过法治手段合理分权约束政府,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对市场的监管。水权市场的有序运作,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