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管理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护的劳动者所享有的诸多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会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企业经营过程中加强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热情,培养劳动者对于企业的归属感,是企业获得持续和良好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标准工时休息权休假权工会
(第一节)理解标准工时制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员工的工作为基础,因此企业当然希望员工尽可能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当中。但是任何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法律统一规定员工作为劳动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工作时间的上限,来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劳动者工作时间制度因此诞生。劳动者工时制度和最低工资水平制度构成了对劳动者权利全面维护的完善体系。
1.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标准工时制度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简称。它是正常情况下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上限。它又具体分为两个方面,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上限和一周内工作时间的上限。标准工时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一个国家通过基本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几乎所有企业的制度,因此是企业在安排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2.标准工时制度的基本内容
标准工时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法》中关于员工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的规定构成了标准工时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给企业划定了可以安排员工进行劳动的范围。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1995年重新修订的该规定是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它也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和周日为周休息日。可见,该规定在两个方面对《劳动法》中确立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进行了修订,即每周工作时间由44小时减少为40小时,劳动者每周休息日的天数由原来的一天增加为两天,从总体上讲增强了对员工的保护。因此在一般情形下,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时尽可能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3)《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和《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者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在企业营业过程中尽可能地保证合理安排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而不被减少职工工资。后者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实行统一的标准工时制度。
3.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时制度的变通
尽管标准工时制度是统一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但是各个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法律于一般规定之外对标准工时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变通规定。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实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制度。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标准工时制度的内容,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在特殊情形下变通工作时间安排的权利。但是企业在安排变通工作时间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首先必须是因为企业生产特点造成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其次在程序上还要求该企业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2)《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和《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中分别对变通情形下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按照劳动部的实施办法,标准工作时间可以由企业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自行缩短,但不得随意延长,即标准工时制度仅仅是工作时间的上限。人事部的实施办法则包括了两个方面,即标准工作时间是统一实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既不能任意延长也不得随意缩短。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一般更多涉及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形,而劳动部的相关实施办法中对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因为经营需要、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下的工作时间的延长。企业在这些情形下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必须遵循严格的时间限定和程序要求,并且基于企业对员工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还有必要按照加班加点支付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标准工时制度是全国统一实行的制度,但是企业在面临特殊情况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对该制度进行变通。
标准工时制度为员工维护自身基本权利提供了制度供给,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关于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这样企业才能获得良好和持续的发展。
操作要点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企业日常管理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标准工时制度包括一日内和一周内工作时间的上限
标准工时制度可以变通
刘先生是上海市郊区一家制衣厂的私营企业主。2009年夏天该厂因某一服装销售情况良好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刘先生认为企业是自己开办的,所以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是自己的自由,因此未经任何机构批准,自行安排该厂员工在连日高温的情况下加班工作,每日平均达到16个小时。该厂工人要求在标准的8个小时以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者安排补休,遭到了刘先生的拒绝。尔后,该厂员工因为实在无法忍受高温天气和超长时间工作的压力,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后,责成刘先生立即停止违法延长劳动者工时的行为,并予以罚款处理。刘先生通过这件事认识到,企业在管理中要遵守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应该合法而科学地安排员工工作。
(第二节)确定特殊工时制度
法律在规定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规定了一些和标准工时制相配套的辅助特殊工时制度。这些工时制度一部分是基于对企业经营需要的考虑,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法律对于特殊工时制的规定,科学地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我国已经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
1.缩短工时制度
(1)缩短工时制度的含义。缩短工时制,也叫缩短工作时间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来说的。它规定了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者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时间长度。
(2)缩短工时制适用的情形。缩短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行业以及处于哺乳期的女工。这些劳动行业和处于哺乳期的女工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3工1休”制或6~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4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4班3运转”制度;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3)企业实行缩短工时制必须获得批准和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和《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过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企业员工想要享受缩短工时制的优惠,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方可在当地标准工时制度的基础上每日工作8个小时以下。
2.综合计算工时制
(1)综合工时制的含义。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好计算的周期,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企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又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情形。当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时,属于法律规定的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可以对员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到季节影响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③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等,不能适用于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可以将自身情况报告到相关部门,获得批准之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些因素包括:瓜果、蔬菜、食品等受到季节影响很大的行业,季节性特征明显的服装生产,宾馆、餐厅和娱乐场所等固有的特殊性行业都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地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项规定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各地方还可就各自特点颁布相应的规定。
3.不定时工时制
(1)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基本内涵。不定时工时制是企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2)企业可以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门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特点无法按照工作时间衡量的企业单位。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企业。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例如,企业的消防和急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特殊之处。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员工,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员工在休息休假方面的诸项权利得到实现,从而最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
4.计件工时制
(1)计件工时制的含义。计件工时制度是以员工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为标准来确定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时间计算方法。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表面上以劳动数额为标准,但是因为劳动数额间接的反映了劳动时间的多少,因此,实际上计件工时制度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即以劳动定额来计算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企业可以采取的两种劳动定额标准。既然计件工时制以劳动定额为标准来计算劳动者的报酬,因此,企业确定劳动定额是关键因素。在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劳动定额有两种方式:第一,时间定额,即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者完成一定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第二,产量定额,即单位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
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在遵循标准工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确立适合本企业的工作时间计算制度,达到既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又能对自身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目的。
操作要点
企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特殊工时制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
A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经营蔬菜、水果等食品的批发。去年由于水果生意很好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就如何变通标准工时制度各位管理人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可以使用综合工时制,有的认为可以使用不定时工时制,还有的认为计件工时制最能激发员工积极性,也最贴切各位员工的实际情况。经过向法律顾问咨询,该企业做出了实行综合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相结合的工作时间安排。因为水果、蔬菜都是极其容易受到季节等外界因素影响的商品,因此该企业从法律上符合使用综合工时制度的基本条件,只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合法地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员工在该段时间都有足够的精力来加班加点,所以使用计件工时制度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选择。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大体范围内,灵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用不同的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节)确定企业延长工时的情形
延长工时制也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即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延长工时制度一般分为两种:加班和加点。
加班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情形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企业根据自身特殊情形要求员工在一个标准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