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指的客观情况,既适用于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劳动者。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兼并、分立,用人单位改变经营范围,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用人单位正常的经济增长或滑坡,不应被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3.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虽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考虑劳动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以确定是否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或在劳动过程中或法定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
(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同时也具备单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决定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应通知劳动者,包括提前通知和随时通知两种情形。提前通知必须提前30日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随时通知则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对工会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工会提出的合理意见。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较多的限制。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其单方解除权,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注意: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吴某是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者,2007年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吴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直都只能勉强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2009年4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取得较大的发展,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吴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也随之增加,但他难以承受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2009年6月,吴某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巨大混乱。于是,用人单位以吴某不能胜任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尽管吴某难以承受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但用人单位既未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也未为其进行培训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
(第四节)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必然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1.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经济性裁员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100%支付额外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劳动者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拖延履行,更不得拒绝履行。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
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
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时
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时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性裁员时
张先生是某食品企业的面包师。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他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了体检,取得了健康证明,证明没有任何传染病,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半年后,根据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全体劳动者进行年度例行体检,张先生被检验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卫生部门吊销了他的健康合格证书。用人单位只好停止了他的面包师的工作,准备安排他去做清洁工作并降低工资。张先生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是面包师,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与其进行协商为由,拒绝从事清洁工作。于是,用人单位认为与张先生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通知其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先生的健康情况无法担任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张先生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追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应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员工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50%~100%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差额部分50%~100%的赔偿金。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待遇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造成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所欠工资50%~100%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性劳动者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事生产同类产品及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王某是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考虑到王某的工作将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于是与王某协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中规定,王某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2年内不得到其他的电脑开发单位任职,否则王某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为此,用人单位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在其他行业的工作都无法使其满意。于是,两个月后王某又到另一家软件开发单位任职。王某原任职单位得知这一消息后,向王某提出了索赔请求。王某认为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赔偿。用人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用人单位已向王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某应受该条款的约束。王某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违反了这一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所受到的损失。
(第六节)依法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