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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婚姻与家庭(1)

对每个已成家的人来说,婚姻与家庭都很重要,农民也不例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婚姻与家庭这方面的纠纷也多了起来。如何正确处理纠纷、保证家庭和个人幸福,是本章的主旨所在。

1.结婚基本常识

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想结婚的青年男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年龄上,男方不得低于二十二岁,女方不得低于二十岁。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都是周岁,不是百姓日常说的虚岁。对于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为准。其次近亲不能结婚。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质量下降,因此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而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姨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具体到生活中,不能近亲结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不能结婚。二是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三是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正确对待一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因此,尽管从医学上可以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是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障碍。另外,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瘫痪病人,也完全拥有结婚的自由。

关于重婚。重婚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后又结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重婚有以下几种情况:有配偶者没办理离婚而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有配偶的,虽未登记结婚但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无配偶的明知他人已婚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无配偶的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另一方面,鉴于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关于婚前体检。从2003年10月开始,国家不再把婚前体检作为一种强制性要求,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完全由结婚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当然,为了婚后的健康生活着想,还是建议广大农村居民婚前进行体检。

2.如何办理结婚和离婚

农民结婚,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另外还需要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的记载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如果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对于再婚的,还需要携带离婚证件。

对于结婚登记时无法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而又急需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其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来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如果遇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故意刁难,或多收、另收其他费用等之类的事,婚姻登记双方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如实反映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结婚双方带齐证件等登记要求的材料,并缴纳结婚证工本费用,登记人员经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法律的情况的,就必须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如果其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多收、另收其他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且须将多收取的费用返还给当事人。

关于离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如果只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也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要求当事人带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其中,在离婚协议书里,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声明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无效。针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丢了一本,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了,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当场进行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关于几种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如果离婚协议没有达成,或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国外登记结婚,登记机关都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了照顾女方利益,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之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该离婚诉讼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方可准许离婚。

3.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既然组成了家庭,就有权享受相互之间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相互之间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结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当然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女权意识的觉醒,女方干涉男方的现象也日渐增多,这也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特别是在农村,要避免封建落后文化的影响,要自觉破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和传宗接代观,女儿也顶半边天。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结婚后,凡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夫妻双方,既是义务人,又是权利人。因此,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目前,仍然存在着重男轻女观念,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在关于夫妻扶养的问题上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也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4.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财产分配是离婚时的一个大问题。要达到“好合好散”的结局,就必须善待这个问题。

关于共有财产。在离婚之前,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中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已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各自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所得,不管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只不过在领取存款的时候,只能由存储一方去办。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对于共同财产,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使夫妻中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的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出于保障第三者的利益,该处理行为也视为有效。

关于财产之婚前婚后的判断。由于涉及财产的分配,而一些个人财产又和婚前婚后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有必要搞清楚如何判断财产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我国法律上判断婚前婚后财产,是以“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不以实际拥有或控制财产的时间为准。换句话说,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方。简单地说,离婚时分配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等分配;另外还需要照顾若干利益。

关于婚前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方理应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从未在一起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了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收受方也应当予以归还。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有争议并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后,当房屋产权已经由一方或双方取得时,如果双方对此仍有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对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如果房子是在双方结婚之前一方父母给买的,应当认定是为自己的孩子购买的,因此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该父母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夫妻双方买的除外。如果房子是在双方结婚之后由一方父母给买的,应当认定为是给夫妻双方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父母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夫妻中一方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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