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维权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概念。在前几章的基础上,本章选取了与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比较接近的事项,为农民维权提供参考。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合作医疗在中国有着很长的发展历程,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为了和以往的合作医疗区分开来,农村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被称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也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与这些进步同时存在的状况是农民看病贵、看病难,且因病致贫的现象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牵头组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互助的形式来解决广大农民的医疗问题。目前,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如下:一是有利于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二是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从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和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医不保药”,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这主要是以解决“看病贵、看病难”和“因病致贫”等问题为出发点的,是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的科学举措。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过去往往是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现今则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从乡统筹起步,逐步向县统筹过渡。统筹层次的提高,使得抗风险和监管能力也得以增强。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这一特点一改以往的“摊派”作风,真正让农民成为服务的对象,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五是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另外,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
当前,大病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层次。以县统筹或镇统筹形式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二是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三是筹资标准。包括农民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支持的标准,筹资额一般要达到人均30元。四是运作时间。每年实行一次性筹资。一般每年的11月至12月为收费时间,1月1日起为新一年度合作医疗的启动时间。参加人在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章程规定的大病住院情况,可按规定补助。五是保障水平。以保大病住院为主。规定报销范围(如按住院或门诊报销、个人自费项目等)、支付比例、起付线、封顶线。六是报销方式。当事人出院后,持有关凭证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根据镇规定的每周办理报销的日期,或者由本人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或者由村代办。由银行支付的,凭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出的取款凭证,到银行支取。实行县统筹的,县与镇每月结算一次。七是医疗救助。资助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特困农户患大病,在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八是管理监督。包括登记造册、统计、审计、账目公开、年终报告及其他监督事项。
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当前,农民的收入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在抵御风险方面还存在着很多致命的缺陷。特别是患了大病,往往是一人得病,拖累全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正像一首歌里说的,“有啥别有病”。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互助的形式,给每一个参保人员提供了一份保障。因此,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首先是个人得益。从最低标准看,一年交10元钱,如果一旦得病,最高补偿可达到两三千元,是个人交费的上百倍,即便10年患一次大病,也有数倍。当然,这只是从数目上比较,实际意义远大于此。如果报销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筹资的办法,个人的投资只占一部分。在一般地区,政府支持的资金超过农民个人的出资,如果农民不参加,也是一种损失。再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还是一种善举。互帮互助是合作医疗的基本特点也是其基本原理。
关于合作医疗筹资的标准。合作医疗筹资既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集体经济和财政扶持的能力。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合作医疗的筹资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筹资水平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会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产生不良影响。经济条件好的地方,筹资水平可以高些,如深圳、东莞等地,但保障水平也相应较高;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筹资水平可以从低,同时保障水平也相应低些。就一般地区而言,政府承诺不低于每人10元的标准,加上个人筹资的10元,人均筹资额最低为20元。
关于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合作医疗要缓解大病对农民造成的困难,报销封顶线应定在3000元以上才有作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要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基本测算,如果合作医疗每年人均筹资达到30元左右,有一定数量的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住院率在3%,平均住院费在3000元以下,就可以确定对住院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上限为3000元的保障标准。如果还不足以支付,可规定标准适当的起付线,减少对低住院费用者的补助。如果当地的平均住院费较低,住院率低,合作医疗资金节余较多,或者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较高,就可以调高封顶线或报销比例。具体的保障标准因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参保人数、不同的住院率,而有相应的差别。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县办县统筹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由县级政府举办,全县制定统一章程和工作方案,统一筹资标准,各级的资金由县划入统一账户,统一核算,资金统一调动,统一结算,共同承担风险。筹集资金、登记造册、支付费用等具体工作委托乡镇承担。县与镇每月结算一次。二是县办镇统筹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由县级政府举办,全县制定统一章程和工作方案,统一筹资标准,统一部署实施。资金由各乡镇统筹和管理(也可以由县统一管理),单独建立账户,单独核算,其他具体工作均由乡镇承担。县负责监督管理。三是镇办镇统筹形式。主要特点是,由乡镇政府举办,各乡镇制定章程、工作方案、筹资标准,统一部署实施。资金由各乡镇负责统筹和管理,单独建立账户,单独核算,具体工作均由乡镇承担。县负责监督管理。这种模式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模式,提高统筹层次是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过渡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由政府主办,而且要有一定的社会性才具有保障及抗风险能力。因此,提倡县办统筹就成为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个趋势。传统合作医疗一般由村举办,互助范围小,抗风险能力低,操作难规范,保障作用不突出,多数地方不容易建立和坚持。镇办模式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村办模式的弱点,但是仍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当前,县办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筹资范围,制度覆盖面大,方便操作,便于各级财政支持,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强,易于推行、巩固、管理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县办模式的社会性强,保障作用明显,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更接近。当然,实行县统筹也要求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经验,比如成熟的管理机构、人员,充足的经费等。
4.残疾人在就业、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也对之实行了特殊的保护政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在就业和教育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是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原来的全额退税改为限额退税,即每年每人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不超过企业、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选定企业所得税具体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此政策减轻了残疾人创业的负担,有利于调动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促进了残疾人自强自立。
三是对残疾人的分散就业的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为:各行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必须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此政策为残疾人分散就近就业创造了条件,积累了残疾人事业缺乏的基金,有利于残疾人其他各项工作的迅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