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和董事会,这是核心机构;四个奖金颁发机构:瑞典皇家自然科学院、皇家卡罗琳医学院、瑞典科学院和挪威议会的诺贝尔委员会;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每项奖金事务(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议会的那个委员会,它本身就是一个奖金颁发机构);四个诺贝尔学会,分别对每家奖金颁发机构负责。
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各有三至五名委员,分别由所属的机构指定。每个委员会可以召集专家参加评议和推荐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增选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有权参与决定。委员和专家们,可以从超出奖金颁发机构本身的范围去挑选,而且不分国籍。委员会的职能是为对口的奖金颁发机构,进行筹备工作和提供咨询意见;但挪威的诺贝尔委员会由于本身就是奖金颁发机构,因此其职能有所例外。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后一项职责现在变得更加重要。这些协会及其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瑞典科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馆(1902)。
诺贝尔学会的负责人和职员,由奖金颁发机构讨论选择。这些任命均不分国籍。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由各奖金颁发机构挑选,总共有十五名理事,每个奖金机构选择三名。理事们选举产生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但正副董事长不在此内,他们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会的其他主要任务是,审阅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基金会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组成。他们从董事会的成员中,选举一名执行主任。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基金和基金会的其他财产。
执行主任是基金会的行政负责人。他负责起草基金会投资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资和人事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管理基金会的各种财产。他还负责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隆重授奖仪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执行主任中,最杰出的是拉格纳·索尔曼,他是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的生前好友与合作者,也是他的遗嘱的执行人之一。索尔曼先生从基金会的开始,直到他在1948年去世,曾在基金会里担负过不同的职务,应该说他在工作中,始终贯彻执行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的精神。基金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他在执行这项遗嘱方面,所具有的严肃热情和所进行的献身工作。随着他的去世,将基金会与这位捐献者联系起来的最后一个人,也就不复存在了。
自从1926年以来,基金会在斯德哥尔摩有了自己的办公大楼,即坐落在斯图尔街十四号的诺贝尔大厦。从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三千一百多万瑞士克朗。根据章程规定,这笔钱分为两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奖金基金,约二千八百万克朗),剩下的一小部分,用来设立“建筑物基金”(行政大楼和每年举行授奖仪式使用的大厅租金)和“组织基金”,五项奖金部门各有一份“组织基金”,用来支付各自的诺贝尔学会的组织费用。主要基金每年所获净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附加资金,添加到主要基金中以使其逐年增长。其余十分之九平均分成五份,交给各奖金颁发机构使用。各奖金颁发机构,都将自己摊到的那份金额的四分之一,留下作为与奖金颁发有关事宜的费用,其余部分则交给各自的诺贝尔学会,作为最终的奖金的款项。
一切基金和其他财产,均属诺贝尔基金会所有,并由它来进行管理。1901年是诺贝尔奖的第一次颁发,每份奖金金额为十五万零八百克朗。1981年,每份奖金的金额为一百万瑞典克朗,从金额上看是1901年的6倍多。但考虑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因素,其实相差并不悬殊。
从1946年起,基金会的财产和由此而来的收入,除地方不动产税外,其他税款均被免除。在这之前,总共交出的税款达一千三百五十万瑞典克朗。据了解,大多数奖金获得者的所在国家,也对这种奖金免收所得税。
基金会的投资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从而增加奖金的金额,作为头等重要的因素来制定。遗嘱本身曾指示执行人把剩余的财产投资到“安全的证券”方面,从而形成诺贝尔基金。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在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后果所引起的变化,“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需要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趋势,而重新加以解释。因此,在基金董事会的要求下,原来对于投资的限制,已经逐渐有所放宽。根据这种情况,自1958年以来,基金会原则上可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
然而,在对外国股票投资方面的某些限制,却仍然存在。这些改变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护住资本和收入。从而使奖金能够不因货币贬值而降低,并且能够抵得住贷款市场利率降低的情况,而不致使这项资本减少。基金会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资它的基金资本。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别的国家进行投资。但有一项限制要严格遵守:那就是绝不投资军火工业。
按照遗嘱的规定,奖金将授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经给予人类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国籍,只看功绩。在文学方面,诺贝尔曾规定把奖金授给“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的著作”。根据实施指令,“前一年”这三个字,不一定拘限于只考虑在那个时间之内所作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还没有显露出来的成就。另外一个评判条件是,该项成就应该是已经发表出来的。将文学限制于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条规定,曾使颁发这项奖金的瑞典科学院,经常处于为难状态;并且使这项奖金引起了很多批评性的争论。开始的时候,这句话被狭义地按字义进行了解释,其结果是,使世界文坛很多大师落选。“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个概念,后来逐渐有了改变,现在的那种广义解释,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学为基础。
除了根据遗嘱已经有权推荐诺贝尔奖候选人的推荐者之外,还有一些专家学者由于受到各奖金颁发机构的邀请,从而被授予这种权利。提名权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科学院或其他机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或难堪。推荐者不能是候选人本人,甚至最好不要让候选人知道他被推荐。任何毛遂自荐角逐诺贝尔奖的人,都要被自动取消资格。
向推荐人征求候选人的邀请书,一般会在颁发奖金前一年的秋天发出去。推荐的名单,必须于授奖那一年的2月1日前,到达授奖机构的诺贝尔委员会。2月1日之后,各诺贝尔委员会立即开始对他们所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的审查和筛选。随着时间的推移,诺贝尔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威信也越来越高,被推荐的名单也越来越长,审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难免有名不副实的当选者,或者被埋没了的真正大师。别的不说,世界文坛上在后来被公认为大师的几位作家,如托尔斯泰、易卜生、斯特林堡、乔伊斯等,以及中国的鲁迅和沈从文,都与诺贝尔文学奖擦肩而过。
经过对被推荐的那些人的成就进行艰苦、细致的权衡之后,最后阶段的评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数几名候选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话,正像所提过的那样,可能请另外一些专家参加评判,而且不管他们的国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间,各委员会推荐的名单,要提交到各自的奖金颁发机构。只在很少见的情况下,还出现一些遗留问题。各授奖系统最后作出决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11月15日前,各项决定必须作出来。在通常情况下,奖金颁发机构会同意委员会的推荐,但例外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的,因此,直到授奖宣布之前,谁也难以肯定下来。奖金一般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金例外,它也可以发给一个机构。外交或政治方面对某位候选人的官方支持,对于奖金颁发不起影响作用,因为授奖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
一份奖金,可能以几种方式分配:
完全给一个人;
由共同作出一项成就的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摊;平均分配给两项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个人摊一半,而另一半则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摊;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分摊。
如果任何人拒绝接受诺贝尔奖金,或者在第二年的10月1日前,还没有领他所获得的奖金,那么,奖金将交回基金会,并将在奖金获得者名单上予以注明。假如有人由于受到外部的强迫或压力而拒绝接受奖金,但后来又愿意接受奖金,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得到金质奖章和奖状,而不能领取奖金,因为这份奖金已经退还给基金会了。
每年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将在斯德哥尔摩和奥斯陆举行隆重的授奖仪式。作为惯例,奖金获得者要亲自出席这个仪式,以便领取他们的奖品,其中包括奖金、金质奖章和奖状。每位得奖者的发言时间是3分钟。另外,奖金获得者还要在授奖仪式后的半年内,做一次“诺贝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