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设典史1员,主司县内治安工作。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县设巡警分局,管理地方治安。民国3年(1914年),改县巡警分局为警备队。民国6年(1917年)7月,设警察所。民国18年(1929年)8月,警察所改设为公安局。民国24年(1935年)设警察队。民国34年(1945年)10月1日,警察队改组为警察局。1949年9月23日民勤解放,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时有民警30人。1958年12月29日,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了政法部,负责公安、司法、检察工作。1959年2月10日,政法部撤销,县公安局建置恢复。1968年1月14日,由县武装部对县公安局进行军管。1968年9月24日,军管会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勤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3年10月15日,成立民勤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1981年2月19日,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更名为民勤县公安局。1995年至2005年县公安局受4次国家级和22次省级表彰奖励,有8人受到国家级和省级表彰奖励。
2、社会治安
明、清时,社会治安主要致力于保甲安全设施与防范。民国时期,强化治安,建立保甲联防,尤其数次禁烟、禁毒活动,成效较为突出。1949年9月23日民勤解放后,人民政府成立民勤县公安局,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维护社会治安,安定民心,清查潜伏的敌特人员、散兵游勇,清剿土匪。1949年10月开始对国民党党员、敌特人员进行登记,共登记敌特党团分子1364人。1949年9月至1950年12月,公安机关破获国民党中统军统特务组织和外围组织32个,破获帮派组织2个。1949年12月26日成立了剿匪指挥部,截止1950年11月共消灭武装匪特2股67人,散匪64人,自首散匪15人,共缴获长枪64支,短枪5支,冲锋枪1挺,子弹1233发,骡、马等牲口67头,羊44只,白银等物资一批。
1951年3月,第一次镇反运动开始,历时两年有余,共召开群众会议5096次,参加群众达112.48万人(次),收到检举揭发反革命材料3.4万件,共揭发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817人。1955年1月,第二次镇反运动开始,至1957年4月结束。在运动中共逮捕反革命分子102人,刑事犯罪分子136人。1963年进行了内部肃反(清理)工作,经调查发现有特务、反革命怀疑分子16人,偷听敌台广播的3人,其他有政治历史问题和社会关系复杂分子46人,有经过肃反处理思想表现不好的22人。
3、打击邪教
1941年一贯道传入民勤,1950年,活动达到了高潮,先后共发展道首2026人,道徒27174人,共有道坛办事处268处,1958年8月12日取缔。
4、刑事犯罪
解放以来,民勤刑事犯罪活动曾出现3次高峰。解放初期,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处于较低水平,除1955年134起、1958年超过百起之外,其余年份刑事发案均在百起以下。20世纪60年代初是全县经济困难时期,全县刑事犯罪猛增,1961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604起,1962年发案272起,发案率(即发案数与同期人口数之比,下同)分别为34.2和17,是第一次高峰。随之,刑事犯罪活动又大幅度下降。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是全县治安秩序较好的时期,每年刑事发案保持在百起以下。8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发案件数上升,全县刑事犯罪出现第二次高峰。1988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08起,1989年为218起,1990年为286起,发案率分别为8.1、8.4和10.9。随后几年,刑事发案率逐年下降,1997年后又下降到百起以下。2000年全县刑事发案出现第三次高峰,当年发案266起,2001年为349起,2002年为325起,发案率分别是9.4、12和11.2。
5、交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域物资运输靠骡、马、牛、驴等畜力车拉运及骆驼驮运,无专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解放初期,民勤道路交通由公安局治安股指派专门民警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上报县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做交通安全宣传等。20世纪80年代,全县交通稳步发展。在县公安局组建成立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简称交警队,由9名民警组成,办公地点在县城南门汽车站南侧。1994年8月31日,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城区中队成立,负责管理城区交通秩序。1997年,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更名为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设公路巡逻中队、事故中队、车管中队、安全宣传中队和办公室。2003年8月8日,县公安局城区交通中队整体移交交警大队,由其对全县278条里程总长度1550.6千米的道路安全、6万余辆各类机动车、7120名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6、户籍管理
明、清之际,户口直接由县衙管理,户籍分民户、军户,由主簿掌管。民国时期,推行保甲制度,县设户籍员(主任),专管居民户籍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保甲制,逐渐形成民主的、科学的户籍管理体制。1956年前,城镇户口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管理,农村户口由各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村)两级管理。1956年3月6日,公安局对农村户口进行登记,由于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县农村户口登记工作未能顺利开展,直到1963年农村户口登记工作才正式开始。1963年4月15日,在苏山公社南湖大队进行农村户口登记试点。1965年底第一次户口登记工作结束,全县共有总户数39100户,总人口188067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832人,农业人口182235人。其后,户籍由各派出所按照辖区分片管理,公安局治安大队设户籍办公室,每年负责上报全县人口统计年报表。1997年,全县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绘制居民住户分布方位图,定制门牌号,制作居民户口本,详细登记人口基本信息。2001年4月30日,全县户口微机录入工作全面启动,至6月30日结束,历时2个月时间,共录入人口289770人,人像扫描42262人(16~45岁),县域人口信息与全省联网。
7、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7年2月13日,民勤县成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4月15日,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在城关镇开展,9月10日,在西渠镇、泉山镇、东坝镇、东湖镇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8年,在全县其他18个乡、国营勤锋农场全面展开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当年制发居民身份证98178个,完成了地区下达指令性计划的81%。以后逐年开展补发、换发和申领身份证的工作,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常态化和微机化的机制。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县公安局完成了全县户口核对和人口数据核查纠错工作,为全县换发二代身份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8、羁押管教
民勤于民国初期始设看守所,归县法院掌管。1951年4月看守所由法院移交公安局管理,驻地在县城北大街,1998年搬迁到县城东麻雀滩。1979年12月14日设立拘役所(2005年更名为拘留所),拘留所驻地在县城东麻雀滩。解放以来,看守所共收押各类人犯9081人。其中1958年收押人数最多,为1291人;1979年收押人数最少,收押10人。20世纪50年代,看守所关押的人犯主要是地主恶霸、土匪、特务以及一贯道顽固分子。20世纪60至70年代,看守所关押的人犯主要是破坏生产以及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20世纪70年代,看守所关押人数较少,多数年份在50人以下,这一时期社会稳定,刑事犯罪保持较低水平。1983年,全国严打开始,破获刑事案件数增多,再加上收容审查人员,看守所全年收押133人,达到了这一时段的最高峰。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全国刑事发案逐年增加,看守所收押人数也直线上升。1989年共收押147人,较1988年增加55人。2001年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收押294人。2002年至2005年看守所关押人数均在150人以上。
9、基层治保组织建设
1950年,全县各行政区均建立治安农村治保组织保卫组织。同年6月,全县共有治安小组70个,有治安员194人。除“文革”中一度中断外,一直不断发展完善。1985年,全县各个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工厂、乡村、学校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经济单位订立《安全防范合同》。至1989年底,全县(包括机关单位)已有治保会266个,治保小组1087个,治保员3724人。止2005年底,全县共有306个治保会组织,其中内部单位治保会组织51个,城镇街道治保会9个,农村治保会246个,1376名治保会成员;基层单位共建立治保小组1209个,其中内部单位治保小组287个,农村治保小组922个,共有治保小组成员3321人。
二、检察机关
1、机构
民勤县法律检察机关始设于民国36年(1947年)。1950年,成立民勤县人民检察署,“文化大革命”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12月18日,重新建立县人民检察院,配备了检察干部共15人。2005年,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干警、职工41人。内设机构为2局8科1室1队(即: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政工科、刑侦技术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办公室、法警队)。
2、检察工作
(1)刑事检察
1950年,全力以赴地投入镇反、土改等革命运动,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1951年~1952年,办理反革命案件及刑事案件209件,提起公诉209件。1955年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131件131人。1961年,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16件。1951年~1967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190件。1979年~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199件25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共101件265人,经审查后移送起诉的238人。1986年~1990年,5年内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含自侦案件)212件34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7件323人,不批准逮捕4件18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含自侦案件)228件361人,经审查起诉193件301人,免予起诉25件46人。1991年~1995年,5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含自侦案件)288件42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74件402人,不批准逮捕10件16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含自侦案件)279件429人,经审查起诉226件345人,免予起诉37件69人。
1996年~2000年,5年内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含自侦案件)337件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3件448人,不批准逮捕32件60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含自侦案件)300件495人,经审查起诉211件320人,免诉或不起诉38件74人。2001年~2005年,5年内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含自侦案件)374件5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32件470人,不批准逮捕40件51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含自侦案件)374件536人,经审查起诉291件400人,不起诉57件93人。
(2)法纪检察与渎职侵权检察
1965年底,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00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检察机关被砸烂,法纪检察中断。1979年~1998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35件187人,立案侦查32件52人,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1999年~2005年,共受案件线索34件46人,其中立案2件4人。
(3)监所检察
1979年~1982年期间,着重配合公安机关检察了看守所的执法情况。1984年增设了控告申诉监所检察股。1985年撤销控告申诉监所检察股,改设为控告申诉检察股。1984年~1986年这一时期的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建立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教育、学习、生活、提审等安全防范等制度52条。)定期派员对看守所进行大检查。1987年~1993年期间,监所检察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执法精神的检察。1993年,设立民勤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级)。1994年~1995年,监所检察着重加强了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协助公安机关整顿监所秩序。1996年~1998年,监所检察进一步协助监管场所建章立制,参与监管制度和督促落实。1999年,看守所累计收押238人(1998年底未结案在押45人,1999年收押193人)。
2000年~2002年,监所检察工作以刑罚执行监督和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2003年,收押入所197人,没有发生在押人员又犯罪案件。2004年,向看守所口头催办到期案件7件10人。2005年,看守所羁押在押人员106人,上年未决犯39人,共羁押145人次。1984年~1994年,共回访考察“五种人”230人。1995年~2005年,共回访考察“五种人”170人。
(4)民事行政检察
1992年,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1999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直处于学习、积累、探索的阶段。1999年,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2000年,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的共有6件。2001年,受理申诉案件15件。2002年~2003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17件,决定立案审查6件,审查后提请抗诉3件,终止审查5件,发出检察建议纠正2件,服判息诉7件,接待申诉人45人(次)。2004年,受理民事申诉案件7件。
(5)控告申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