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到1956年是人民政权巩固和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时期,这个时期分两个阶段:头三年主要是统一大陆,巩固政权,没收官僚资本和恢复国民经济;后四年在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中国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得以确立。1956年到1966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这一时期的政治和经济建设呈现出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是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大部分时间里是基本正确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主导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缺乏准确的认识,使得1957年以来的“左”倾错误是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使经济建设呈现反复和徘徊的局面。从1957年到1966年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的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66年5月到1969年4月是全国陷入全面混乱阶段;1969年5月到1973年8月是所谓的“斗、批、改”阶段,混乱局面继续发展;1973年9月到1976年10月是开展“批林批孔”、“批法批儒”和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阶段。1976年10月随着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1976年后,在经历了两年的徘徊期后,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党和国家把工作的重心确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实行对外开放的同时,实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实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根本性转变。
(第十三讲)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制度的确立
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形成
加强各级地方人民政权的建设。中国革命是沿着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在局部地区首先取得胜利,然后发展为全国胜利的。因此,地方人民政权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已经在老解放区存在着。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新解放区地域的扩大,更为繁重的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工作,是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进行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地方人民政权的建立是严格按照《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一般都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各地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基础上,首先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为过渡性的临时政权。军管会的成立,对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步,在社会环境初步安定后,在其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的初期形式。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地方人民政府。第三步,一俟条件成熟,即召开普选的全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三个步骤中第二步是关键的一步。因为军事管制是非常之举,不可能也不应该持续过长时间,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在战乱刚平,主客观条件还不具备时,以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过渡,就是最好的选择。
为了开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三个组织通则。会议根据政务院的建议,任命5个大行政区、10个省、1个自治区和5个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委员,由他们组成该大区、省、自治区和市的人民政府。其中任命高岗为东北人民政府主席,彭德怀、刘伯承、饶漱石、林彪分别为西北、西南、华东、中南各军政委员会主席,聂荣臻、陈毅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市长,叶剑英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兼广州市市长。随后,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省、市、县人民政府三个组织原则。同年12月8日,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又通过了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两个组织通则和区、乡人民政府两个组织通则。1951年4月,政务院又专门发出《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批示》和《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人民代表会议的批示》。这就为各级地方政权的建立制定了法规,促进了各级地方政权的建立和完善。
到建国一周年时,全国的行政区划是:28个省(不包括台湾)、13个直辖市、8个省级行署区、1个自治区(内蒙古)、一个地方(西藏)、一个地区(昌都)。已建立1个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东北),4个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28个省人民政府,1个自治区人民政府,8个省级行政公署,1个地区公署,12个中央和大行政区直属的市人民政府,67个省辖市人民政府和2087个县人民政府,几十万个乡人民政府。到1951年10月,即建国两周年时,有27个省、8个省级行署、146个市、2038个县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其中有17个省、69个市、186个县的人民代表会议已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同级政权领导机关。到1952年底,全国所有的省、市、县、区、乡都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其中有19个省、85个市、436个县和绝大部分的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使人民民主专政获得了日益巩固的群众基础,为进一步正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国家政权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经过新中国成立头三年民主革命遗留问题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正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制定《宪法》,以结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和以《共同纲领》暂代《宪法》的过渡状态的条件已具备。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由毛泽东为首的大会主席团主持,毛泽东主持开幕式并致《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开幕词。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通过讨论,一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规定了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等多项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多项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国体与政体,为中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大会听取并通过了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年来取得的重大成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报告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建设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国防的任务。大会上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人员。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结束了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以《共同纲领》暂代《宪法》的过渡状态,这为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使人民政协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明确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性质与任务及其组织原则,1954年12月21日至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全国政协在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作用结束后,它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存在,并将继续发挥作用。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宣布人民政协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党派性质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政协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会议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毛泽东为名誉主席,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等16人副主席。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立场和原则。第一届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第一次确定了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规定体现了各民族的共同心愿,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1949年以李维汉为主任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195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主要内容后来又载入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就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成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关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行使。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依照本地区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
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到1959年,全国建立了内蒙古、新疆维吾尔、广西壮族、宁夏回族四个自治区及一个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65年正式成立)。还建立了29个民族自治州和54个民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已有36个少数民族的2600多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95%以上。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一方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满足了各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而五大民族自治区的先后建立,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新中国成立时所面临的经济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国民党在经济上留下个十分落后的千疮百孔的破烂摊子:生产萎缩、交通瘫痪、贸易阻塞、通货膨胀、失业众多、民生困苦。被破坏的工矿、交通和水利设施亟待恢复,城市400万失业人口和农村4000万灾民需要救济,国家的财政支出急剧增加,而财政收入却相当有限,主要表现是:全国约有900万军政公教人员需要供给,军费开支就占去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广大新解放区的各种税收尚未走上正轨,国营工矿企业正在恢复,历史上形成的各解放区财政经济上的分散经营、各自支出的状况尚未改变。所有这些,都使国家的财政收入远跟不上支出需要,出现了巨大的赤字。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和满足发展的需要,国家不得不增发货币,这样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币值下跌、物价上涨的局面。与此同时,社会上一大批投机商人和投机资本也乘国家财政经济困难之机进行捣乱,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更加剧了国家财政经济的困难。此外,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关系还存在。在农村,占全国人口2/3以上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在城市,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和改造工作还未全部完成。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已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中共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根据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各项基本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恢复国民经济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斗争。
第一,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全国解放前夕官僚资本占资本主义经济的80%,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左右。在没收官僚资本的过程中,中共中央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官僚资本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政权的作用(其主要社会功能是从事物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严格区分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界限,没收国民党各级政府及大官僚所经营的企业;严格区分国民党的政治机构和官僚资本企业的管理机构、生产机构的界线,前者必须彻底摧毁,后者采取“不打烂机构”和“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的方针,由军管会对他们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完整地接收下来。向这些企业派入的军代表的职责是监督生产,但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同时,对隐藏在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股份和财产进行彻底清理,没收归公。建立了统一的国家银行与货币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国营商业。这样,到1951年上半年,胜利完成了没收官僚资本的任务,增强了国营经济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