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工业发展的进程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变化,国有企业的分布状况也在变化。在一些新兴产业中,国有企业的力量不断得到加强,而在一些竞争性产业和进入衰退状态的产业,国有企业力量一般会转移和退出。对于我国也是如此。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那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主体存在唯利倾向,就决定了承担着社会职能的以社会效益为原则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将逐渐削弱。既然我们选择了加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的世界贸易组织,那么我们的各项规则就要全面与国际市场规则接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保留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是社会主要企业形态的状况是不可能的;带着计划经济的特征,与按市场规则运行的世界经济全面接轨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对国有企业现存布局和结构进行全面的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也是企业深化改革自身的需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的问题不在国有企业本身,而主要是在宏观的定位上。当前首先应从国有经济格局的战略性调整入手,并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结合起来,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发展过多、过快、国有经济分布过宽的格局,使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减少,在质量和素质上提高,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性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行业、公益事业,具有风险投资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这些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或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不易进入、不愿进入、无力进入和难以盈利的行业,国有企业的进入和控制是义不容辞的。政府应在这些行业兴办一些以国家整体、宏观和长远利益为经营目的的企业,诸如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直接服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的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经营国家重要物资的企业以及一些公益性企业等。由于性质所致,这些企业为保证国家经济稳定、社会安定以及国际竞争和外交的需要,常常要以企业自身微观经济效益为代价进行反市场趋向的活动,因此,对这些国有企业成功与否的判断,不应该是国有企业所表现出来的经济效益,而在于它是否满足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意图。也就是说,要使经济目标从一部分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中退出,还其以社会目标的本来面目,从而解决国企经营中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矛盾。而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则应实行收缩战略。要改变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有制结构失衡的问题,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着眼于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影响力上,而非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上,使国有经济在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合理布局,在把握宏观的前提下为企业微观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2)支持非国有企业进入国有企业退出的行业,保持产业规模的相对稳定。
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客观上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发挥的只有主导作用、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主体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那些利益倾向同市场竞争法则相一致的非国有经济。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发育得越充分,竞争性行业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会越低。可以预料,“入世”
以后,大批的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会迅速崛起。同国有企业相比,那些从未享受过计划经济襁褓庇护、一出生就接受市场竞争洗礼的民营企业,由于其组织结构、经营机制、营销策略等更接近市场经济,因而对“入世”冲击的应付会更加自如。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营企业对世贸组织的承受力大于国有企业。它们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而且很有可能当国有企业受到国际市场冲击重创时,成为稳定市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生力量。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要在各项政策上鼓励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性质企业的发展,并在技术上给予更多的扶植,使这些在规模上分散、技术上一般甚至相对落后的民营中小企业真正注入长久发展的活力,并同国有企业一起共同挑起经济发展的大梁。要在观念认识、政策制定、媒体宣传等各方面都真正把私营经济视为重要部分加以扶植和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成为推进我国与国际规则顺利接轨的“润滑剂”和抵御国际市场冲击的“缓冲剂”。
2.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应置身于世界市场经济中
“入世”给我国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但机遇并不等于企业发展本身,关键是我国的国有企业要在变化了的环境中,在为时不多的调整时期,在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以“入世”为前提,从新的角度、在新的高度,用新的思维调整企业发展战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1)产品市场中心调整到国内欠发达地区,并进入国外市场。“入世”以后,国内市场将延伸到国外,而国际市场也会开拓至国内,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为一体,竞争更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要在销售市场上动脑筋。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企业应有目的地将销售市场的重心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腹地省区移动,并适时地进入国际市场,采取双向拓展的策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外资企业、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市场也遵循着梯度转移的规律,一般先进入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这种格局对国有企业进入欠发达地区和占领农村市场十分有利。国有企业应利用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开发的倾斜政策,发挥其在天时、地利、人和等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率先进入内陆地区,占领市场,获取先发制人、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一些国有企业重视“入世”后海外企业进入,忽视国内企业向海外开拓,因而在企业的发展和规划中常忽视开拓国外市场。这种观念妨碍了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国际市场的开拓。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跨国公司在其规模扩张的过程中,总是从与它们的资源和能力不相称的雄心开始的。只有有了这种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思考,并保持这种参与国际竞争的决心,才有可能迈出国际参与的步伐,也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更快地成长。
(2)产品市场实施“差别”占领。所谓“差别优势”是指企业基于产品差异性特点所确立的竞争优势。差别优势产品通常是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深加工的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通常为标准型产品,很难体现出差别性)。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都存在着差异性。不同产品有不同技术层次的差异,同种产品也有质量、价格、档次、花色品种、甚至交货期方面的差异。我国国内市场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因此国内市场需求的差异性十分明显。这些都为企业提供了拓展产品市场的空间,实施“差别”占领的条件。科学技术越发达,经济越发展,人类生活水平越高,需求多样化的趋势越强烈,“差别优势”的作用也就越大。
国有企业要在“入世”后,在国内外众多的同类产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应以“差别优势”作为其产品经营战略。首先要树立创新精神和创意意识。“差别优势”是由人的主动创意行为所确立的,所受客观条件限制极小,同样的生产成本,一样的工艺流程,会因其创意不同而收到不同的效果,因而创意具有无穷的扩展空间。只要处处留意,创新思维,并设计、创意出迎合各种顾客群体不同需求的差异性产品,就能逐步形成自身产品的“差别优势”,并据此开拓和占领市场。二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差别优势产品”之间的竞争,绝非产品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竞争,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的竞争。因为所有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企业所能利用的客观条件都大致相同,不同的是谁更能够抓住机遇,谁更具有营销意识,谁更会设计产品,谁更能驾驭市场。立足“差异优势”开拓市场的企业,还应通过有效的管理调动和充分利用自身的区位资源、文化资源和企业运营环境等各项可资利用的条件和各种要素,以保持和不断地开发新的“差别优势”。三是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市场营销网络和市场服务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上“差别优势产品”的竞争,也是信息反馈、营销战略和服务特色的竞争。信息、营销、服务本身就是构成“差别优势”不可或缺的要素。
3.国有企业经营环境应按世界市场经济要求完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主要是经营环境的变化。政府应为企业创造全面接轨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彻底甩掉计划经济的包袱和束缚,在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环境下与享受市场经济条件的其他企业进行真正公平的竞争。
(1)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国企才能真正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由于我们同发达国家在产业发展上存在时间差和技术差,一些行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在计划经济庇护下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受冲击的程度会大于在市场经济中出生的其他性质的企业。此外,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沉重也是削弱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有企业“入世”后的“减震器”和“安全网”,是国有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有企业参与竞争的不可缺少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在由社会保障的企业化向社会化转变,但步子不大,与改革的进程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相比严重滞后,以至于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背负沉重的包袱的负重者同没有任何负担的轻骑兵的竞争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出台的速度,由试点推广到全面。尽快或限期解决老企业退休人员负担过重问题,解决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社会负担问题,解决下岗职工生活费用社会保障问题,解决职工医疗保险社会保障问题,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的细胞,而非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机构;以避免出现企业未被激烈的竞争打垮,而被沉重的负担拖垮的惨痛局面。
(2)坚持政企分开,国企才能在竞争中生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变化,主要之一是政府职能的变化。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美国曾提出中国的国有企业要在商业的基础上运行,与政府脱离。我国已允诺,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商业决策。这与我们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是相一致的。
政企不分主要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不分,或者说是政府用行政管理职能代替了企业的商业决策。
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但并不等于企业属于政府系列,是政府的附属物;出资者对国有企业具有财产的所有权,也不等于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无法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企不分,其主要矛盾方面是政府,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要转变职能。政府要由微观的管理转向对国有企业的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硬性指令性管理转向行业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政府的职能还可以通过在国有企业结构性调整的作用中体现出来。在国有企业性质和主导地位不变的前提下,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好国有企业的宏观布局、中观布局、微观布局三个层次,以大企业集团和大产业带为框架优化产业结构。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前提下,为优势产业和名优产品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政策导向;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解除对国有资产流动和改组的不当限制,打破“条块分割”的格局,使国有资产资源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进行重新配置。政府应通过多方面努力,使国有企业的布局调整和改组有序进行。政府还可以通过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等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引导;通过一套科学管理结构,诸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企业经营。当政府职能由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转变为为企业创造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的外部环境时,国有企业才有可能从政府附属物的角色中摆脱出来,真正成为经营的主体,企业的经营机制才有可能朝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适应市场竞争规则的方向转换。
5.2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国资管理权限不清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迟缓。我们发现,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尚未改制,即使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包括国有性质的法人股,下同)“一股独大”的局面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例如,安徽省企调队跟踪监测的472家国有企业的改制面仅为16%左右;在北京市,105家已改制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国有股比重也高达81%;在中国12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整体比重在50%以上。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能主动积极地将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但对于规模较大、地位较重要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往往不敢擅自做主改制,特别是当涉及将国有股转让给民企和外商时,更加谨慎。
党的十六大指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意味着地方政府将获得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包括国有股的转让权。当然,中央政府一定要制订统一的国有股转让程序和转让收益的使用办法,让地方政府明确地获得国有股的转让权,地方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处理、决定转让事宜,不但可以提高效率、摆脱相互推诿拖延进程的局面,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国有经济比重和意识形态的争论,让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转让事宜,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将会大大加快,而且地方政府将因此获得财力来健全社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