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关系是由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客体构成。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包括诊所教师、学生和当事人等,他们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诊所教师在诊所教育活动中,以“教和学”并重,即在教之中学,在学之中教。诊所学生在诊所教育活动中,以“学和用”并重,即在学之中用,在用之中学。当事人是诊所教育案件中的真实主体,他(她)为诊所教育提供了真实的教学背景,学生通过这一背景,与社会接触,了解社会方方面面。
(第一节)特殊主体
一、诊所教师——法学教育改革的参与者和被参与者诊所教师既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参与者,又是法学教育改革的被参与者,这一特殊地位使诊所教师感到很大的压力。一方面,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不再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控制者,学生也不仅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学习的共同特性使得学生和老师的关系经常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颠到了古老的学徒关系,而是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教师以往接受的是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法学教育改革促使教师的知识格局也须改革,以实现知识的转型。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责任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要求教师根据法律的变化、学生的需求更新教学内容;要求教师注重社会实际,对社会实际保持高度的敏感;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负责,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情况,以便对学生进行对症下药的个别化指导。
二、诊所法律教育——挑战与机遇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担任诊所教育的教师大都是在法学院从事部门法教学,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以往教学中,考虑的比较多的是教案的准备、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方法的灵活、法律的最新变化、学生对所教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这些大都是从教授者的角度去思考,其出发点是以知识的传授为重心,而缺乏与学生的交流、与社会的交流,进而忽略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其症结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传统教育模式的束缚。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教师的教育视野有了很大的开阔,不再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教学背景之中。由于诊所法律教育是建立在培养学生能力的教育理念基础上,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的连接,因而诊所教育的老师需要从传统教学模式转向诊所教育模式。面对教育模式的挑战,迫使他们更多的关注法学教育的改革、思考法学教育的目的及诊所法律教育之价值等有关法学教育的命题,思考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关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老师,深感自身所肩负的重大使命,只有积极地迎接挑战,才能提高自我。
三、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师的要求
1.认识自我、突破自我、提高自我
“教是为了不需要教”、“不教是为了养成学生有一辈子自学的能力”。教育者的职责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中国一门新兴的法学课程,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颇高的要求,没有现成的教材,而备课要紧扣当前实际,要把握法学最新发展的脉搏;课上要尽心尽力,课后还要亲自指导,多方联系等。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贯穿于教学中,如何适应这一新的教学模式、教学要求,如何转变教学观念,这些压力促使诊所教师不断对自己的教育实践进行反思,及时纠正不适应诊所教育的做法,总结成功的教育经验,从中提炼出某种可供借鉴、蕴含着可供推广价值的精华。
诊所教师精心准备每次课的内容,课后及时小结,如本次课堂讲授的内容是否合适;学生的反映如何;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否需要改进等。
同时在教学中,注意改变以往以教材为基础,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在授课时,不仅考虑教学内容的进度,教课任务的完成,而且关心与学生的沟通,考虑学生的需求,根据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变教学计划。
在指导学生办案中,也经常提醒自己,要正确处理好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指导老师在办案中只是起引导启发的作用,要让学生成为办案的主角,而不应以老师或作为律师的身份对案件评头论足,束缚学生的手脚,影响学生能力的发挥。老师的工作就是让学生成为真正的学生律师,在办案中,有的当事人称呼学生为律师时,学生感到很自豪,老师感到很欣慰,因为,在律师这一称呼下,包含了当事人对学生的信任,对学生工作的肯定,对老师工作的承认。诊所课的老师付出的辛苦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看到所取得的成绩,学生的收获,法律诊所课获得的良好评价,诊所老师从心底里感到高兴,同时老师也和许多学生结下了友谊。诊所教师要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推广,法学教育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2.良好的创新能力
知识经济时代,人们需要不断完善自我,这就必须强调创新的精神、观念和行为。教育创新能力是教师最具有价值的能力,它可以使教师作出与众不同的成绩,并能突破自我,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教育创新能力体现了一个人发现问题、积极探索的心理取向和把握机会的敏捷性。教师创新能力决不仅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精神状态和综合素质的体现。其实质在于突破“教参-教材-学生”这一固定的程序和模式,从发展学生创新思维出发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机地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以获得教育实践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教师具有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要求教师设计有新意、效果佳的教学方案。它包括确定目标、安排结构、运用方法等一系列环节。教师不仅要胸中有“纲”,而且要目中有“人”,在教学中,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把大纲的共性要求与学生丰富的个性特点有机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应成为学生求知创新的促进者和合作者,通过引导讨论等多种形式使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来。
3.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诊所教育改变了传统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在不削弱学生在诊所工作中产生的独立性、职业作用、个人奉献精神的同时,提供充分的指导,因此对诊所指导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责任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在课堂讲授中给学生留下思维的空间,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教给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要求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社会实际,对社会实际保持高度的敏感。诊所法律教育是要让学生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应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
的灌输。因此,在诊所教学中,老师应对学生表示关心和尊重,鼓励学生的积极性,使用要求学生相互配合地积极学习的教学方法,使用适当的评价方法,给出高质量的反馈,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看法。
4.责任心和事业心
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诊所法律教育把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这就要求诊所老师率先示范。老师在诊所教育中的一言一行,对事业的执着、对责任的承担精神,都将对学生产生深刻影响。
四、老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的特殊性1.课堂内
诊所法律教育由于其教学方法的特殊性,而决定了诊所教师与学生角色的特殊性。诊所教师在诊所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传统教育中老师所扮演的“主导者”的角色不同,应当是“引导者”和“控制者”的角色。
所谓“引导者”,即诊所老师在课堂中并不起主导作用,相反地他要引导学生成为课堂教育的中心和主体,课堂教育围绕学生这一中心展开。诊所教师应当在教学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辩论后得出答案。诊所老师还要通过发挥引导性的作用,使课堂气氛融洽、生动活泼、别开生面。事实也证明了只有在这样的气氛和局面下,教学的效果才会理想。
所谓“控制者”,前述得知,课堂气氛应当是生动的、活泼的,学生应当发挥其主体作用,积极地讨论辩论。但是,这一教学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即教学方式有时过于灵活,课堂气氛也会过于活泼,学生们在热烈地讨论辩论时,往往会脱离主题、偏离中心,致使讨论辩论显得无益和多余,教学计划也不能得到实现。这时教师应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有效地组织和串联每个发言者的意见,最后才进行点评和总结。
2.课堂外
在诊所实践的过程中,虽然每个办案小组都有一名诊所教师作为指导老师,但指导老师并不插手案件,他(她)只负责指导小组成员,诊所教师将主动权、决定权交给学生。指导老师只在办案小组的决定会影响当事人利益时,帮助学生决策,但教师仅处于“建议者”的地位。办案小组由学生主持,整个案件都由小组成员办理,教师虽需要回答学生的问题,但教师不应当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而是应启发学生去思考,让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这样做的原因有三:其一,教师所作答案,未必是正确答案。事实上,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答案中教师给出的答案仅仅是可供选择的答案之一。教师的答案会影响甚至阻碍学生的思考。其二,教师说出的答案,很容易被学生忘记。但学生自己寻找的答案,会对他(她)留下深刻影响。其三,诊所应当为学生提供足够的讨论、思考以及实践的空间,因而教师适当保持沉默,或将学生的问题以启发的方式再提给学生,帮助其思考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诊所教师保证学生在诊所中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总结,尤其是通过事先的计划性,对案件中所有可能性的预测和策略选择,帮助学生提高。在诊所中,教师指导学生探索职业价值,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学生将社会公益工作包含进职业责任之中。
诊所学生在作业中写到:诊所老师在诊所教育中的作用就像是导演,而学生就像是演员,导演指挥演员在其设定的场景中活动,并达到其预期的目的。而诊所老师与导演又有不同,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诊所老师对学生的要求更宽松,学生能够自由、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能够因不同的见解与老师讨论,甚至辩论,这些完全不受限制。说得更确切些,诊所老师更像导航仪,而学生则像飞机,可以自由飞翔,老师的存在只是规范学生的航道,并为其引路。
诊所法律教育加强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合作性质,因为教师和学生均无法知道下一步将要发生的事情。这意味着法律诊所中的教师并不像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下那样通常能够控制一切,而是与学生一起参与计划,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3.教师对学生练习的评论和工作的评价
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学生的练习进行反馈。反馈对学习而言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反馈,就很难对法律诊所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估和改变。反馈包括关于学生已做过的练习、为该练习所进行的准备以及练习结果的尽可能精确的信息。反馈的方式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即可与一个学生单独进行,也可与参与法律诊所的所有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集中进行,而集中反馈是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主要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扩大学习机会。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通过进行谈话来提出反馈的过程称为“评论”,评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列举错误,然后告诉学生怎样做,而是帮助学生形成自己的理论和行为进行思考的职业习惯,从经验中学习,从而在自己执业时进行自我思考和自我纠正。在反馈过程中,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成功与不足,因而反馈实际上是一个再学习和相互学习的过程。
评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工作进行的评判或衡量。评价的主体包括指导教师、被评价学生自己、客户、其他学生等。评价对象主要是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工作中的行为表现以及这些工作所起的作用。评价方法因评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作为主要评价主体的指导教师,他们的评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作为学期结束的教师的评价方法,可以是评分也可以是评级。评价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的肯定或否定学生法律实践行为的活动。
诊所法律教育评价内容和方式应采取综合化、多样化的标准。评价内容的综合化要求在评价过程中做到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一是智力和创新人格的结合;二是知识型内容和能力型内容的结合。评价手段有多种多样:
第一,个性评价。个性是创造力培养的土壤,诊所教育的评价观要求重视学生的个性,要对学生在接受诊所教育过程中表现出来怀疑精神、独到的思维、丰富的想象力以及强烈的创造激情予以积极评价。
第二,过程评价。对学生参加诊所学习这一过程进行评价,能如实地反映学生在诊所的动态,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
第三,内在评价,即自我评价。通过对照自己,看出自己纵向发展的学习动态情况。它能有效地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创造潜能。
(第二节)积极主体
一、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学生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在诊所教育的的实践中得到了诊所学生的大力支持。他们的期盼要求和热情,使老师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他们对诊所课的感想和体会,是对老师的鞭策和鼓励,是推动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诊所法律教育包含教师、学生等因素,关于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争论,一直是教育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同时,也有其局限性。教师作为教之中的主体,学生作为学之中的主体,两者形成教学互动关系,共同作用于教与学之中。学生是诊所教育的主要角色,是诊所教育的主要对象,又是课程进行中的主要推进者,因此,要发挥学生在诊所教育中的独特作用,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给学生一个宽松的课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