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税概述
一、财产税的一般理论
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一类税的总称,是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之一。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等环境不同,在对财产课税的理论上亦有所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1.利益说。该理论认为财产所有人从国家接受了保护形式的利益,那么国家为提供保护劳务所发生的费用,应该由征收的财产税来支付。同理,财产的价值由于市政设施的改善而提高,因此征收与其增值相等的财产税也是公平的。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用受益原则来说明财产课税的根据是不充分的。
2.公平说。该理论认为财产已成为个人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收入不平等是许多因素造成的。个人生产能力的不同和个人财富的不同是其中的两个重要因素。由于生产能力不同而造成的收入不同,比由于财富的不同而造成的收入不同让社会更能接受。因此,财产税常常作为减少财富不平等和收入不平等的一种手段。
3.弥补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的不足。商品课税主要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流转额课税,它既不涉及财产的有无收益和收益的大小,又不涉及财产的占有和分配情况;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对不使用的资本和财产不能进行课税。因此需要财产税来弥补不足。
4.对财产的课税有利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如土地税可按地理位置设计不同的税率。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也会有一些人在税收压力下,不得不将闲置的资产加以充分利用。
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是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而实际上,三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联系。首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具有一定的同一性,这是因为财产税的纳税人必须用所得来交纳财产税,如果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可以取得收入的资本,财产和所得之间就具有可以相互转化的性质。其次,财产税与商品课税有着密切的联系,商品税以商品为课税对象,财产税以财产为课税对象,虽然在理论上二者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但事实上,财产与商品有时是可以完全统一的,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又是商品又是财产,对其征税既可以看作是财产税,又可以看作是商品税。
但是在实践中,这三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的区别表现在:财产课税是对财富的存量,即对财产本身的数.量或价值课税,所得课税是对财富的流量,即对财产产生的收益或所得课税;财产课税的纳税人不一定是财产的主人,而所得课税的纳税人则多是所得的拥有者。而财产税和商品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商品的相对耐久性不同,对耐久性大的商品课征的税,有的属于财产税,有的属于商品税,而耐久性小的商品则都属于商品税的课税范围;二是课征的环节不同,商品税一般在商品生产或流通领域的流转环节征收,而财产税多在消费领域中的财产占有或支配环节征收;三是课征的方式不同,商品税对特定的商品大多只课征一次税,而财产税对特定的财产一般要定期有规律的连续课税。
二、财产税的特点与作用
财产税是对人们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从财产课税体系的历史发展及现今财产课税制度来看,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系,它在现代社会仍具有其他税系不可取代的作用,这是与财产课税的特性分不开的,这些特性主要有:
1.财产课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的财产,多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财产。这些财产,就私人方面看,是私人拥有或受其支配的财富;就社会方面而言,是社会财富处于存量的部分。说是财富的存量,但并不等于它绝对地不发生转移,只是相对于流动性强的所得而言。
2.财产课税具有直接税性质。财产课税中的大多数税种,在立法之初就被认为不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属直接税。实际上财产课税的税负确实较商品课税难以转嫁。
3.财产课税多是经常税。财产课税中的主要税种都具有悠久的历史,长期作为经常性税收收入。现今各国征收的财产税税种,也多是作为经常性税种。
4.财产课税多属地方税收。这是从现代各国财产课税制度来看的。财产课税在历史上曾是最主要的税收,但到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发展,所得增加,所得课税体系成为主体税收,财产课税现在多是作为地方税收,成为了地方政府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对财产课税,除具有一般税收所具有的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作用。如果就一般财产课税,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纳税人占有财产的多少及其总价值的高低,大体上能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而课征财产税符合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如果就不使用的财产课税,可使之转化为生产资源,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矫正社会的奢侈浪费之风。此外,财产税较之流转税难以实现转嫁,因而财产课税有益于缓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且财产税有悠久的历史,各国人民都有纳税习惯,较之课征新税,省力易行。同时,还有利于弥补所得税的不足。
但财产税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的不足之处。首先财产税的弹性小,不易随着财政需要的变化筹集资金。其次,课税范围不能普及到全部的财产,不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还很可能造成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再次,计税价格难以核实,在以财产的原价还是市场价格和完全重置价格为计税依据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所以财产税多是作为主体税种的补充来课征。
三、财产课税的对象和计税基础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人们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潜在的税收。基础是所有这些不同形式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除了不动产以外,还有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在具体实施中,各国对财产课税的税基有较大差别,即使是一国财产课税,在不同时期对税基的规定范围也有可能不同。
对财产课税,主要是采用从价计征,但也有采用从量计征的。从量计征主要是按财产的面积征收。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主要有年金价值、资本价值和土地价值三种。
1.年金价值。就是以财产的年租金额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年金价值又有总年金价值和净年金价值之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财产的维护费用(包括修缮费、保险费等)和税金的处理不同。总年金价值的财产维护费用和税金由出租者负担,而净年金价值的财产维护费用和税金由承租者负担。对出租财产,一般按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对自用财产,则为“假定出租”财产,比照同类出租财产的租金水平予以确定。因此,年金价值基础一般适用于财产出租业务比较多的地区。
2.资本价值。就是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市场价值,是指财产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所能取得的公平价格。因此资本价值基础比较适用于财产交易较活跃的地区。不过,有时资本价值与市场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前者一般不考虑英些财产权利受到制约的情形(如抵押)。
3.土地价值。就是单纯以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即不包括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各种设施的价值。附属设施是人们对土地投资改良的结果。土地改良可分有形改良(如建造房屋等)和无形改良(如土质改善等)。一般而言,土地价值(LV)不包括有形改良的价值(Iv)。与资本价值(cV)相比,二者的差额一般就是有形改良价值,即:
LV=CV—IV
不过,各种价值基础的具体范围,各国都不尽相同。即使采用同种价值基础,也往往有一些差别,而具体计税依据的选择则差别更大。总的说来,采用单一计税基础的国家较少。
四、财产税的课税形式
各国对财产课税的形式不尽一致,总的来说,有如下几种形式:
1.就课征环节看,分为一般财产税、财产转让税和财产收益税。
(1)一般财产税是对财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财产持有或使用环节课征的财产税。在所有者与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存在出租、出典的情况,有的国家对所有者课征,而有的国家对使用者课征,也有两者同时课征的。
(2)财产转让税是在财产转让时就转让财产进行课征的财产税。财产转让有两种形式,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无偿转让财产的主要课税形式为继承及赠与税。而通常意义上的财产转让税都是对有偿转让财产的课税。实际上,除资本转让税外,有些国家开征的注册登记税、资本取得税,都属财产转让税性质。
(3)财产收益税是对财产所带来的收益课征的财产税。财产收益通常称为“资本利得”,以有别于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但在税收上,有的国家单独课征资本利得税,而大多数国家则把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或劳动所得合并在一起,统一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财产所得,特别是动产所得课税,往往归入所得税类而非财产税类。
2.就课征范围看,分为财富税、不动产税和动产税。
(1)财富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净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因此有些国家称之为“资产净值税”,有时也称“资本税”。财富税有对个人征收的,也有对企业征收的,但更多地是对企业、个人同时征收。
(2)不动产税。通常所说的财产税往往是指不动产税。不动产主要包括地产和房产,对不动产课税,有的仅对动产课征,如地产税,有的仅对房产课征,如房产税,也有对房地产一起征收的,即房地产税。
(3)动产税。对机动车辆的课税和证券交易税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动产转让税。
3.根据课征时序不同,财产税课税形式可分为经常财产税与临时财产税。
(1)经常财产税,是每年征收,具有经常性收入的税收,通常占财产税收入的极大部分。
(2)临时财产税,是在非常时期征收的临时性税收,多半是在战争、灾难等非常时期为筹措经费,或偿还债务时临时开征的。一般所占比重不会很大,但税率较高。
4.根据课征标准不同,财产课税形式可分为财产价值税与财产增值税。
(1)财产价值税,是按财产的价值课征的税收,一般有按财产总价值、财产净价值等几种标准征收。
(2)财产增值税,是按财产的增值部分课征的税收,不考虑财产的购入和净值等,只对在财产发生增值变动时,就其增加的价值部分征收。
)第二节 一般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课征对象,实行综合课征。由于一般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已经缩小,实际上一般财产税在各国是有选择的财产税,即以列举的有选择的几类财产为课税对象。又由于各国对一般财产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方式不同,一般财产税又分为以全部课税对象财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财产税和以应税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财产净值为课税依据的净值税。
一、以全部财产价值作为课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
这种一般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了所有的财产。一般财产税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课税权的多样性。一般财产税课税权多样性主要体现在课税权主体的多样性上。一般财产税在有些国家是中央税收,如瑞典;在有些国家则是地方税收,如美国;还有一些国家是中央和地方都有征税权,如早期英国的一般财产税。
2.纳税人的广泛性。一般财产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的所有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凡属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座落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应税财产纳税;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位于国内的财产纳税。有少数国家对公司法人不征税。但多数国家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公司法人。
3.课税对象的选择性。严格地说,一般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所有财产,即不动产、动产及其他有关财产权利。但实际上,各国对征收查实过于困难、征收费用过高或不易作价的财产,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中,如家具、珠宝首饰、艺术收藏品、商标商誉权、著作权、非营利性专利权等。
4.税率的优惠性及多样性。一般财产税税率较低,且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一般在1%左右,而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最高税率亦不超过3%。
5.财产估价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一般财产税的计税基础是财产估定价值。财产估价在一般财产税的征收中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的轻重。财产估价,就是将财产税课税对象的各种物品折算成能以货币衡量的价值。财产税的征收必须建立在财产估价基础之上。各国一般以市场价值、重置价值和收益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所以如何确定最佳的评估价值成为以全部财产价值作为课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的重要内容。
二、以财产净值为课税依据的财产净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