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接税税种中,所得税是普遍认为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直接税税种。相对于古老的直接税税种,其税源广阔,有弹性,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能符合各项税收原则,税收负担合理,对经济也没有直接的妨碍影响。这样,许多国家,主要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相继引进了所得税。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世界大战的爆发,给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客观上加快了这些国家税收制度变化的进程,最终使得各国的税收制度从长期实行以关税、消费税为中心的间接税税收制度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现代税收制度。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更加重视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的作用,致力于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并逐步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发展。税基日渐扩大,征收也逐步规范。从理论上讲,所得税还是一个有力的经济内在稳定器,是实现税负公平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刺激经济发展、实施政府各种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主要工具。这样,所得税的地位在各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这种税收制度,使得所得税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
二、税制改革的一般趋向
各国税制的形成和变革,有其历史的、地理的、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因素,尤其随着生产力发展,经济结构变化,财政需求增多,税制改革也就规模扩大而且次数频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经济制度建立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各国税制经历了重要的变革,其原因概述有以下几点:第一是经济发展。自产业革命之后,又经历了机械、电力与核能时代,物质生产能力大增,财富分配差距日益增加;第二是战乱动荡。战时军费太大,使许多政府不得不重征旧税,创立新税,战后整理局面,又必须改进税制;第三是政治社会要求。一方面,民主思想发展、公平分配的要求日益增加,税收不能再象过去那样向征收容易的方面征课,必须照顾到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阶级斗争日益激烈,社会福利措施增加,税收也需寻找新的来源;第四是税收功能扩展。税收已不再是单纯的筹集资金、供应支出的手段,而成为公共部门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调节杠杆。所以税制适应经济的发展必须要进行不断的改革。
各国历代的税制变革,一般是在传统税制的基础上,作合并与分化的不规模演变,而真正大规模的、彻底的变动是少见的。现代税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宗旨便是适应环境形势,发挥杠杆作用。所采取的变革方式包括合并、分化和改革。合并是针对于有时因财政急需而开征临时税,但没有及时的废除,且与经常税体系元太大联系,或者在旧的税种上征收附加税,经发展后已经超过了原税,或者有时因特种业务的需要而课征的特种税等等。税务行政机构在适当时候,将这些零散杂乱的税种化为一种或几种就称之为合并。分化是因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分工越来越细,业务越来越繁琐,于是将一种旧税分成几种新税,或者因临时急需,在原税基的基础上从新的角度开征新税等等。分化有时会体现出新税独立的潜力,但有时也会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和征收费用。改革便是从整体上进行的税制改革,一般通过一个专家委员会的研究建议,作有系统、有步骤的改革。一般而言,战时的税制改革,是由于财政的需要、税源的损失,以及经济结构的失常,而战后的税制改革,可看成是经济复原或经济复兴的一部分。
现代各国税制改革,虽原因、内容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有一些共同的趋势,形成了世界税制改革的一般趋向。
1.目标综合化。在现代各国中,除非常时期以外,税种的兴废决不单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唯一目标,而是综合财政经济、社会和政治各方因素的考虑,达成一个或一组目标。当不同的目标之间出现矛盾时,例如效率与公平、稳定与增长等矛盾,则从税制本身来进行协调和权衡选择。
2.税制系统化。现代各国若出现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决非单凭统治者的意志或冲动杂乱零星地增减改革一种或几种税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而是在科学化设计的基础上,废旧立新,形成一个有完整系统的、有改革步骤的税制体系。
3.有一定的主体。税制发展的一致趋向中必然存在着一个主体,现在世界各国税制中,不外乎三种类型,以直接税为主体,以间接税为主体和双主体税制。
具体而言,世界税收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发生于本世纪80年代的以美国为首、遍及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减税,而且主要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同时,取消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如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优惠、贷款利息的扣除、一些支出扣除、公司所得税的投资减免、净资本所得的优惠等。在美国税制改革的影响下,许多西方国家也相应掀起了税改的浪潮,纷纷减税,降低税率。到90年代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已经普遍降低。西方国家的此类税制改革是有其客观的背景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虽然对保证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高额的累进税率极大地妨碍了人们的劳动、储蓄和投资。所以,这种税收制度对经济来说是一种非中性的税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并且所得税制度优惠过多形成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征管复杂,管理成本较高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提出要降低所得税率,加强和改进商品劳务税。他们认为,所得税虽然是一个优良的税种,但商品劳务税并不是劣质税,特别是增值税具有许多税种不可替代的优点。而且从实际需要看,西方国家大幅度降低所得税税率,但政府财政需要非减反增,减少所得税必然要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政府收入,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支出需求。因此,许多国家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另一方面又考虑如何增加商品劳务税。近些年来,各资本主义国家不时地进行税制改革.主要是围绕着商品劳务税进行的。大多数国家上调了增值税税率,并相应提高了石油税、酒税、烟税等消费税率。而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重点是增加消费税,提高汽油税、烟税、机票税、电活使用税等税的税率,从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自法国推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被认为是当代优良的商品课税税种而被许多国家采用。所以,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中,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与过去主要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状况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这些国家,商品劳务税的比重在日益上升,所得税的比重在逐渐下降。这也是现代税制的一种发展趋势。所以有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开始步人以现代直接税和现代间接税为双主体的发展阶段。
三、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
在世界税制改革的浪潮中,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显得尤其重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税收制度的发展也受到制约,其税收制度上体现了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征。首先,税制结构落后。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抑制了所得税的发展,因而在税制结构上,以保护主义关税与国内销售税为主的商品劳务税比重较大,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结构的转换。其次,税收负担沉重。由于税源单一而且不充足,税基偏窄,许多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采取加重税负与增发货币的办法来集聚财力,从而维持公共支出和发展经济,由此造成了税收对劳动与投资等方面的抑制效应,影响了经济增长。再次,税收扭曲严重。由于传统的商品劳务税在本质上是一种非中性税收,加上发展中国家的高税负和税收征管监督的低水平导致普遍的偷逃税,使不同部门与不同课税对象的税负严重失衡,影响了公平竞争与经济效率。发展中国家税收的这些基本特征必然推动其实行税制改革。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及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通过税制改革寻求更高的税收收入,改善税收的弹性和税收结构的适应性,消除繁重的课税所造成的抑制效应,减少因不同部门和不同课税对象的扭曲性课税所引起的经济效率低下,在课税中有效地保护贫困化最严重的阶层,并部分地缓和通货膨胀的不良影响。从以上目标出发,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去考虑税收的激励机制,二是实现税制简化。
1.纵向公平
实现纵向公平是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它意味着不同收入水平和拥有不同财产价值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即收入高、财产多的应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这种纵向公平一般是通过所得税与财产税的累进税率以及对低收入阶层的种种减免税办法来体现的,其实质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税收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这是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目标。但是这种纵向公平与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其它目标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尤其是同扩大税基的改革方向存在矛盾。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减少扭曲性课税现象,作出了优先扩大税基并适当兼顾纵向公平的选择。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偷逃税现象严重,有一半左右的所得税被偷逃,且惯于偷逃税的纳税人中以富人居多,这就使各国对税收的再分配作用重视程度日益下降;其次,纵向公平在政治上颇有吸引力,但在实际执行中阻力重:重,且在税负上如何设计才称得上实现纵向公平比较难以把握,因而纵向公平很难在实践中实现,更重要的是,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加速发展经济而逐步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这种政策在客观上要求减轻对贸易的重复课税与扭曲课税,收缩商品劳务税的税基,这就使许多以传统的商品劳务税为主要财源的发展中国家面临财政危机,这样,扩大税基、增加税收的迫切性日益突出,从而抑制了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许多国家在改革中还是注意兼顾了纵向公平,如提供免税食品或增值税的零税率食品,对一些需求弹性较小的生活必需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收入、城市居民财产和农业二匕地等方面的征税适当提高起征点,以便为最贫穷的阶层提供保护。
2.横向公平
实现横向公平是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它意味着具有同等收入与财产的纳税人必须承担同样的税负,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然而,这种横向公平往往同作为激励手段的税收优惠存在矛盾。当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时,不仅有损于横向公平,而且还会严重地侵蚀税基。所以,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也以减少税收优惠作为税收改革的方向,通过削减税收优惠,实现平均税负和扩展税基,在财政收入不至于减少的前提下,降低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使横向公平状况有所改善。但是,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改革中认为,对税收优惠要作具体分析,应该取消那种无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而有些税收优惠,尤其是对投资的优惠应该继续保留。他们认为,这种优惠可以降低资本的使用成本,从而激励人们增加投资,提高国民储蓄率,加速资本形成和经济发展。同时,这种优惠作为一种税式支出,可以以更简便的支出方法,达到如同直接预算支出形式相似的政策目标。面对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而形成的地区性或全球性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发展中国家不能轻易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就有可能在国际投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税制简化
税制简化是所有实行税制改革的国家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在各国的所得税征收中,大多是采取累进税率的方式。同商品劳务税相比,累进所得税作为一种对人税,具有一定的优点。然而,过多的分档税率和确定应税所得的复杂性,又使税制变得十分繁琐,与税制简化的目标不符,并对劳动与投资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对此,有两种改革思路:一些国家主张在保留所得税的同时以简化税制为重点,尽量减少累进的级数,简并税率并减少税前扣除,从而达到简化税制与扩大税基的双重目标。也有的国家从简化税制与增加税收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设想用某些税基更宽的税种取代所得税。一些发展中国家曾经试用过以消费(支出)税取代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是用现金流量税取代公司所得税。这两种税收的税基较宽,也便于贯彻公平原则,但都难以付诸实践,其原因在于就消费(支出)税来说,不仅纳税人的消费(支出)额的确定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而且真正具有广泛税基的消费税,其主要课税对象无疑是工资薪金所得,对资本所得则不征税,这样,尽管对纳入税基的部分可以根据消费(支出)额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以体现公平原则,但对于不纳入税基的那部分所得来说,消费税又难以完整地体现公平原则。就现金流量税来说,由于其计税基础是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净收益加该期摊提的折旧费用,从原则上讲,不仅税制设计比较简便,而且其税基要优于现行的公司所得税,仅次于增值税,因而,在不涉及国际税收关系的封闭经济条件下,现金流量税在理论上要优于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然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必须考虑国际税收关系的处理,而现行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不允许对非纯粹所得税实行抵免。因此,现金流量税的推行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发展中国家在税收改革方向的权衡与选择中,既受到发达国家税收改革方向的影响,也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特点与现实的需要,从而在兼顾一般税收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借鉴但不拘泥于发达国家税收改革的某些具体做法,选择了大体相似的税收改革方向。其税收制度结构发展的趋势同一般发达国家现行税制发展大体一致,基本上也是向以现代直接税和现代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靠拢。具体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也经历了从古老的直接税到以间接税为主的发展阶段。一种情况是按一般发展顺序实行以现代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所得税待别是个人所得税在这些国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得税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非常高;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税收制度发展的过程自然不同。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普遍不高,所得税税源不丰厚,且许多国家独立较晚,充分行使自己独立的税收管辖权受到极大的限制,此外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较为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现在仍然保持着以商品劳务税为主的特点,商品劳务税占国民生产的比重一般都大大超过所得税。从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来看,同样也表现出明显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特点。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增值税、国内商品和劳务税、消费税、交易税等问接税占其税收总额的比重一般都要超过由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组成的直接税,比例通常在50%以上,有些国家则高达70%以上。
由于不同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发展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决定了这些国家的税制改革的着重点不同。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近期税制改革的着眼点放在商品劳务课税方面,建立以增值税为主的新的商品税收体系,改造原有的间接税制度,以达到各方面的经济、社会和财政目的。而对已推行增值税或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一些国家来说,税制改革的重点基本上是放在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改进和完善方面。改革后.这些国家直接税的地位得到提高,所得税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