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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税制优化的选择(2)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也就是把对个人收益所得课征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政收入,促进个人收人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也就是把对企业课征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的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

3.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也就是把对个人和企业共同征收的社会保险税作为主体税。因为是以个人工资收入为计税依据,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所以把社会保险税列为收益所得税。在一些福利经济国家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经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险税为主体。

(三)商品劳务税和收益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这种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收益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二者同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一般来说,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或者在由收益所得税为主体向发展增值税,扩大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都会形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虽然是一种现实的税制结构模式,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只是一种转换时期的过渡模式,最终将被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或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所替代。

从以上我们分析的各类税收结构模式来看,并不存在十全十美的税制。任何一种税制都有其好的方面也有其不良的方面,只不过在不同的角度和程度上存在差异。我们只有依据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评价。

从税制结构模式以主体税种为特征进行分类可以看出,主体税种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占有主要比重的税种,它标志着税制结构模式的类型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主体税的选择也就成为确定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关键。选择主体税种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税源、税基、税种结构之间的影响和协调。在主体税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税收的主体税种的内部也还存在一个税种之间的组合和配置,即主体税内部结构问题。商品劳务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应选择具有一般商品税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为主体,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即非中性消费税或货物税,形成一个能起到个别调节作用的内部结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资源基础配置的要求,并对市场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调节。收益所得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也有一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主辅关系问题。这一般由一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产制度和收入分配方式等诸多因素所决定。以我国为例,应选择以企业所得税为主,逐步扩大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益所得税内部结构模式。

此外,在主体税确定,主体税内部税种组合配置合理的条件下,为使总体税制结构功能优化,还需要在商品劳务税和收益所得税无法征收和调节的范围,充分运用辅助税种对经济所具有的特殊调节功能。辅助税包括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等税系。设计辅助税种应本着简化税种,优化功能的原则,形成税种相对较少,征管简单易行,功能比较全面的辅助税内部结构模型。

四、税率设计

(一)商品劳务税税率设计

对商品劳务税的税率设计存在的最大的争议就是商品劳务税究竟应该实行差别税率还是统一税率?当几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时,全部税收负担应该如何分配,是完全集中在最缺乏需求弹性的商品上,还是在三者之问分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两种观点,即差别税率的主张和中性税收主张。

1.主张实行差别税率。庇古认为,筹集一定量财政收入的最好方法,就是随着从非常有弹性的需求和供应的使用到越来越缺乏弹性的需求和供应的使用,税率变得越来越高。而根据拉姆奇法则,即为使税收的超税负担最小,对不同商品应按照不同的需求弹性来确定各自的税率。

但是,这一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商品的需求曲线在实际中是难以测定的,影响商品需求的因素甚多,如价格、消费者心理偏好、收入、产品质量、气候、地理等。即使是运用现代化统计手段所测出的需求弹性也只是近似的。所以,要根据不同种商品确定不同种弹性,继而再确定不同种税率,那是不可能做到的;第二,即使现在存在着某种先进的计量手段,可以对每种商品的需求曲线及其在每个价格之上的需求弹性作出精确测定,要真正实施仍然是行不通的。因为一方面,在市场上商品有千万种,各商品下面还有许多品种和规格,而每种商品的每个品种和每个规格都有其需求曲线和需求弹性,如果测定的需求弹性有一千个数值,我们岂不是要设计出一千种税率来符合拉姆奇法则而使超税负担为最小?另一方面,需求弹性的数值是经常变动的,而税率是相对固定的,真的要实行拉姆奇法则,则要求税率也必须随弹性‘值的变动而变动,那么税率就成为某种反复无常的东西,税率过多和频繁变动必然会带来征收和缴纳上的诸多不便,这本身又是一种超额负担。第三,根据拉姆奇法则的要求,需求弹性小则课重税,而需求弹性大则课轻税,这与人民实际生活负担相矛盾。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民消费的必需品往往是缺乏弹性的,如果课以重税,而对奢侈品课以轻税,势必造成穷人税负过重,而富人税负过轻,因此,每个人从常识上都会作出判断,即应当对占人们日常生活开支比重较大的必需品课以轻税,而对奢侈品和占人们生活开支比重较小的物品课以重税,这样才能使人民感到其所受的效用损失较小。

此外,曾经有学者提出过拉姆奇法则的补充说明,他们认为应当对与闲暇互为补充的商品制定较高的税率,因为要使人们工作勤奋,那就要求人们适当减少闲暇时间,税收不能直接向闲暇征收,但如果对那些与闲暇有互补关系的商品课以重税,则会使人们感到闲暇的昂贵,从而间接地遏制了人们对闲暇的需求,实际上他们是为奢侈品课以重税提供一种理论,它也说明单纯用拉姆奇法则来设计税率是难以行得通的。

2.中性税收的主张。这种观点认为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税率会使本来的商品相对价格比率改变,从而使消费者的最优购买组合也因之改变,使税负相对较高的商品被税负相对较低的商品所替代,也就是说价格较高被价格较低的商品所替代。持此种观点的学者通过图像证明,统一税率只具有收入效应,而差别税率不仅具有收入效应,而且有替代效应,也就是只有实行无差别的统一税率,使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保持不变,才能使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只受实际收入减少的影响。这是因为征税后价格同比例上升,消费者实际收入下降。由于商品价格比率不因征税而改变,说明统一税率对商品价格结构不产生影响。只起“中性”作用。这是符合帕累托效率原则的,避免了选择性税收或差别税率所可能造成的消费者效用的更多损失。

中性税收主张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两种不同商品征收相同税率的税不会改变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这只能是一种假定。因为商品间的需求和供应条件均不同。需要分几种情况讨论。第一,只有当两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都是无穷大或者两种商品的供应弹性均为零时,那么对两种商品征相同税的结果,不会改变原有的市场价格,改变的仅是生产者获得的净价格。就消费者而言,预算线的斜率和位置都没有改变,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也不变。第二,只有当两种商品的供应弹性是无穷大或者两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均为零时,那么对两种商品征相同税的结果会改变原有的市场价格,使市场价格上升的程度恰好等于单位税额。就生产者来说,其销售收入并不因征税而少;就消费者来说,其预算制约条件改变导致可支配的实际收入减少,但由于各种商品的价格上升幅度一样,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不变,这是因为预算线的斜率不变而位置内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余各情况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都会使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同时,统一税率对生产也是存在影响的。在不征税前,有的企业愿意生产而且能够生产,在征税之后不愿意或者不能够生产。这说明,这些企业不能把税负转嫁出去而负担了税收,使产品的含税成本过高,不足以吸引企业维持生产。

在实际中我们究竟如何来设计一种合理的税率结构?因为在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往往是不能同时兼顾的,所以只能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整体宏观政策的角度出发,贯彻抓住重点,兼顾一般,考虑必需因素,并对奢侈品始终课以重税的税率设计原则。

1.抓住重点。在设计税率时应根据需要,可以列举出若干种产品作为重点课征对象,这种重点可以出自于多方面考虑,若是出于征收财政收入的考虑,则可以选择税源大的产品实行课征;若是出于限制某产业或者行业的考虑,选择某些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产品实行课征。列举产品的税率要高于一般税率,也可以低于一般税率,以此具体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并由此体现出税率设计的重点。同时,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税率设计不仅需要考虑价格弹性,更重要的是考虑收入弹性,如果商品收入弹性大于1,即商品需求数量增长百分比大于收入增长百分比,则课以较高税率。这样,既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又不会过多地加重收人较低的人的生活负担。当然,选择重点课税对象时,最主要的是要视税源大小而定。

2.兼顾一般。对于除以上重点列举的产品,则一律实行无差别的统一税率。无论产品的经营利润有多高,只要是非重点列举的,均按统一税率课征,这样可使税率设计大为简化,这样,税务机关可以不用过多的考虑情况的变化,也就是说以不变应万变,用统一税率来对付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生产情况。同时还可以大大节约征管成本。此外,既然税率的制定要适宜于各行各业所有重点例举产品以外的产品,税率不可能设计得很高。

3.考虑必须因素。生活必须品是这一类型的典型。对广大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尤其是占人民日常生活开支出重较大的部分产品,需要实行低税或者免税政策。这一方面可以刺激那些必需品的生产,降低物价,扩大供给,另一方面使广大人民受益,减少生活费用负担。在对缺乏弹性的必须品的征税效果进行分析时,必须考虑征税会给消费者带来多少实际的货币损失。当然,并不是对所有必需品都必须照顾。有些必需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的比重很小,则不必照顾,比如盐等商品。

4.对奢侈品课以重税。从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看,不管奢侈品的需求弹性是大是小,一般都课以比必须品和其他一般商品重的税收。对奢侈品课以重税后,其产出并不会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奢侈品对于不同的人们具有不同的弹性,对于收人较少的人来说,奢侈品可以具有较高的价格弹性,因为它并不是非买不可的。价格的高低对于他们决定购买与否很有影响;对于收入较高的人,奢侈品可能缺乏价格弹性,价格上升并不会减少或者大幅度减少他们对奢侈品的购买。因此奢侈品并不是绝对富于弹性的。考虑对奢侈品课重税的另一个原因是再分配效应。从公平税负角度考虑,对奢侈品课高税就是由收入更高的人多纳税。但是有些奢侈品的消费并不是以富人而是以穷人居多,比如烟、酒。对于抽烟、喝酒的人来说烟酒的确是缺乏弹性的。现在各国对烟、酒都课以重税,不能不说烟酒税使抽烟、喝酒的人生活费用增加不少。这里也存在着一种“寓禁于征”的概念。但实际上靠此来节制人们的抽烟、喝酒的习惯,收效是微乎其微的。所以,高税率的征收的主要目的还在于征集财政收入。所以在重征奢侈品的时候,对人民实际生活负担能力是需要十分注意的。

(二)所得税税率设计

所得税税率设计问题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类。

1.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可分为两种: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与一次性总付税相比,它会改变不同收入水平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一次总付税则不会。由于征收了比例所得税,使人们之问的收入差距缩小了,可能造成一部分人从那些工作比较艰巨而需要高报酬的岗位转到那些工作比较舒适但报酬较低的岗位。累进所得税率相对于比例所得税在这方面的效应就显得更加突出。

但是所得税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实现分配职能的问题,在分配中不仅要力图实现横向公平,而且要实现纵向公平。从横向公平的角度看,相同收入的人应交纳相同数额的税收。从纵向公平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拉大了,多收入的人应当多纳税,这实际上涉及到支付能力的问题。很显然,所得税的课征对象不是人们的行为而是人们的收入,对具体的收入来源是不加分类的。不论其是勤劳所得,还是不劳而获,是多劳多得还是少劳少得,一律实行“多收多征,少收少征,无收不征”的原则。累进所得税比比例所得税更加激进地实行了这个原则。所得税是对不同收入水平人们收入的一种调整,缩小收入差距而实现了分配职能,但是它对高效率工作的人们是一种挫伤,不利于资源配置职能的实现。

所以,要不要采用所得税形式的征收、究竟应把所得税率确定在什么水平上?累进所得税实行的话,其累进程度又如何?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平等与效率之间的选择。很显然税收的目标是要实现效率优先的话那就要求尽可能不采用所得税形式的征收。如果征收所得税的话,税率要尽可能低,最好不采用累进所得税。但如果税收的目标是要实现公平要求的话,那就要求在个人收入水平不等的情况下采用所得税形式的征收,税率的设计要有利于对高收入档次的征收。但是政府税收的目标决非是单一的,而是公平和效率的兼而有之,很难得出一种统一的见解。所以在设计所得税税率时,需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制定出一种既照顾到效率、又考虑到公平,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现在所得税在各国税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加强,对此更是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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