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是一国政府在税制设计时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评判一国税制优劣好坏的基本标准。税收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一直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由此税收原则也成为税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手段。如何使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达到这几个方面的目标,就成为税收原则讨论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演变
在有关税收原则理论的创立发展过程中,人们一般认为18世纪末亚当·斯密第一次系统地、明确地阐述了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由此,奠定了税收原则理论基础。19世纪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九原则,则被视为集前人之大成,把税收原则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到了20世纪,当代的经济学者在理论上再攀高峰,把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经济稳定和增长三大原则。但是,在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史上,不能不提到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原则理论所作出的贡献,比较突出的是威廉·配弟和尤斯第。
一般认为,税收原则的最早提出应当归功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弟。他当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税收的原则,但是他针对当时英国税制紊乱、复杂,税收负担过重且极不公平的弊端,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三条税收标准。所谓公平,即指纳税人纳税能力不同,税收负担也就应当不同而且要适当。所谓便利,是指税收的征收手续、程序、方法要简便,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所谓节省,是指征税过程的费用要尽可能减少。继威廉·配弟之后,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也对税收原则作出了相应的阐述。他在承认国库原则是课税的最高原则外,提出了课税的六项原则:(1)采用促进自愿纳税的课税方法;(2)课税不得侵犯臣民的自由,不得危害工商业,不得有害于国家的繁荣和臣民的幸福;(3)应该平等课税;(4)课税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5)选择征收费用最低的货物课税;(6)纳税手段应当简便易行,税收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
威廉·配弟和尤斯第关于税收原则的许多思想为后来的亚当·斯密吸收,成为亚当·斯密四项税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后人把威廉·配弟和尤斯第称为税收原则理论提出的先驱者。
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在书中,亚当·斯密提出了他的闻名于世的四大税收原则。这些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平等原则(Equality)。即人民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按各自能力,即依据其在国家保护下获得收入的多少来缴纳税收,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
2.确定原则(certainty)。即人民据以纳税的税收条例必须是确定的,纳税的时间、地点、手续、数额等,都要明确规定,使纳税人明了。
3.便利原则(Convenience)。即征税过程及手续应尽量从简,给纳税人以最大方便。
4.最少征税费用原则(Economy of Collection)。即在征税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使人民付出的,尽可能等于政府所得的收入。
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收原则归纳起来无非是两大内容:公平和管理(包括确定、便利和节省)。它并没有涉及或者至少没有明确提出税制的国民经济原则,这与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背景及他本人的思想体系有关。亚当·斯密处于资本主义上升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他主张经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他认为市场机制通过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地调节经济,政府只是一个“守夜者”,因此,政府应少征税,缩减支出,平衡预算。尽管在他的思想中,也考虑过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但并未作为基本原则提出。他的原则只是针对当时封建的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从公平和税收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竞争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成为当时各国制定、规范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对后世的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平等和节约两条原则,孕育了现代税收原则理论——公平原则中的利益说和支付能力说以及效率原则中的税务行政效率原则。①
亚当。斯密之后,法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让·巴蒂斯特.萨伊从赋税有害的思想出发,提出了五条税收原则:(1)税率最适度原则;(2)节约征收费用原则;(3)各阶层人民公平负担原则;(4)最少程度防害生产原则;(5)有利于国民道德提高原则。瑞士经济学家西斯蒙第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出发,也对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补充了四项原则:(1)税收不可触及资本;(2)课税对象应为纯收入,不应为总收入;(3)税收不能触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4)税收不可使资本外流。
19世纪下半叶,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原则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条原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财政政策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即税收要保证国家经费开支的需要。具体包括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
(1)收入充分原则。即税收要能够充分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财政需要,以避免产生财政赤字。
(2)收入弹性原则。即税收应能够随着国家财政需要而自动地增加。
第二,国民经济原则。即国家征税不仅不能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不能危及税源,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尽可能有助于资本的形成,促使国民经济发展。该原则又包括慎选税源和慎选税种两项小原则。
(1)慎选税种原则。即应以国民所得为税源,尽量避免对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的征税,以免阻碍经济发展。
(2)慎选税源原则。即税种的选择要考虑税收负担的转嫁,尽量选择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以免妨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税负的公平。
第三,社会公平原则。即税收负担要公平地归着到每个纳税人身上。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1)普遍原则。即国家征税应遍及社会所有成员,不能因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2)平等原则。即税收负担应按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分配,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相称。
第四,税务行政原则。这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它包括了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省原则。
(1)确定原则。即税法必须明确具体,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都应事先规定清楚。
(2)便利原则。即纳税手续要简便,尽量给纳税人以方便。
(3)节省原则。即征税费用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费用应力求节省。
一般认为,瓦格纳的税收原则集前人之精华,体系完整,特别是与亚当·斯密的原则相比较,他明确提出了财政收入原则,并突出了国民经济原则,强调要减少征税引起的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这被认为是现代税制原则中“效率”原则的最早表述。19世纪下半叶,是欧洲政治经济大动荡时期,各国经济发展很快,资本日益集中,财富分配日趋不均,阶级矛盾和斗争日益激烈。就德国而言,政治上,资本家、工人和支配统治政权的地主形成了一种三足鼎立的复杂的社会结构。经济上,德国从比较落后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在这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作为社会政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讲坛社会主义者,瓦格纳既反对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又反对社会主义,主张以改良政策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瓦格纳提出了他的税收原则理论。瓦格纳的税收原则反映了他的经济思想,即:税收既要保证国家财政经费不断增长的需要,又要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公平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被放在了其后的位置。
除了瓦格纳之外,19世纪末英国的新古典学派也加强了对税收效率原则的研究。研究重点在于税制应如何设置以降低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为马歇尔。马歇尔在其1890年发表的名著《经济学原理》中,运用近代效用理论、消费者剩余与供需弹性等基本概念,详细地研究了税收可能产生的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作用,提出了税收“额外负担”的概念,②从避免或减少税收负面作用的思路提出了税收的“效率”问题。
进入20世纪30年代,生产和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发展和激化,市场自发的调节已不能维持经济的顺利运转。随着30年代西方经济危机的爆发,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西方国家开始普遍地重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特别是二次大战后,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经济学各种思想、主张、体系纷纷提出,主张国家干预的理论和政策占了支配地位,政府的职能有了很大扩展,税收:不再是政府筹措收入和集中资金的工具,而是成为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目标的手段。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税收原则理论也进一步发展,强调税收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增长方面的作用,由此形成了普遍接受的税收原则体系的基本框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税务行政效率)、公平原则、经济稳定和增长原则。本章将着重讨论效率和公平两大原则的基本标准,经济稳定和增长原则在第五章展开讨论。
)第二节 税收效率
亚当·斯密曾指出:“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但是“赋税造成的人民的负担,往往比它造成的国家的利益大得多。”按亚当·斯密的分析,其原因不外四种:(1)“征收赋税可能使用大批官吏”;(2)“可能妨碍人民的勤劳”;(3)“对不幸的逃税未遂者的惩罚往往是严重的打击”;(4)纳税人可能遭受“税吏的频繁访问及可厌的稽查”。④
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税收的负担实际上包括两大内容:一是税收的行政费用和纳税人的奉纳费用,如使用大批官吏、对逃税的严重打击、税吏频繁访问;二是税收的超额负担,如可能妨碍人民的勤劳。这两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也是现代税收效率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税收的行政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最小化,其中既包括政府直接负担的税务行政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也包括纳税人负担的纳税成本(compliance cost)。税务行政成本包括税务当局实施税法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设备、用品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各种劳务费。严格地说,还应包括税法的立法成本,如为进行税收立法或修订税法所花费的前期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费用及立法过程中的费用。税收立法是确定税收制度的法定程序,所以,这类费用毫无疑问应包括在税收的行政费用之中。此外,一个好的税制必须是可行的税制,税收立法是否科学,符合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要求,涉及到税制是否可行。好的税法会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从而节省征税费用。而如果税收立法本身带有缺陷或漏洞,就容易产生偷税、避税现象或带来大量的税务纠纷,由此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征税费用,而且还可能对社会、经济带来额外的负担。所以,税收的行政费用不能忽视这种内容,特别是在对税制和征管方法进行改革时,代价是很大的。税收的行政费用不一定是越小越好。在我国的现行情况下,为保证税收的如实征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收人和财产的申报制度,要运用高科技的手段来进行监管,因此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投入,这些投入对税收的总体征管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通常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耗费的各种费用,又称为奉纳费用。它既包括了按税法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登记、缴纳税款等纳税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也包括聘用税务顾问、税务代理方面的费用及发生税务纠纷时所支付的律师的费用。这些费用中既包括货币的、时间的、体力的耗费,也包括心理上的和精神上的负担和付出。正因为如此,它的计算要比税务行政费用的计算困难的多,所以,有人称之为“税收的隐蔽费用”。
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税收制度必须具备一些要求。
1.税收制度要明确具体。税收制度的明确具体有利于纳税人清楚地了解自己负有哪些纳税义务,如何去履行纳税义务,这样才能使每个纳税人自觉地、及时地去履行纳税义务。如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无论是税务当局的征税费用,还是纳税人的奉纳费用都可大大地节省。
2.税收制度要具有可实施性。税收制度的建立应与社会、经济实际相适应。一个好的税收制度不能要求去征收哪些不可能实现的税收。有时,尽管税收立法的政策意图很明确,但由二F受信息、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按税法要求实施,如实征收。如果要保证税法的实施,则会造成征税费用的增加。若无法实施,则又会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成本。支出税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理论上说,支出税相对于所得税有许多优点,它对个人的消费支出征税,其计税基数为一定时期个人的全部收入减去个人用于储蓄和非消费性支出后的余额。经济学家对其优点进行了充分肯定,开征支出税以代替个人所得税的法案也曾在美国及一些国家提出过,而真正付诸实施的只有印度和斯里兰卡,但也终因复杂的管理和昂贵的管理成本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