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雄辩学家思考的道德责任,基本上都能够限制在一般准则之内,而且违反它们自然会有某种程度的悔恨和对惩罚的某种恐惧相随。所以,缓和这种内心的恐惧,便成为了雄辩家撰写这类书籍的真正意图。
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那样,如果仅仅是因为缺乏仁慈,是不会造成犯罪的,因此也不会受到惩罚。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并不是缺少每种美德都会受到惩罚和极其严重的良心责备。所以,也就没有人会因为自己没有实行极为慷慨、友善或宽宏大量的、处于他的情况有可能实行的行动,而遭受心灵的谴责,并去请求牧师的赦免。
在这种情况下,被违反的准则就显得很不明确。并且,遵守它还可能会使我们得到一定的荣誉和报答;而违反它呢?似乎也不会受到实际的责备、非难和惩罚。
于是,雄辩家们就把这类美德的实践看作是一种多余的工作,在他们看来,既然不能非常严格地强求,也就没有探讨的必要。为了使道德的实践工作更明朗化和简单化,他们只把三种不同类型的对道德责任的违反行为,交给牧师制裁。
第一种,对正义准则的违反。在这三种类型中它占首要位置。因为,这里的各种准则是全然明确和确定的,对它的违反可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极大的损害,那么,就应该受到,也必须受到神和人的惩罚,同时人们也会恐惧受到这种惩罚。
第二种,对雄辩学准则的违反。对于这条准则的违反,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一切很明显的例证中;另一种则是在较小的事例中。前者都存在着对正义准则的实际违反,如果人们不对别人作出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就不可能犯下这种罪行;而后者呢?如果它只是类似于在男女交往时,违反了那些应该遵守的严格礼节那样,的确不足以像对正义准则的违反那样来看待。但无论如何,他们毕竟是违反了某种相当明确的准则。
第三种,对诚实准则的违反。在许多情况下,违反事实并不等于违反正义,因而也不会遭受任何外来的惩罚;即使是用非常卑劣的行为,犯下了普遍存在的罪行,也并不见得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既然如此,那么受骗的人或其他人都不应提出报复或赔偿的要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反事实总是对某一明确准则的违反,自然地倾向于以使其羞愧来包庇犯有这种错误的那个人的东西。
由于小孩子的内心缺乏防备,总是轻信于人,为了保护他们不受侵害,造物主似乎认为应该绝对相信关心他们的童年,以及那些受托关心他们,或是在他们幼小的时候给予他们不可或缺的教育的人,也应受到这种关心。
然而,与之相矛盾的是,造物主也十分相信,除非让他们长期体验人类的许多虚妄的东西,否则,要使他们在某种合理的程度上产生疑惑和猜疑,将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
由于每个人拥有的智慧和阅历各不相同,他们所轻信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最聪明和最富有阅历的人最不容易轻信于人。但是,那种绝不轻信于人的人,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相信流言蜚语的人,在我看来,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的天性总是倾向于相信。
如果仅仅是把获得智慧和经验当作是学会怀疑的目的,那只能加大学会怀疑的困难。我们也常常听到这样的传闻:那些最聪明与最谨慎的人,有时也会相信那些不值得相信的人或事,但后来都因为自己竟一直认为可信而感到羞耻和惊讶。
一个人之所以会成为我们的精神领袖,只是由于我们在某些事情上对他信任。当然,我们也会对他表示尊重。对于一个心里有所追求的人来说,自然也希望自己成为这样的领导者并得到别人的这种尊重。
当然,我们不可能单纯地满足于受人钦佩,除非我们同时相信自己是真正值得钦佩的。同样的道理,除非我们意识到自己是真正值得信任的,否则,我们也不能单纯地满足于被人信任。正如受人赞扬的愿望和值得赞扬的愿望,虽然极其相似,但仍然是有区别的。同样,受人信任的愿望和值得信任的愿望,也同样相似而有所区别。
人与一般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语言能力,正是这种人类特有的能力,才让我们这种受人信任与领导或指导别人的愿望——所有天生愿望中最强烈的愿望得以产生。正是因为一般动物不具有这种能力,才使得我们不能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动物那里,发现领导和指导其同类的判断与行动的愿望。
毋庸置疑,领导和指导的巨大野心,即取得真正优势的愿望,是人类所特有的。而语言的特殊功能,却使它成为了人类实现这一特有愿望的重要手段。一个人如果不为别人所信任,必定会感到屈辱,尤其是在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而不惜运用严重的故意欺骗手段时,更是如此。如果此时有人当众揭穿了他的谎言,那么,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侮辱。
不过,在他决定运用那种骗人手段时,就应该认识到谎言总会有被揭穿的一天,自己必然不会得到人们的信任或是长久的信任,也必然会受到这种侮辱。那种因信任而得的权利也会随之丧失——这种权利使他能够在与他地位相等的人交际时获得各种安逸、安慰或满足。而那个在不适宜的情况之下,无意揭穿他人特殊谎言的人,因他犯了不可饶恕的当众侮辱的罪过,必定会害怕自己处于被人类社会遗弃的境况,我想,他会因此绝望而死。
在我看来,没有哪个人会接受使自己丢脸的看法,即便是那些令人起看起来十分正当的理由。基于这一点,我也会相信,那个不惜一切代价而说谎的人,也同那些谨慎的人一样,为了这个严重又故意的谎言,不知说了多少次真话。
首先,即使是在那些最不尊重事实的人中,说真话的天然倾向将克服那种欺骗的倾向或在某一方面改变或隐瞒事实的倾向。再者,我们经常会因为欺骗感到耻辱,这里面不仅是指受到别人的欺骗,也包括欺骗别人时,而且,我们甚至还会因为自己曾经欺骗别人而感到耻辱。
在此,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种不自觉的错误,这种错误总是在某种程度上表示缺乏判断力、缺乏记忆力、合宜的轻信与某种程度的鲁莽和急躁,但它绝不经常表示不诚实,也不绝不表示缺乏对真理的绝对热爱。
尽管如此,它也总是能给我们的忠诚与信誉方面带来损害,比如,它会减少我们劝说开导别人的威信;会使我们领导和指导别人的资格受到某种程度的怀疑等。
当然,如果他对别人总是完全的存心欺骗,那么,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得到人们的信任;如果仅仅是因为犯错而误导他人,人们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对他的信任,但是在其他许多情况下还是会受到人们信任的。
总而言之,任何的欺骗行为,都可能影响别人对我们的信任,甚至会丧失别人对我们的信任。
要想赢得别人的信任,只有做到真诚和坦率,对于信任我们的人,我们也会对他表示尊重,并加以信任。如果一个领导人不让我们看到他想带领我们所走的道路,或是未来的计划,那我们也必定不愿意听从他的领导。因此,保留和隐瞒必然会引起不和。
在做到真诚和坦率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使用语言去交谈,进行必须的社交活动。而社交最大的乐趣来自情感和看法的某种一致与内心的某种和谐。就如一场成功的演奏那样,所有的乐器都相互保持着合拍与和谐。
值得进一步强调的是,要想让社交取得令人愉快与和谐的效果,就必须保证情感与看法的自由交流。因此,我们都想知道彼此之间是如何受影响的,都想透过对方的内心,看到那里真正存在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