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4月8日庭长阁下:
我代表我的同事想说明一下,我们是无罪的,我们不接受你的判决,这次审判所作出的种种安排都是为了使我们在准备我们的案件时设置种种困难和不便,因此,在这次审讯中,我们觉得自己并没有受到原先所希望的那种公正的审判。
我还想告诉阁下,根据我们的看法,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安排,无非是要使我们成为替罪羊,以便扼杀为争取非洲人民权利面斗争的非洲人的惟一政治组织--肯尼亚非洲人联盟。我们希望说明,我们所采取的种种行动,一直是在竭尽全力找出某种方法,以使这个国家的民众可以和睦相处。但是,我们所反对的--我们还将继续反对的--就是这个国家的政府的种种歧视政策。不论我们坐牢不坐牢,阁下,我们都不接受这种情况,因为我们觉得上帝创造这个世界,是要让人类过幸福的生活,平等地享受美好的事物和国家的财富,并且享受这个国家必将提供的种种机会。因此,阁下,我并不说你是受了欺骗或是受了影响,不过你所持的论点却是我们反对了欧洲人,鉴于你也是欧洲人,阁下,你也许更会有这样的感觉,这本是很自然的。我并不指责你存有偏见,不过我觉得你不应该过于强调这一事实,即我们的动机完全出于对欧洲人的憎恨。我们请你不要有这种看法,我们希望你接受如下的看法,即;我们的种种活动都是反对非洲人民所蒙受的种种不公正的待遇,如果说,在试图确立非洲人民的权利时,我们竟然成了你们所谓的矛矛,那我们很抱歉,你在这方面是受骗了。我们所做的,以及我们将继续做的,就是要求非洲人民有做人的权利,让他们可以像其他人民那样享受种种便利和特权。
我们期待,有朝一日,和平将降临这片国土,事实也将证明,我们作为非洲人的领袖,是一直维护和平的。我们没有一个人会对残杀人类感到快乐,也不会宽恕这种行为。我们是人,我们都有家属,我们没有谁会宽恕你们认为我们曾经犯下的那种纵火罪之类的活动。
为了不占去你更多的时间,我要告诉阁下,我们作为政治团体或政治领袖,将在宪法的范围内坚持我们的要求,这些要求你和政府无疑全都知道。我这么说,根本不是代表我的同事要求宽恕。我们所要求的,只是伸张正义,并纠正目前存在的种种不公正的做法。毫无疑问,我们是有怨愤的,在这个国家内,不论地位高低,人人都知道得十分清楚,存在着令人怨愤的事情,就是这种使人怨愤的事影响到非洲人民,因而我们一直在战斗。我们要求纠正这些事情,在这方面,我们并不请求你原谅。
我并不想占去你更多的时间,阁下。我想向你说明的是,我们强烈地意识到,政府在这个时候竟然试图扼杀由我们担任领导人的惟一的组织,那就是肯尼亚非洲人联盟,而我们却一直在为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而工作,我们一直都在设法在各族人民之间建立和睦的关系。除了这几句话以外,阁下,我还可以说,我们不接受你的判罪。我们有义务通知我们的律师来承办这件事,我们打算向上级法院申诉,我们相信,肯尼亚最高法院会对我们作出公正的判决,因为我们拥护和平,我们拥护非洲人民的权利。我们相信,非洲人会在各民族中获得一个地位。
概括地说,这就是我代表我的同事所要说的话,我们希望你和其余那些当权的人会找出一些办法,使我们可以给这个国家带来和睦,因为我们确信,通过任何一部分人的暴力来取得和平是不可能的;任何方式的暴力,不论是来自欧洲人的或来自非洲人的,都绝对不能带来和平。
菲德尔·卡斯特罗(1926年一)
古巴革命的倡导者,现任古巴共产党总书记。生于甘蔗园主家庭,1950年毕业于哈瓦那大学法学院。1953年参与组建革命团体,同年7月26日领导了攻打圣地亚哥的蒙卡达兵营的战斗,事败被捕入狱,1955年获释。1958年领导古巴人民推翻了巴蒂斯塔的独裁统治,组建7古巴新政府。1959年2月起出任政府总理,1976年担任古巴共产党总书记至今。
卡斯特罗的演说慷慨激昂、气势磅礴、极富感染力和人格魅力。本篇是他在1953年10月16日在圣地亚哥紧急法庭上的自我辩护词,是一篇充分显示卡斯特罗性格、抱负、博学和辩才的长篇演说。卡斯特罗自任辩护律师,不仅以其雄辩的口才历数巴蒂斯塔独裁政权的种种暴行、腐败和叛国行为,而且还十分明确和完整地宣传了整个革命阶段的纲领和政策,充分体现了一个革命家的非凡气度,无可争议地从被告变成了原告:整篇演说措词锐利,材料充足,观点鲜明,一气呵成,充满了使命感、历史感、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及大无畏的革命气概,实质上成了发动革命和呼吁推翻独裁统治的宣言书。
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1953年10月16日诸位法官先生:
从来没有过任何一个辩护律师得在这样困难的条件下进行工作;也从来没有过任何一个被告遭到过这么多的严重的非法待遇。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和被告是同一个人。我作为辩护律师,连看一下起诉书也没有可能;作为被告,我被关闭在完全与外界隔绝的单人牢房已经有76天,这是违反一切人道的和法律的规定的。
讲话人绝对厌恶幼稚和自负,没有心情、而且生性也不善于夸夸其谈和做什么耸人听闻的事情。我不得不在这个法庭上自岂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是由于两个原因:第一,是因为实际上完全剥夺了我的受辩护权;第二,是因为只有感受至深的人,眼见祖国受到那样深重的灾难,正在遭到那样践踏的人,才能在这样的场合呕心沥血讲出凝结着真理的话来。
我个人愿意尊重法官先生们,并且感谢你们各位没有从我率直地陈述的事实中看到对于你们的任何敌意。我的发言只是为了证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所采取的立场的虚伪和错误。每个法庭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个零件,它必须按照整个机器所规定的轨道运行,这当然不是说哪个人因此就有理由采取那些违背他自己的原则的行动。我完全了解,最大的责任应由寡头集团来负,他们背叛了国家,践踏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而使之奴颜婢膝、卑鄙无耻地听命于一个篡权者。为数极少的正派人曾企图以个人的表示来补救被损害了的司法荣誉,但是这些少数人的姿态刚刚表现出来,就被大多数羔羊般恭顺的态度所淹没了。我了解这种情况,然而这并不能阻止我阐述鼓舞我的事业的真理。把我带到这个法庭来可能只是为了串演一出给专横披上合法和公正的外衣的闹剧,我一定要坚决地揭穿掩盖着如此无耻勾当的卑鄙的假面具。说也奇怪,把我带到你们这里来以便对我进行审讯和判罪的人,并不尊重这个法院的任何一个命令。
如果这次审讯正像你们所说的,是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法庭上进行的最重要的一次审讯,那么我所讲的话大概会消失在独裁政权企图对我施行的那种窒息手段中,但是你们所作的一切,子孙万代将会一再回顾的。你们想想看,现在你们在审讯一个被告,但是你们自己将受到不止一次的审讯,将要多次受到后代的谴责。那时,我在这里所讲的话将会一再被人提起,这并不是因为我说了这些话,而是因为正义的问题是永恒的,人民并没有被法学家和理论家繁琐的意见所迷惑,人民是有深刻的正义感的。人民有朴素的但是颠扑不破的、同一切荒谬和矛盾不相容的逻辑。如果世界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从内心深处厌恶特权和不平等的话,那就是古巴人民。他们懂得司法的象征是淑女、天平和宝剑。如果他们看到司法奴颜婢膝地跪倒在一些人面前,同时却对另一些人疯狂地挥舞武器,那么人民就会把它看做是握着匕首的卖淫妇。我的逻辑就是人民的朴素的逻辑。
我认为我已充分地论证了我的观点;我的理由要比检察官先生用来要求判我26年徒刑的理由要多。所有这些理由都有助于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而斗争的人们,没有一个理由是有利于无情地压迫、践踏和掠夺人民的人。因此我不得不讲出许多理由,而他一个也讲不出。巴蒂斯塔是违反人民的意志,用叛变和暴力破坏了共和国的法律而上台的,怎样能使他的当权合法化呢?怎样能把一个压迫人民的和沾满血迹和耻辱的政权叫作合法的呢?怎样能把一个充斥着社会上最守旧的人、最落后的思想和最落后的官僚制度的政府叫作革命的呢?又怎样能认为,肩负着保卫我国宪法的使命的法院最大的不忠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呢?凭什么权利把为了祖国的荣誉而贡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的公民送进监狱呢?这在全国人民看来,是骇人听闻的事;照真正的正义原则说来,都是骇人听闻的事。
但是我们还有一个理由比其他一切理由都更为有力:我们是古巴人,作为古巴人就有一个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犯罪,就是背叛。我们为祖国的历史而骄傲;我们在小学校里就学习了祖国历史,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不年以来就一直流行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强调应审视种族隔离对公共教育的影响,"隅离的教育设施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沃伦的发言既有雄辩的驳论,又有充满情感的倾诉,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不平等和黑人所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对"布朗诉肖尼县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理由
这些案件是由堪萨斯、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特拉华四州提交给本院的。它们是以不同的案情和不同的地方条件为前提,但在这份合并的意见书中,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一并证明对这些案件进行审议是正确的。
在上述每个案件中,黑色人种的未成年人试图通过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寻求法院帮助其根据非种族隔离的原则进入他们社区的各公立学校就读。他们一直被拒绝进入根据法律要求或允许根据种族进行隔离的白种儿童就读的学校。这种种族隔离被指控为剥夺原告们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应享受的法律上的同等保护。除了特拉华案件外,在其他每个案件中,由3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所谓的"隔离但是平等"原则,拒绝补救原告。根据这一原则,在向所有种族提供实质性平等的设施时应给予平等待遇,这些设施可能具有隔离的性质。在特拉华案件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同意这一原则,但命令原告们可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因为白人学校优于黑人学校。
原告们坚决认为,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是不"平等"的,而且不能成为"平等"的,因而,他们被剥夺了法律上的同等保护。由于这个被提出的问题具有明显的重要性,所以本院受理了这些案件。辩论在1952年的开庭期听审,再次辩论在本年(1954年)开庭期就本院提出的某些问题进行听审。
再次辩论主要是专门研究有关1868年正式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详细情节。辩论全面涉及国会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各州的批准、种族隔离的现行的实践,以及该修正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各种观点。这种讨论和我们自己的调查使本院确信,尽管这些原始资料能帮助说明某些问题,但还不足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这一问题。这些资料充其量也不具有说服力。(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的最热情的支持者毫无疑问打算使这些修正案能取消"在合众国出生或人籍的所有人们"之间存在的所有法律上的区别,而其反对者,正如人们所确信的,则强烈反对这些修正案的字面意义和精神实质,希望这些修正案只具有最有限的效力。至于国会和州立法机构的其他人打着什么主意则根本不能确定。
就种族隔离的学校而言,宪法第14条修正案曾经不具说服力的另一理由是,这涉及当时公立教育的地位问题。在当时的南方,由公众纳税支援的免费公立学校运动尚未取得地位。白人儿童的教育主要由私人集团控制。黑人的教育几乎不存在,实际上,所有的黑人都是文盲。在某些州,黑人教育事实上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相形之下,今天,许多黑人在艺术和科学上以及在商业和专业领域已经取得杰出的成就。在公布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时代,北方的公立学校教育确实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但在国会辩论中该修正案在北方各州的作用普遍被忽视了。即使在北方,当时公立教育的状况也不像今天这样。学校的课程通常是些初步知识,不分年级的学校在乡村地区很普遍,在许多州,学期每年只有3个月;义务教育的入学情况实、际上无人知晓。结果是,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历史中,对有关原本指望公共教育发挥的作用竟提得那么少,这一点是不会令人感到惊奇的。
在修正案第14条通过后不久判决的、并由本院解释该修正案的第一批案件中,本院将该修正案解释为禁止所有的州强迫推行对黑色人种的歧视。"隔离但是平等"原则并没有在本院提出来,直止1896年在普莱希诉弗吉生案(该案不涉及教育,而是有关交通的)为止。美国的法院从那时起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为该原则所烦扰。在卡明诉里士满县教育委员会一案中,该原则本身的正确性并未受到挑战。在较近的一些案件中,都是在大学研究生院的层次,在白人学生所享有的特别利益中发现有不平等的情况,而这些利益却拒绝给予那些具有同等受教育资格的黑人学生。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无一不需要,重新审查这一原则,从而给予黑人原告以某些补救。在斯威特诉派特案中,法庭对有关普莱希诉弗吉生一案是否不适用于公共教育这一问题明确地推迟判决。
在这些刻不容缓的案件中,有关"隔离但是平等"原则的问题直接被提了出来。在这点上不同于斯威特诉派特案件,调查结果查明严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就校舍、课题设置、教师的资格和薪金、以及其他"有形"的因素方面而言,一向是平等的,或正在取得平等。因而,我们的判决不能仅仅着眼于在上述每个案件中所涉及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的这些有形因素的比较上,相反我们必须思考种族隔离本身对公共教育所产生的影响。
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将时钟拨回到修正案第14条获得通过的1868年,甚至不能拨回到普莱希诉弗吉生一案终审的1896年。我们必须从公共教育的全面发展及其在全体国人生活中,目前所处地位的角度来考虑公共教育。唯有这样,才能决定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了这些原告的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