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1月24日
我放弃1928年11月17日提出的关于判决无效的申诉,只要求撤销原判决,我仍坚持同一天提出的、现在仍坚持的上诉。鉴于这一上诉是针对已经作出的判刑,我谨宣布,我仍开始服刑。
《刑法》第61条具体地规定了减刑和减刑最低限度。这一条并没有像克罗地亚《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要求的那样对特殊减刑情节作这样的减刑规定条件,而只是说。找到可从轻发落的情节"。可见,这样的情节的多少与量刑是不相干的,特别是没有必要使从轻发落的情节压倒从严处置的情节。
作出判决的法庭没有尊重这两个法律之间的这一区别,因为如果尊重这区别的话,就会从轻量刑,就会判处2年;而不致于像现在这样,判处5年徒刑。法庭只尊重一个从轻发落的情节,那就是部分承认。然而,我是全部承认的,对于像我这样一个真诚地、公开地出庭的人,是没有理由再指责他只承认一部分,又隐瞒一部分的。我绝对地全部都承认了。此外,法庭还忘记了尊重另一个从轻发落的情节,即无前科。诚然,我曾被奥古林法庭判处,但在作出现在的判决时,奥古林的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我没有亨犯前科。我是在12月份,在奥古林法庭的判决暂停生效,也即在现在的判决之后才获悉王室高级法院7人合议庭基本上批准奥古林的判决,从7个月减为5个月的。因此,在宣布现在的判决时,我没有犯前科。
我认为,我给法庭的印象是,我不是堕落胡闹之辈,至少没亨任何根据可以证明我是那样一种人(对立的政治和社会信念并不使人堕落胡闹)。根据第59条第4款,这也是从轻发落的情节,法庭未予尊重。
具体来说,本案涉及反国家、反社会罪。我认为,这个社会对苎和工工人阶级是不公正的。我所作的案是由于我有强烈的人性感,我对这个社会的侮辱和行动感到愤慨。我认为,这个社会是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上的。这是第59条第5款规定的应予从轻考虑的情节,作出判决的法庭又未予考虑。如果像法庭证明的那样,维诺格勒大街的那间房间长期来-直受警察监视,至少在这一段时间内,房间内的共产主义书籍未予使用,也就是说,我没有用来进行我本来可以进行的宣传,那么,根据《刑法》第59条第5和第6款,这又是从轻发落的情节。如果法庭认为有证据证明是我放了炸弹,而我又未能使用这些炸弹,那么,又出现了上述从轻发落的情节,法庭从未予以考虑。
所有这些从轻发落的情节使法庭能够比实际已经做的更加充分地使用《刑法》第61条的权利。
我是按照《公共安全和国家秩序保卫法》受惩处的。众所周知,这是一项特殊法律,并正是作为这样一项法律才得到承认的:它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的,众所周知的公开意图只在+一个短时期内有效,所以才能为法律规定的某些徒刑特别严厉这一点辩护。但是,这项法律已经实行第8个年头了(前不久才子以废除,并代之以新的《公共安全和国家秩序保卫法》),可见,它既不是特定的,也不是短时间的。因此,这就产生了这项法律如此严厉以及在实践中严格实施是否有理的问题。如果没有这项法律,我的案子根本不可能受惩处。仅仅是根据这样一项特定的法律,我的案子才获得了可予惩处的性质。根据这样的法律判我5年徒刑是过严了,因此也是不公正的。世界和我国的情况有可能变化,以至于不再需要这样特殊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三、四年内,这项特殊法律很可能在我国不再生效。而我届时还在监狱里,根据就是届时可能已被废除、被公认为多余和不合现代精神的这样一项法律,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因此,即使根据惩处的预防性目的,像现在这样惩处我也是不合适的。
我谨请崇高的王国巴高级法庭考虑以下这一点:我有十分充分的理由提出关于判决无效的申诉。我放弃这样做仅仅是因为从宣布判决到送达判决我就等了两个半月,如果我再用这样长或更长的时间来等待7人合议庭作出裁决和进行新的讨论,我就得在预审监狱里白白浪费那么多时间。我既然已经在监狱里,我希望把我在押时间算作徒刑。仪仅由于这个原因,我没有提出原来说过要提出的关于判决无效的申诉,如果我坚持申诉的话,我想,我是会成功的。理由是:诉讼和判决的根据是在维诺格勒大街的房间里发现了宣传共产主义的文章和武器。只有在这个事实得到证明,只有在那时,加上其他的条件,我们才能被判处。而这一事实未得到证实。法庭把警察的搜查作为证据,但是,警察的搜查是在没有证人或者说没有男性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可见,是完全违法的和违反当时的维多夫节宪法的。未履行这样一些手续的搜查不仅不能有效,而且不应该有效。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了这些手续,作为对警察这样一个非司法机构的防范措施(法律甚至对于法院的调查也规定这样的防范措施)。因此,似乎并没有或者说就是没有进行过搜查,没有证据可证明上述基本事实。既然法庭根据这样的搜查认为上述事实是有证据的,这就成了诉讼无效的重要依据。还有一个重要依据:我是因为炸弹和武器而被判处的。根据法律准则,必须在最后审判时向犯人出示每一个犯罪事实。但是,在最后审判时却没有拿出炸弹(空炸弹!),也没有拿出武器。判决书本身也承认这一点,或者说没有提出相反的说法。没有任何人,根本就没有人见到过我为之被判刑的那些炸弹和武器!这难道不是判决无效的根据?王国巴昂最高法院将立即看到这一点和其他的根据,并肯定会考虑不能处以这样长的徒刑,而对诉讼提出判决无效的申诉,这样的判决本来必然是会全部告吹的。
我谨请求光荣的法庭将这份要求撤销原判决的上诉连同有关卷宗送交崇高的王国巴昂最高法院,我请求最高法院给我减刑。
罗伯特·杰克逊(1892~1952)
美国法学家。纽约州联合大学奥尔巴尼法学院毕业。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美国政府法律总顾问,副总检察长,司法部长,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等职。曾多次为罗斯福新政的立法的宪法性质问题辩护,有"新政律师"之称。。1945年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担任美国首席检察官。著有《为司法至上而斗争》、《审判纳粹战犯》等。
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政府代表在伦敦缔结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即《伦敦协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由四国代表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1月20日在德国纽伦堡开庭,20多名纳粹战犯被押上审判席。四国首席检察官相继致词。这里选择了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开庭演说的摘要,并附录法国首席检察官弗朗索瓦。德芒东的开庭演说摘要。
杰克逊的演说,冷静克制,控诉了纳粹破坏世界和平的严重后果,"人类文明对此无法容忍"。国际军事法庭的目的就是通过合法的审理以对抗我们时代的最大威胁--侵略战争。法庭的任务就是要在战争的复仇叫喊与合理的赔偿要求之间划出一道严格的界线,以使后世能把这次审判看成是人类实现对正义的迫切要求。防止战争的最后步骤,就是要使政治家对法律负责。弗朗索瓦·德芒东的发言,情理交融,充满了法兰西民族对纳粹法西斯的仇恨。他以法国人民所遭受的奴役和蹂躏的历史事实,要求法庭严惩纳粹所犯的罪行和所推行的政策,指出对纳粹德国进行审判是以国际法普遍承认的法律为依据的文明对野蛮的公正判决,目的是为建立一个真正的国际社会作努力。
必须通过法律谴责战争
1945年11月20日
尊严的法庭:像今天这样,在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的罪行开始进行法庭审理,这一业绩显示了严肃的责任感。我们力求对之进行判决和惩处的种种罪行是经过了如此精心策划,是如此之恶劣,又具有如此巨大的破坏性后果,人类文明无法对此容忍,无法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将会不可避免地使这种灾难重现。取得了胜利并由于这种曾经出现的不法行为而备受痛苦折磨的四大国并非进行报复,而是自愿把他们所俘获的敌人交付法律裁判,这是一种最为伟大的容忍克制精神,这种容忍在任何时候都会使理性产生影响。四大国希望通过这次合法的审理来实际利用国际法,以对抗我们时代的最大威胁-侵略战争。人类的理性热切希望,法律不应满足于惩处那些小人物所触犯的无足轻重的罪行。法律也须触及那些攫取了巨大权力、蓄意而共同勾结滥出主意的人物,正是他们引起了一场波及世界每家每户的灾祸。现在联合国向诸位法官先生提出的就是这一重大案件。
在此以前的法律史上,从来没有谋求在惟一的一次审判中处理10余年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涉及整个世界,涉及一系列国家和无数个别的人和个别的事件。虽然这一行动提出了一项困难的任务,但是全世界都要求立即予以解决。这个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在这里审理犯罪行为的方式是以如下情况为条件的,那就是取得胜利的国家在起诉中和在判决中对被打败的敌人进行审判。由这些人所发动的侵略遍及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真正中立的国家得以幸免。所以,要么是获胜者审判失败者,要么是胜利者对被战胜者听之任之,甚至放弃法律追究,两者必居其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我们就曾经历过,后一种处理方法是多么无益。
如果有朝一日大家考虑到了被告们的高级地位,如果大家考虑到了,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何等明目张胆,而他们的全部行为。又引起了何种程度的报应,那就可以想见,要从由于战争的苦难而提出的无所顾忌的复仇叫喊声中区别出经过合理思考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一件困难的工作。而我们的任务恰巧就是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两者之间划出一道严格的界线。因为我们决不能忘记,我们在今天用以衡量被告的尺度,也就是历史在明天据以衡量我们的同一个尺度。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任务提供尽可能多的内在优越性和精神上的纯洁性,以便有朝一日后世能把这次审判看成是人类实现了对正义的迫切要求。曾经有一个时期,也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时期,尽管在道义上对发动战争或进行战争都给予了谴责,然而在那时却不能说这在法律上是犯罪的行为。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常而健康的人类理智终究提出了要求,必须通过法律更深刻地对战争进行谴责。法律不仅应该谴责以不文明的方式进行的战争,而且应该从根本上谴责不文明的战争--侵略战争。
在本法庭联合提出起诉的国家中,美利坚合众国可能是最冷静克制的国家,因为它所遭受的损失最少,也许最少具有复仇的心理。我们的美国城市既未受到飞机的日夜轰炸,也未受到遥控飞弹的昼夜袭击。我们的教堂没有被炸成废墟,我们的同胞也没有葬身在瓦砾堆中。除应征入伍的士兵之外,纳粹分子的进攻对我们的人身威胁和直接威胁都少于欧洲各国人民。虽然美国并不怀有最激烈的愤怒之情,然而对我在这里向诸位所叙述的那种国际性的无视法律的行为,美国主张应按法律条款对此类行为予以惩处的坚决态度并不稍逊于任何人。
在没有国际法律制裁的情况下,不断重复的周期性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而防止这类战争的最后步骤就是要使政治家们对法律负责。请诸位允许我明确宣布:这一法律虽然在本法庭首先被使用于德国侵略者,但是,如果有必要运用这一法律,它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侵略者,并且对侵略加以惩处,包括对现在坐在本法庭审判席上的人在内,无一例外……
赫尔曼·威廉·雅尔赖斯(1894一)
德国国家法和国际法学者。历任莱比锡大学、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和科隆大学教授。1945至1947年,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案中,任辩护律师和司法鉴定专家。著有《国家间的和平破坏及其制裁》、《权力、权力欲和国际法》等。
本篇是雅尔赖斯在国际法庭为纳粹辩护的发言。他一再声称不谈道义或人类进步,只以现代法律问题为辩论方向,提出3条理由:法无规定者不罚,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执行伞令者无罪,竭力为纳粹开脱。国际法庭彻底驳斥了雅尔赖斯的抗辩,显示了正义和真理的强大力量。英国和前苏联的首席起诉人肖克罗斯和鲁登科分别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证明被告的行为早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从而驳斥了"法无规定者不罚"的遁词。他们又用反推法驳斥了雅尔赖斯的"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的遁词,雅认为:既然个人行为代表国家,那么应由国家负责,个人没有责任。肖、鲁则针锋相对:既然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个人实施,那么不惩处个人就难以惩罚国家。对雅尔赖斯的第三条"理由",公诉人应用了间接独立证明法,指出判定一个人对其行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命令,而是良知,"执行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至此,雅尔赖斯所有为纳粹辩解的防线均被粉碎。纳粹战犯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为纳粹战犯的辩护词
1946年2月
(第二次世界大战虽然有5000万被害者,但是没有一个抓得住凶手。)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丽不涉及数月来对所听取证据的评价。我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出的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