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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我的名誉重于生命(1)

1803年9月19日法官先生:

先生今天要宣告我的死刑,这件事,已经过法律上正当的审理,我还有什么话说呢?我想变更先生既定的严命,还是甘受先生的严命?一或者用卑劣的手段,请求先生减轻刑罚?这都不是我愿意的,这我都不愿辩论,不值得辩论。可是比我生命更加贵重的一点,却不得不辩论一下。现在我要在没有证据的许多谎言中,为挽救我的名誉起见,不得不辩论,不得不抗议。名誉重于生命,我不愿意为生命辩论,我不得不为名誉来辩论。

我知道先生的良心被名利迷惑了,我的言语决不能感动先生的良心。况且在残忍无情的法官所组织的法庭里,要维护我的名誉,更加不容易。但不得不望先生虚心听一听我的辩论。我快要渡过大风大浪的人海,宿于清风凉月的坟墓。如果我愿意受先生死刑的宣告,不注重名誉,我就可以默默承受,笑脸相迎;但是,我将从先生管理的法庭,交付我的身体,给执行死刑的刽子手,用法律的威势,把我的名誉埋没在暖昧之中使后世的人,不知何者是,何者非,这真可痛!为什么呢?因为"是"和"非"势不两立。要是先生的宣告不对,那么我的行为便是对的;要是我的行为不对,那么先生的宣告,自然有理。究竟谁对谁不对,后世的人,也自有公论。

要是把无罪的人送到断头台上去,强迫他屈服,造成虚伪的证据,那么我的心痛,比杀头之痛,痛过万倍!先生是堂堂的判官判我区区平民有罪,我哪里敢与先生辩论。可是先生是一个男子汉,我也是一个男子汉,不过因为权势的不同,先生的地位才与我不同。我们的地位虽然可以变更,我们的性格却不能变更。假如立在先生之前,我不能辩护我的名誉,那便没有公理了。如我在这法庭上,不能维护我的名誉,那么先生便是诬告。唉!先生能杀我的躯体,先生又怎么能永远杀我的名誉呢?刽子手虽能缩短我的寿命,但在我的眼睛未闭、呼吸未绝的时候,我万不能不为我的名誉辩护。唉!名誉是极贵重的东西呢!啊!我的名誉,比我的生命更加贵重的啊!我的名誉,决不能与我共死;我的名誉,一定留给我的同志,做极可宝贵的遗产。我们的良心,自然有上帝知道:谁是为正义牺牲的?谁是情感的奴隶?先生要虐待我么?我的良心和先生的良心,上帝看得很清楚。先生能杀死我的身体,却不能挖去上帝的眼睛啊!先生指控我是法国间谍,那真是荒谬!间谍的目的在哪里呢?无非是我把本国出卖给法国。我为什么要卖国呢?先生编造了许多牵强附会的证据,说我卖国。法官先生!我不是丧心病狂的人,我的所作所为,决不是卖国,更不是法国的间谍。我的希望,我的所为,不是为我个人权利,实在是为我的好名誉。我要模仿爱尔兰的义士,所以我替国民出力,替国家出力。不料先生一定要说我是卖国贼!我如果把爱尔兰的独立出卖给法国,只不过将法国的暴政,来换英国的暴政啊!出死力换到了,仍是没有幸福享。我不是疯子,我肯做这种疯子做的事情么?

啊呀!我本国的爱尔兰诸君,我爱本国自由,我望本国独立。我照着我的门第及教育,承袭祖先的位置,如做高傲专制的魔王,我也可与先生相比。我的祖国是我崇拜的偶像。我对偶像,我当牺牲私利之念,变爱恋之情,再奉以我的生命,来求爱尔兰的独立自由。我既为爱尔兰的男子,不得不希望本国的独立,依此希望,所以要消灭专制魔王,使本国独立于世界之上。上帝原来给了爱尔兰以独立的资格,有此天赋的资格,爱尔兰的独立,所以是我终身的大希望。

先生看我是叛徒之命、叛党之血,除去我这条命、这点血,其余的党徒,自然会灭尽。先生这种推想,先生这样地看重我,真叫我受当不起。先生知道胜过我的人杰极多,他们都不愿立于先生的下风,我非常尊重他们的聪明。他们都不愿以先生等做英杰的朋友,他们以为与先生等的血手相握后,自己便染得不洁了。法官先生!流我的血在断头台上,只说是我的罪,却不深辨罪的性质,只想流我无罪之血以为快,照先生如此行为,为什么不痛痛陕快地流尽天下无罪人的血,造成一个大血池,好让先生在其中游泳呢!

我也愿意死,但我死之后,请勿把不良的名誉来污辱我。我愿意为着本国的独立自由,牺牲我的躯体。除去这种爱国的事实以外,先生千万不要捏造没有证据的诬说,辱没我的名誉。我的同志所组织的"地方政府"的宣言书,足以代表我的意见。我反抗本国压制的理由,便是防御外国攻击的道理,我为自由独立而死,死也值得。可是活着的时候,受暴政的虐待;死后,又受先生的诬蔑,我实在觉得痛心!

先生为什么要急急忙忙牺牲我的躯体呢?先生所渴望的我的鲜血,已经被围绕我身边的刽子手所威吓,受了他们的威吓,所以鲜血已经凝固了。我的鲜血,我的可贵的热血,通行在我的身体之中,洋洋地流动,慢慢地溢出。

请先生忍耐一下,让我临死的时候,还能够说几句话。我现在将要到荒凉寂寞的坟墓里去,我生命的灯光,从今天以后荡然无存。唉!我的事业已经终了,无情的黄土,伸手来欢迎我,我将要长眠于黄土之下了。

唉!可爱的国民,切勿为我立碑!如果知道我死的原因,死的事实,一行行写到墓碑上去,那么作者也将受到暴政的虐待,也要死于无情的刑具之下。况且时势一转,后世人对待我,如果不能下极公允的评价,那么我的事实反不如任它埋没。要是我可爱的爱尔兰,国运勃兴,能够独立,得到自由,与其他国家并立,这时再来为我做墓碑,那真不嫌迟,我在黄泉之下也高兴。否则,千万不要为我立碑啊!这是我的希望,我到此时也没有话可讲了!亲爱的爱尔兰,亲爱的国民,我与你们永别了!请你们努力自爱!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年)

德裔美国经济学家。1817年任蒂宾根大学教授,1820年因触犯符腾堡政府当局而遭解聘。1822年当选为符腾堡议会议员,不久即因提倡自由观点而以"煽动罪"判处监禁。1825年被驱逐至美国,在关任德文报刊编辑。1832年重返德国,出任美国驻莱比锡领事,并参与德国铁路的修建。后赴法国。先后在美国和法国出版《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和《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倡导保护关税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并以此闻名。

本篇系李斯特在符腾堡议会上的辩护演说,他以议员资格遭剥夺并被卷入诉讼的亲身经历,控诉官僚政治对公众生活及司法制度的随意干涉;强烈谴责司法机构秉承政府及个人的意志而擅自改变法定司法程序;呼吁按宪法行事,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司法的独立审判。

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惟一手段

1821年2月7日

我提请议会注意,对现有调查结果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我本人的声誉,而且还会影响国家的整个立宪状态,因为它威胁着代议制的两大支柱,那就是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和议会的言论自由。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富于生机的宪法,不会有公民的自由,也不会有君主立宪制。只有实行自由的批评,才能按照大众的需要制定法律,才能揭露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这是限制国家官员权限的惟一有效手段。然而,只有当法律向公众提供有倾诉心声的途径,只有当法院程规确保公民不因言论而被随意冠上犯罪之名,这时才称得上是言论自由。实现这种保障的惟一办法,就是由独立的、来自公众之中的人士作出裁决。而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本身就是公众批评的目标,他们多少又处于上司的影响之下,因此又怎能指望他们在个别人与当权者的抗争中作出公正的裁决呢?本案似乎可以为建立陪审法庭的倡议提供证明。

这是一个明显的事例。凡看过我的提案的人,即使他们并不赞同我的政治主张,他们仍会相信,提案并无丝毫触犯新闻出版法之处,其内容也无一不在议会和公开报章中多次陈述过。然而它却招来了一场诉讼。警官们没收了文稿,甚至闯入了笔者的家,对其进行了询问,身着便衣的警员暗中守候,看有谁进出笔者的家,使得笔者犯罪的谣言顿起。笔者为了谴责这种做法,根据新闻出版法印制了全部材料,并将一部分散发给公众。警方得知他们的做法即将被公诸于众,于是再次没收了这些材料。他们容不得这些材料落入公众之手。

于是,走投无路的笔者只能诉诸法律。法官裁决的结果是将我逐出本届议会,这样做的结果简直糟糕至极。审判员的裁决不仅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而且也扼杀了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自由,进而促使一些人竭力给本人冠,上滥用舆论的罪名,将本人作为刑事犯逐出本届议会。

现在,再也没有议员会对一般性的国家事务表示异议,或者使这种异议见之于文字,否则就得重蹈我的命运。也没有办法来阻止部长们的颐指气使。因为我们昨天已从主席先生的口中得知,法院业已声称,如果立法机构再对它明确的实质性权利说三道四,它将不再向立法机构负责。先生们,就是这三位先生--两位候补官员和一位陪审推事,他们从未担任过固定公职,其中更有一位来自外国--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向我们解释新闻出版法;以惟一的一次裁决确立起一项法庭判例,并可以按此来宣判今后所有敢于提出公开指责的被告;同时又开了将正直之士逐出议会之先河。

先生们!我认为这种做法原则上损害了议会自由,而主席先生应该有权维护这种自由。被部长建议剥夺资格的议会成员难道就不能在议会中揭露这一建议的真正动机吗?议会成员难道就不能指责部长吗?就不能因为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议会自由遭侵犯而公开谴责部长先生吗?

然而,我并无意于追究这种责任而提出什么建议,从而授人以个人报复的口实。我只想请求本届议会,设法利用一切手段,通过组建独立的法庭来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制定不久的国度中,大小官员还不习惯于坦诚批评他们的行政部门,公开批评有时反而容易招致犯上作乱这样的诋毁,从而被送上法庭。在专制统治下,所有公职人员,法官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都习惯于顺从上司的意志,而上司也在某种程度上习惯于视这种顺从性来任用人。

然而不能指望,在制定出宪法的同时就能抛弃掉专制统治下的这种陋习。也不能指望因国家进入立宪状态,法院就会即刻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在专制统治下被视作判决依据并适合专制统治性质的法院判例和基本原则的束缚。

例如,把当众指责政府官员视作违法行为加以惩处,又不允许被告举证事实,并随意推定具有侮辱的意图,这种做法完全具有专制统治的性质。如果符腾堡在眼下已经制定宪法的情况下,仍继续采用犹如专制统治下的法院判例,那将不仅会危及君主立宪制的性质,而且还会损害新闻出版法明确赋予公民自由批评行政部门的权利。这种不符合宪法的刑法实践对公民自由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目前在符腾堡还表现得不甚明显,因为由于缺乏刑法,它的全部刑法实践几乎均依赖于纯粹的法院判例。如果有了刑法法规,宪法与刑法实践之间的冲突无疑即刻就会反映出来。

然而,却不会有人挺身出来为改革法院实践承担风险:因为这只能是法院自己的事。法院实践越是掺杂法官的个人见解,作家因为法院实践的专制性而在思想上越是不相信君主立宪制,非立宪政体对法律理论的影响越大,上述这种不利影响的危害就越大。但是据我所知,在我们的法院权威人士中,并没有一位刑法学家在君主立宪制的情况下基于君主立宪思想从事著书立说。当然,宪法的制定,并不能马上改变原先的整个立法状况,使之符合君主立宪思想。但是,宪法与法律在个人自由上的这种矛盾是十分有害的,也不利于政府的形象,因此首先必须从制度上来预防这种矛盾的形成。

尽管符腾堡的刑法法规为数不多,但只要法院当局有意,采用其中的一个便足以抑制公民对国家缺陷的自由批评,足以影响立宪生活。虽然按照宪法,这些刑法法规连同新闻出版法理当废除,更谈不上去运用它们了。然而,据说法院现在仍始终认为它们是有效的,适用的。1810年3月5日制定的关于叛国罪的刑法法规中便包含有上述的法律条款:"凡蓄意煽动不满情绪、唆使他人无理取闹、恶意责难和嘲讽当局机构公务者,处一年以下监禁和徒刑。"

这类法律条款纯属专制性质,只适用于那些统治者不愿见到自由之硬果的国家。只有政府的所作所为以及制度本身--使公众处于不满意和不愉快的境地--才会引发不满情绪,而光靠鼓动却不会。因此,要惩罚不满情绪的制造者,就必须追究那些无能、自私和贪权的部长及国家官员的责任。而作家及那些向公众倾诉疾苦的人,他们并不享有足以招致不满的权势,所以只配发泄抑止已久的不满情绪。然而,如果他们纯系无理取闹,那么他们再呼吁也毫无意义,因为任何人都无法光靠鼓动来使满足于自身现状的人产生不满情绪。

由此说明,想以无理取闹来煽动不满情绪,这是不可能的。

在刚由专制统治进入立宪生活的国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公众仍习惯于把法院的判决视作君主的旨意;而部长先生也始终乐于像在专制时期那样随心所欲,表面上却犹如在执行君主的命令。

部长先生以不公正的方式,通过他对法院的影响来报复触犯其利益的公民或公众的代表,这必将会打击公众对按宪法办事的信念,更会给国家本身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我希望借此能够表明,在符腾堡,只要还不能做到按宪法办事,案件的判决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对此感兴趣的部长和国家官员们的影响和干预,而这种干预和影响又使公众的自由、公众代表的言论自由和君主的尊严时时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本届议会应将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视作首要任务。

鉴于上述理由,我毫不犹豫地提议,尽快建立陪审法庭,将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辅助手段,同时也请求政府,释放被控犯有叛国罪或触犯新闻出版法的被告本人,取消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法庭,挑选司法专家充任审判员或者尽快组建陪审法庭,开出陪审法庭组成之前中止这类刑事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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