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2)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4)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5)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6)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
(7)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8)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3.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4.实施策略
(1)分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组织全国性的督导和经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组织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
(2)分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和要求,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3)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深化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内涵,进一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攻坚计划,扶持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得到基本控制。
(4)社会参与。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农村经济组织继续关注和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广大农村居民也要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
(5)协调发展。坚持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相结合,保护农村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
5.保障措施
(1)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
(3)推进初级卫生保健的法制化进程。
(4)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
三、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1.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三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法律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的概念
社区卫生服务是指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指出:“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为了贯彻落实上述决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办法和标准。主要有:《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导标准》等。
1.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我国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广泛,方便群众,能使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卫生服务,也有利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利于将预防保健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2)深化卫生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
(3)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通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增进职工健康,减少发病,既保证基本医疗,又降低成本,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久稳定运行起重要支撑作用。
(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社区人群的需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
(4)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5)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6)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
卫生部于2001年12月17日印发了《关于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05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目标是: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1.政策体系
在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政策基本落实,服务价格体系初步理顺,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建设规划,形成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2.服务网络
到2005年,至少有80%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中西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至少有35%的县级城市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70%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内,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并能够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方便地取得联系。
3.人力建设
初步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等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要形成广泛吸纳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基本完成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平均每1万城市居民至少有1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有条件的城市努力达到2名以上;至少有50%在社区工作的护士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
4.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