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系统和社会系统是一个互动的机制,传媒对于社会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能动作用。中国社会的转型,导致了传媒生态的变化;中国传媒生态的变化,导致了信息特征的变化。而社会信息的传播,对于社会发展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在传媒生态业已变化了的环境中,采取何种策略,以发挥信息传播的正效应,消除信息传播的负效应,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从社会体制的层面上来说,需要健全法律;从经济动因的层面上来说,应该规范市场;从社会道德水准的层面上来说,应该提升大众传媒的素养水平。
一、法律的健全:社会体制层面的应对
1.健全法律:应对传媒生态变化的必要性
健全法律,应对传媒生态变化的必要性,大致可以从社会结构、社会体制和社会现象三个层面加以分析。
首先,社会结构的调整凸现了健全法律的必要性。不同的社会结构有其不同的规范社会秩序的方法。在组织结构较为简单的社会中,似乎比较适合于采用道德教养的方法来调整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譬如,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相当简单,在原始社会里就没有什么法律,但人类社会最早的道德规范已经存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不够健全,法治不够发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基本上是一个农业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比较单一,社会关系不太复杂,主要采用道德感化的形式就可以维系社会秩序。中国古代儒家学说中的“治国以礼”、“为政以德”思想,以及后来所说的“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云云,均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治理国家的,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治理国家。另外,中国主流哲学思想儒家学说中的“人性善”的观点,也直接导致了社会对于负面现象采取道德感化的形式加以诱导,而不是采取法律惩戒的形式加以打击。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这种道德感化为主、法律惩戒为辅的社会制约机制,归根结底是由农业社会结构所决定的。诚然,在一定条件下中国传统社会也使用法律手段惩恶扬善,规范行为,但这种法律实际上是族法家规而已,离现代法律的本质相去甚远。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诞生了近代工业,传统农业社会结构受到了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工业生产达到了可观的规模,工业人口及城镇人口不断增加,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农业社会结构的特点还相当明显。改革开放以后,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从总体上冲击着中国农业社会结构,一种新型的社会结构,也许可以称之为前工业社会结构或准工业社会结构已在中国逐步形成。特别是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社会结构重塑的步伐就显著加快了。商品经济就是物品的交换经济,就是人们的交往经济,就是观点的交流经济,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不断建立,不断认同,不断巩固,不断调整,不断扩展,不断延伸,以便得到利益的共享。工商业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再加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由不同人群的不同利益所驱动,社会的张力和应力纷然杂陈,犬牙交错,这种社会条件,决定了仅靠道德感化来调整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秩序显然是不可能的。使一个具有工商业结构的社会保持稳定并有序发展,必须由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除此以外,别无他途。
其次,社会体制的改革凸现了健全法律的必要性。中国社会历来缺乏法律意识,新闻传播界尤其如此,这是由中国的社会体制所决定的。传播学家指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为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相适应,我国的新闻事业尽管在名义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是实际行使的是党政机关的部分职能。在这段时期里,新闻事业单位实际上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①新闻事业的这一定位,决定了法律无法进入社会的新闻传播领域。传播学家还指出:“由于中国新闻事业上述的独特地位,使中国新闻事业出现了其他国家难以出现的现象。譬如,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数十年时间里,中国新闻界竟然没有发生一起新闻诉讼案。这种现象并不是说明中国新闻界没有发生新闻侵权等案件,而是因为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等案件,主管该新闻机构的党政部门往往会以领导的身份出面加以协调和解决,使新闻侵权不至于诉诸法律。同时,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一般被侵权的单位和个人也不敢状告新闻单位,颇有一点敢怒不敢言的味道。”①西方社会的流行看法是把大众传媒视作“第四权力”,而当时中国的大众传媒是“第一权力”;西方社会的流行看法是把新闻记者看成是“无冕之王”,而当时中国的大众传媒是“有冕之王”。其原因就在于大众传媒与党政领导机关等同。这是由固有体制造成的一种误区,必须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加以改变。改革开放以后,大众传媒失去了原先的党政领导机关的职能,和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治优势大大减弱了。当大众传播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需要调整时,由党政领导机关出面解决这种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治机制以外的社会控制系统介入新闻传播领域,新闻传播领域无疑将会变成一个社会控制真空地带,并将出现传播失范。法律将取代原先的党政领导机关的协调方法,成为调整大众传媒和社会其他系统之间关系的主要手段。
注释:①顾理平.新闻法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7页
第三,社会现象的变化也凸现了健全法律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前,受众对于传媒的认知,首先就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大众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工具,它的唯一功能就是党和政府的政治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传媒就像是单一单向的单通道,不是多维多向的多通道。传媒和受众的关系非常简单,所谓受众,就是接受传媒政治宣传教育的群众。由于受众和传媒之间在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上的巨大差异,因而它们不可能产生矛盾、纠纷、对抗、反击等问题,所以无需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也不可能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十年动乱期间,“四人帮”假手当时的传媒,把多少人打成了“反革命分子”、“叛徒”、“特务”、“黑帮”、“走资派”等,致使多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些问题,当时没有一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改革开放以后,在新的传媒生态中,传媒现象也有了不少变化,新闻纠纷不断增多,传媒的内外关系日益复杂,倘若不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稳定传媒环境,发展传媒事业。事实也是如此。1985年,当代中国出现了第一宗新闻侵权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民主与法制》两记者发表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诽谤罪成立①。1989年,当代中国第一宗小说诽谤案出现,小说《太姥山妖氛》一书的作者唐敏被判诽谤罪成立。1990年,刘晓庆诉记者羊慧明侵权一案,经过10个多月的审理,终于以调解方式解决,这起官司,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1991年,李谷一状告河南南阳《声屏周报》及汤生午侵害名誉权一案,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原告李谷一胜诉。其后,新闻传播官司越来越多,目前已经是司空见惯,见惯不惯了。除了大量的新闻官司以外,还有更多的尚未诉诸法律的新闻传播问题尚未披露。这些表面上的乱象,呼唤着新闻传播领域里的健全法律的出现。
注释:①顾理平.新闻法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7~8页
2.健全法律:应对传媒生态变化的可能性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以健全法制来应对传媒生态的变化,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能性。这是因为我们在新闻传播的立法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理论探索,也有了在其他社会领域里的涉及新闻传播的各种法律,同时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20多年以来,新闻立法的理论探索和新闻立法的实践过程一直是新闻界关注的重大问题。在1980年的全国两会上,部分来自新闻界的代表和委员第一次提出新闻立法的口头建议,受到了当时与会代表的重视。在1983年的全国两会上,黑龙江和湖北的代表同时正式提出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书面建议。1984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向中央提出《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求报告》,提议立即筹备新闻立法工作。1984年1月18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联合创建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成立。至1987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了3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向新闻界宣布:新闻法的正式草案力争于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9年6月的北京风波之后,新闻法的立法进程被暂时中止了。但是,新闻立法的理论探索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1年5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新闻出版局、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和南通日报社联合发起的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江苏南通举行;1993年,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暨《新闻记者》杂志社、宜兴报社联合在江苏宜兴举办第二届全国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1996年10月,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暨《新闻记者》杂志社、马鞍山日报社联合在安徽马鞍山举办第三届全国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1997年3月,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997年5月,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1997年6月,全国新闻出版法规研讨会在安徽合肥举行;1997年8月,检察日报和中国记协主办的新闻与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997年9月,北京广播学院《现代传播》编辑部主办的新闻与法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1997年10月,中国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主办的新闻与法制学术研讨会也在北京举行。这一系列的理论研究获得了丰硕成果,为我国的新闻与传播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注释:①魏永征、吴元栋主编.新闻官司———典型案例通讯报告选.上海:百家出版社,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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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专项的新闻法传播法还没有出台,这是事实,但并不是说我国的新闻与传播事业无法可依。我国的著名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先生指出:“新闻活动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同社会公共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公共生活走向法制化,新闻活动在整体上无疑必须受到社会法制的制约。纵观世界主要法制国家,有新闻法的少,没有新闻法的多,有新闻法的国家的新闻活动并不是只须遵守新闻法,也要受到其他诸多法律规范的保障和约束。没有新闻法的国家并不等于新闻活动无法可循,新闻活动也没有乱来,同样是在法制轨道上运作。实际上,新闻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并不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就可以解决的,新闻活动中有许多重要事项,必须由其他法律来予以规范。”①目前,我国有五类现行法规涉及到新闻传播领域。第一是宪法,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次是法律,例如统计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等,都和新闻与传播活动有着不同的关系。再次是国务院颁发的各种行政法规,例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几乎规范了整个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第四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最后是地方行政法规,如《云南省出版条例》等①。现行的这些涉及新闻传播领域的法规,也为进一步健全新闻与传播的各项法律提供了可能。
注释:①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