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价值以其特殊的方式影响人、塑造人,它有着任何其他价值所不能代替的特殊作用。它们不仅使人更深刻地观照自己、观照现实,而且使人更自觉地超越自己、超越现实。审美并不对人许诺什么,也不给人一种海市蜃楼式的虚幻幸福。在审美中,他也可能体验到痛苦、忧伤,然而正是在这种心灵的裂变中使人的精神得到升华,使人更能悟到人生幸福的真正所在。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以其完整性、丰富性、深邃性,使人的心灵从日常琐屑的遮蔽下解放出来,进入澄明透彻的境界,他不仅以其思维,而且以其整个身心占有对象。黑格尔说,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这实在是把握到了审美的精髓。通过审美,人受到了陶冶,受到了灵魂的洗礼,审美仿佛使人不断有新的生命在他的灵魂中诞生,它将使他不断以新的姿态审视人生、投入生活。他变得更充实、更富有,他通过审美而更充满信心,仿佛在他心里有一种声音在呼唤,催使他更自觉地创造自己的生命价值。有一位外国画家谈到他看维纳斯雕像的感受时曾说:当在生命的旅途上感到疲惫时,是她--维纳斯重新给予我勇气、力量,在我生命的篇章上又揭开了新的一页。列宁在逝世前还要听杰克·伦敦的《热爱生命》。审美确有一种神奇的魅力。没有审美的生活就像荒凉的沙漠,漫漫的长夜。诚然,诗不能代替大地,绘画也不能用来充饥;然而正像空气不能使人富有而人却离不开空气一样,审美对于人是不可或缺的。审美就是人类精神生活的空气。
审美价值活动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通过审美生命的创造而促进人的发展、完善。第一,它使人树立起崇高理想、美的理想,更自觉地追求人的价值;第二,它使人的心理结构得到优化,培养起健全的人格;第三,它提高人的自信心,培养人创造美的能力。总之,它使人去追求人的生活。
审美价值也规定了审美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审美教育就是通过引导人们领悟审美价值从而提高人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审美教育决不仅是普及美学知识(这只是手段),也不是为了造就几个艺术家;它的根本任务是提高人本身的素质。审美教育是塑造人类灵魂的一项最伟大、最宏阔的工程。
审美价值的评价
伴随着审美价值的消费--在消费中并建立在消费的基础上,发生了主体的另外一种行为,即对审美价值的评价,可以简称之为审美评价。
对于审美评价问题,当代西方的许多美学家有各种说法,并且充满着矛盾和疑惑。例如,审美价值能否评价?在各种不同的评价中究竟谁对谁错?谁又能作最后的裁决?既然进行审美评价时各有各的依据,那么能否建立起统一的标准?标准的依据是在价值对象之内还是之外?如果说在价值对象之内,那么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千差万别,每一对象的生产都有其特殊性和独创性,如何对它们进行比较?如果说在价值对象之外,那么是依据个人还是依据社会集体?是依据生理因素还是依据心理因素?是依据感性愉悦还是依据理性判断?审美评价的作用究竟是什么,是向导还是法官?最重要的问题是,审美评价的本质何在?审美评价是确定价值还是赋予价值?
我的初步看法是:
审美评价是伴随着审美消费所发生的一种主体行为,是主体对对象所具有的审美价值的性质、高低、大小、真伪等等所作的判定、鉴别、批评、论说。
要想说出对象的审美价值如何如何,必须先感受、知觉、体验、理解对象的审美价值如何如何,如同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必须亲口尝一尝一样。因此,审美评价必须在审美消费的基础上进行,没有审美消费,谈不上审美评价,消费先于评价,消费主体的形成先于评价主体的形成。关于审美消费与审美评价的关系,我想借鉴我的一位朋友有关“体验与品味”以及“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审美理解、审美阐释”之间关系的观点。他认为,体验是一种身心不分的迷狂状态,品味则是对精神内涵的感受。审美体验犹如喝美酒时的痛饮,而审美判断和审美理解则犹如细细的品味。审美判断和审美理解上乘审美体验,下启审美阐释。我的这位朋友所说的审美体验,属于我的审美消费范畴,他所说的审美阐释则属于我的审美评价范畴;而他所说的审美判断、审美理解,则是审美消费与审美评价之间的中介环节。无论如何,审美消费、审美体验,是审美评价、审美阐释的基础,这恐怕是大多数学人的共识。
由此又决定了:审美评价主体必须是审美消费主体,审美评价者必须是审美消费者。不是审美消费者的审美评价者,他所说出来的话大半是痴人说梦。但是,这个命题的逆命题并不必定成立,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审美消费者都必定是审美评价者(比较严格意义上的审美评价者)。
说审美消费先于审美评价,并不是说消费行为与评价行为有截然分明的界限;其实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常常是一边消费一边评价,在消费中评价,在评价中消费;当然也可以在消费之后评价,--这尤其表现在职业评价者(美学批评家)的评价行为上,他们常常在欣赏之后进入冷静思索。
审美评价一般说最后总是落实于理性,但是审美评价的行为过程却并不都是在理性中进行的。审美评价的形式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感性的,可以是认识的,也可以是情感的,可以用文字语言来述说,也可以用动作表请来表示。譬如说,剧场里每出现精彩之处,总会引来观众热烈的掌声,这掌声就是一种评价。看曹禺的《雷雨》或老舍的《茶馆》演出,有的观众会当场情不自禁地叫好,有时笑,有时哭,有时扼腕,有时流泪,这些都是评价,只是相对于戏剧批评家在体验了喜怒哀乐之后写出来的评论文章,这些即兴的叫好、扼腕、流泪等等是以感性形式所进行的评价而已。
由此可以看到,评价不同于认识,审美评价尤其不同于认识,虽然审美评价中可以包含认识,甚至必然具有认识的因素。评价,尤其是审美评价,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强烈的倾向性。它总要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赞扬什么、反对什么,中立的评价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审美评价中不但有认识,还有情感、意志,还表现出评价者的兴趣、趣味、个性、个人爱好等等。
那么,审美评价难道完全是一种主观性的行为?当然不是。审美评价中无疑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但是在主观性背后,又有客观性存在。因为每一个审美消费者、审美评价者都不是孤立绝缘的个人,而是社会的一员,同社会其他成员血肉相连。每一个审美评价者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审美评价者的个人意向、个人爱好、个人趣味等等,总是要受到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的制约和影响。当人们进行审美评价时,表面上是他一个人在说、在写、在做,而实际上他背后是一群人(隐含着一群人);他是在说着他自己想说的话,但同时他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常常是不自觉地)说着他背后隐藏着的那一群人、那个集团、那个阶层,甚至那个民族、那个社会、那个时代所想说的话。
审美评价的这种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个人趣味与群体意向的统一,通过评价标准表现出来。每个审美评价者在进行评价的时候,总是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依照一定的标准去进行的。审美评价的标准,看起来因人而异(我依我的标准说美,你依你的标准可能认为不美),实则异中有同;看起来是主观的,实则主观背后有客观;看起来是很不统一的,实则不统一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统一的手在暗中整合。例如,对于太阳或月亮的美或不美,各人看法可以不同,但是真正科学或比较科学的审美评价标准却须有一定的客观性,即人类总体的社会历史实践规定了它们肯定性的具有客观性的审美评价标准。审美评价标准的这种客观性,来源于审美价值本身的客观性:太阳或月亮的美,是它们在人类客观历史实践中所形成的客观意义所决定的;那么,这种客观意义也就在这种或那种程度上,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制约着审美评价标准的建立,使审美评价标准同审美价值本身相一致,或者促使它们向审美价值靠拢,逐渐取得统一。
审美评价的标准,其核心是审美趣味、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审美趣味、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也就有什么样的审美评价的标准。你凭什么觉得这是美那是丑的?从根本上说,审美趣味、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使然。
审美评价的标准绝不是凝固不变的。因为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在发展变化,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在发展变化,审美价值本身在发展变化,审美趣味、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在不断地生成和变化,于是,审美评价的标准也必然随之发展变化。对一个人是如此,--例如,你在阅读一部新的艺术作品时,可能由于你不断积累、潜移默化形成的新的审美经验,对你以往的审美趣味、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有所丰富、有所变异,你可能以变异了审美标准来看待新作品;对于一个时代也如此,--例如,我国五代以后明清以前,许多人以女人的脚是否小作为标准之一来评价女人的美不美,现在这个标准还存在吗?
所以,审美评价标准是个历史性的范畴。有人说,审美标准具有生成性、当下性、内在性,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审美评价的标准,归根结蒂是由整个人类的客观历史实践来决定的。西方有的学者提出,对审美价值的评价应该由一个所谓“权威集团”来作出最后裁决,这种“权威集团”要由那些有修养的人们来组成。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请问,谁是“权威”?怎么知道他(或他们)是权威?由谁确认他(或他们)是权威?其次,何为有修养?有修养的标准又是什么?我认为,权威不是哪个人、哪部分人、哪个集团,而最终只能是人类的客观的社会历史实践。在实践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审美价值,才是审美评价标准得以建立和形成的客观依据。
依据具有一定科学意义的标准进行审美评价,判定、鉴别、批评、论说审美价值的性质、高低、大小、真伪,有利于人们提高审美能力和审美素养,有利于审美价值的实现从而发挥它的作用,也有利于人类进行新的审美价值的创造。
同时,审美评价还可以促进美学理论走向美学实践,它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并且审美评价还可以成为审美价值自身运动的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