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主、法制理论本身,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也有理论自身的结构和体系。这个结构和体系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整体一样,是逐渐发展而来的。在改革开放前,甚至早在革命和战争时期,邓小平就论述过民主、法制范畴内的一些具体问题。后来随着革命和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成为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国家建设中的极为迫切的一件大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集体顺应大势,全面地从制度建设、民主政治、改革开放的角度思考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反映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理论观点。研究这些理论观点,对于把握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脉络和发展规律,对于指导和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邓小平前期的民主、法制思想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主要集中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此之前的革命和建设时期,邓小平也先后在不同场合论述过有关民主、法制的问题。
一、抗日民主政权是民主的政体
抗日战争是全面的、全民族抵抗外来侵略的战争。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一切爱国力量,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在解放区成立了包括由一切爱国、进步势力参加的抗日民主政权,即“三三制”政权。对此,邓小平作过深刻的论述。
邓小平指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首先,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民主的制度化。在政权机关或民意机关,共产党员、进步势力、中间分子各占了1/3。邓小平认为,政权要保护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因为这涉及争取多数的问题。对各个抗日党派合法的自由权利都要保障。对于民主政权中不同利益、不同立场、不同党派阶级的民主政治斗争,邓小平认为这是联合政权的必然表现,但他主张不但不应惧怕这种政治斗争,而且要发展这样的民主政治斗争,因为这对革命有利。他同时认为,党应领导抗日民主政权,但这种领导不应是强制的,最主要的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取得,即主要从依靠党领导的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取得。只有民主政治斗争,才能使党取得真正的优势,邓小平认为抗日民主政权不应仅仅是形式上的民主,而应在实践中贯彻。因为这种政权表现为几个革命阶级对汉奸、亲日派、反动派的联合专政,既能合乎统一战线原则,团结大多数以与日寇、汉奸、亲日派、反对派进行斗争,又能保证由共产党员与进步势力结合起来的优势,所以这不仅是今天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
针对有些共产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边区政府及其法令和“以党治国”的观念,邓小平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
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邓小平指出: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什么呢?是指导与监督政策。这就是说,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的民主的统一战线的原则。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把政府的领导,放在自己经常的议事日程中。如果发现上级政令有不妥处,或有不适合于本区本县之处,也只能经过党团提到政府讨论,由政府向上级呈报理由,党也应该把这些问题迅速反映到上级党部,设法改正。但党没有任何权力去命令政权工作同志不执行上级政令,或者自己来一套。
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政治体制的民主性与党政关系。其中主要包含了这样的思想,即民主只有具体化为一定的政治组织形式才能得到制度的保障;一定的民主政治体制是一定的社会需要和政治矛盾的反映(在当时即表现为团结一切力量抗日);党政应当分开,党的领导表现为政治上的指导和监督。这,些思想,在当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成为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和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
邓小平前期的民主、法制思想来源于党在各个革命阶段的实践,但却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观点在邓小平思想理论的发展中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在改革开放后,也一直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革命战争时期发挥人民政权法律的作用
邓小平作为我党最早一代的革命家,在领导革命战争和解放区政权建设中就很重视人民政权法律的作用。
首先,邓小平认为,军队建设绝不能完全用长官的严厉统制办法,而必须有民主政权工作的法令。
1941年4月,邓小平在论述抗日时期的“三三制”政权时,系统地指出: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工作的于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应该说,党的政策一般能够保证贯彻于政府的法令中,这个特点必须认识。因此各级党部必须研究上级政府,特别是一个战略区的高级政府(如本区的联办)的法令指示,并根据这些法令指示去指导同级政府党团的工作,党的责任是研究上级政令运用于本区本县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及时检查执行程度,以保证上级政令的实现。党没有任何权力去命令政权工作同志不执行上级政令,或者自己来一套。
其次,还要用法治精神对群众进行教育。他指出:在人民中,要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即使对一个反革命,也必须经过民主斗争或合法手续,才能加以逮捕或处理,在这里,邓小平把党政关系、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与民主的关系、专政与法律的关系讲得非常透彻。
1943年1月,邓小平继续号召要利用人民拥护抗日政权的热情,宣传政府法令,鼓励实行法令。此外,邓小平还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若干无产阶级革命中的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的思想。他要求游击区和国统区的干部要注意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的配合与联系。
1948年6月,邓小平指出,凡政权有关事情,不能依靠党或群众来办,例如,筹款筹粮、收税要由政府来做,杀人要经过法庭的审判来进行。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从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开始,历届党章均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是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实行这种制度,就是要努力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1956年,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八大)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党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的各个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去行动。在这里,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的党组织和高级的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些益处。只要党的决议是正确的,这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是愿意服从真理的,他们终于会心悦诚服地认识党的正确和自己的错误。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么,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邓小平的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它既要党员无条件的服从党的决定,承认和保护党员的思想自由,使真理不因它的掌握者是少数而失去被多数接受的机会,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民主精神,即民主也尊重少数人的意志。
同时,邓小平又从思想解放的高度认识民主集中制的意义。他说道: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
邓小平深刻地指出,民主集中制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同的利益关系,同时又指导和调整了这些利益关系。他说道: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绝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在民主和集中关系的具体做法上,邓小平把它和党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从领导方法来说,只有从群众中来,才能到群众中去。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既不能实行真正的从群众中来,也不能实行真正的到群众中去。
邓小平最终把民主集中制上升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的高度来认识。他说道: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凡是违反这个制度的,都要纠正过来。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组织原则,既包括发扬民主,同时又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即通过民主方式形成的决议,每个人和每个组织都要服从。邓小平认为,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作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
四、加强民主监督和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邓小平比较早地注意到了加强民主监督和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1957年,他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认为,农村的命令主义同那里的干部不受监督、上级领导缺乏民主作风分不开。他认为在学校也要扩大民主生活。教职员工会、学生会,要发挥作用,教职员、学生的意见要能充分表达。学校的负责人,要善于吸收教职员的意见,善于吸收学生的意见。军队也要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军队里要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政治民主体现在当地各级、各类会议上的民主讨论。在部队要利用经济委员会保护战士的经济利益。在军队教育训练方面,要官教兵、兵教兵,充分发挥战士们的作用,特别是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
在实现基层民主中,邓小平特别重视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是依靠工人阶级管理好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1957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指出: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群众参加管理,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形式,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在《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致词》中重申了企业应当实现民主管理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他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今后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要由本车间、工段和班组的工人选举产生。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对某些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以处分或撤换。各企业的工会,将成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邓小平认为加强基层民主有许多好处:第一,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第二,可以发挥群众的长处和聪明才智。第三,可以监督领导的专断作风。第四,出了问题群众能够理解和原谅。第五,可以有效地保护群众利益。总之,民主是党和国家行之有效的组织原则,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目标。在改革开放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邓小平更注意从制度化和实现形式的角度思考民主问题。
五、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在1957年“反右派”之前,党是比较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我国权力机关制定了宪法及政府与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劳保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私合营等法律、法令。1956年,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中,为适应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在八大会上,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专门指出: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社会主义宪法,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这是进一步涉及党、法关系问题。直至1957年,邓小平还发表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强调要扩大各方面的民主。他说道: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