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不具备诉讼要件或者虽具备诉讼要件,但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代理参加非诉讼法律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为非诉讼代理人。农村需要聘请非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事务很多,如代理参加仲裁,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代理和解,居间调解,代理参加调解等。范围很广,如代办专利、贷款、商标注册,代办财产保险、抵押、借用、赠与,代理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谈判、签约活动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农村十分普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服务项目。
(三)怎样申请办理公证和见证
公证和见证都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事件、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法律活动。但是它们又有很大的差异:一是受理主体不一样。公证由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公证处来受理和办理,见证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见证人的名义来受理和办理。二是内容不一样。公证受理的法律事务较为宽泛、复杂、重大;见证只受理那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如农村各业承包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产签订的各项合同、简单的民事合同等。三是办理程序不一样。公证办理程序较为复杂、规范、严格,见证办理程序相对简便。四是效力不一样。公证的效力高于见证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公证和见证不是一码事,公证可以代替见证,见证不能完全代替公证,见证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公证的一种补充。
办理公证事务大体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需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公证处认为申请的事项符合公证范围,提供材料齐全就可以受理。
2.审查。审查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这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出证条件的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处发送。
办理见证也大体需要这些程序,只是相对简单一些。学会了办理公证,也就学会了办理见证。
(四)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分一般法律援助案件和特殊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法律援助案件是指由受援人申请的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需要法律援助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2.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刑事辩护、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即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重新审查,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作出重新审查的意见。
4.受援和结案。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及时提交结案报告。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承办人不满意或有疑义,可以随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它除了不是由受援人提出申请外,其他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大体相同,不再赘述。
(五)怎样申请调解民事、经济纠纷
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民事和经济纠纷,调解是化解这些纠纷的有效方式。所谓调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依据一定的道理和规范,劝说当事人自主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方法和活动。受理调解的主体主要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调解内容很广泛,如乡镇企业及其他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纠纷;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
申请调解首先要向主持调解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由法律服务机构指派调解主持人;接下来就是主持调解,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主持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分清责任,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在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六)怎样申请代书和法律咨询
1.代书。代书是代写法律文书的简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受理代书的职责,公证员有受理有关公证事务代书的职责。代书的范围主要包括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执行申请,委托书、合同、遗嘱、协议书;申办公证、收养、抚恤金、减免税等方面的申请书。为代书提供的事实必须真实、清楚,提出的要求应当合理,否则对方可以拒绝代书。
2.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指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就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法律和法律事务的询问,依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及提供合法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法律服务活动。经常寻求法律咨询,可以弥补个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减少行动上的盲目性,保障自身行为合法有效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寻求法律咨询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当面咨询,有问有答,很快可以把问题搞清楚。最便捷的渠道是拨打“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它可以免费提供十分广泛的服务内容。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不少网络也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农户利用网络寻求法律咨询也是很好的渠道。
§§§第三节 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对法律服务的指导
法律服务在农村的广泛开展,是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农村基层组织要善于因势利导,推动这项事业在农村快速发展。
(一)加强教育引导,排除思想障碍
农民接受法律服务的主要思想障碍是凭老经验、老习惯办事,不求在法律上搞多明白;随大流,别人咋办咱咋办,不管对不对;再就是怕麻烦、怕花钱。解决这些思想障碍主要靠教育引导。一是讲清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多,办事不依法会越来越吃亏,越来越行不通。二是讲清老经验、老习惯都有局限性,不一定都对,办事情主要依据法律,不能盲目依据老经验、老习惯。三是讲清办事情先考虑合不合法是不能省略的程序,不能怕麻烦,怕花钱。有时候越想简单越出麻烦,越怕花钱越吃大亏。教育中要紧密联系实际,多列举一些正反两方面的事例,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
(二)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具体帮助
一是有条件的村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设立法律顾问室,每逢农村换届选举、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涉法事务较多的时候,把法律顾问请来,当场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给农民一个明白。二是遇到上述重大事项,虽然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以临时请法律服务人员来,便于大家集中寻求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三是培养“法律明白人”,壮大法制宣传员队伍,使他们不仅能讲法制课,还能免费为农民提供一些义务法律服务事宜、解答简单的法律问题。农村如果有一批法律素质较高的人能经常为农民寻求法律服务提供帮助,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就会大不一样了。
(三)宣传积极成果,不断扩大影响
所谓积极成果就是农民得到法律服务以后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包括防止了上当受骗、在法律诉讼中处于有利一方、解决了纠纷和矛盾、促进了家庭邻里和睦、积累了办理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等。大力宣传这些积极成果,就会使农民进一步看到法律服务的重要性,提高寻求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对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