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表现为一个过程,社会也是如此。社会的发展是渐进与飞跃的交替,变法改革是社会历史进步的重要环节。在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力主改革的思想家、政治家,他们从变法强国的动机出发,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了历史的进步,虽九死而不悔。
战国初最早变法的改革家
——李悝
战国时期,我国正处于奴隶制瓦解、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代。新兴地主阶级作为一种新政治力量,逐渐强大起来,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中的进步思想家、政治家,在诸侯国的内部进行改革,走富国强兵的道路。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延揽人才,重用李悝(即李克)为相,最早进行变法,使魏“富业强兵”,企图一统天下。
李悝约公元前455~公元前395年在世,战国初期地主阶级杰出的政治家,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是魏国人,曾受业于孔子的学生子夏。魏文侯时先任上地(今陕北一带)守,公元前406年(魏文侯四十年)升为魏相,在魏国推行变法。
“尽地力之教”
李悝认为,要想增强国力,必须鼓励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他针对魏地平原肥沃、人口稠密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尽地力之教”的经济改革方案。要求尽可能地开垦荒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还允许土地自由兼并,废公田,把国家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培植自耕农,让他们承担徭役、兵役、租税。李悝指出:农夫5口之家,田百亩,平均亩收一石半,得粟150石,去什一之税和一年口粮,所剩无几,得钱了了。加上妇女纺织,全家收支大体相抵。如遇疾病、丧葬、天灾、临时赋敛等意外费用,便入不敷出。事实上,公田废除后,农民并不是都有田百亩,少地的农民生活自然更贫困。所以,只有“治田勤谨”、精耕细作,达到每亩增产3斗,农民的生活困难才能解决。李悝还为农民设计出一幅田园式的理想蓝图。要求农民杂种各种粮食作物,以防作物病虫害;要求农民努力耕作,勤于除草,加紧抢收,利用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种桑,多种瓜果,蔬菜。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民安定的生产生活。当然,其出发点仍是着眼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保证封建国家的赋敛不致落空。
“善平籴”
李悝认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善为国都,使民无伤而农益驰。”(《汉书·食货志》)。因此他主张“善平籴”。就是在丰年国家以平价购入农家余粮,荒年,则以平价卖出积粮,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食价格。李悝的“善平籴”法行之有效。“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汉书·食货志》)”
李悝推行的“善平籴”法,具有重要意义。
“善平籴”法,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开后世均输、常平仓等法的先导。“善平籴”法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对于打击投机奸商,稳定全国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巩固封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有劳”、“禄有功”、“赏有贤”、“罚必当”
李悝能够从经济入手认识到社动乱的原因是由“饥寒而起”,“富足者为淫佚,则驱民为邪也”(刘向《说苑·反质》)。他一方面推行富国裕民政策,稳定小农经济;另一方面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食禄制度。李悝认为,只有“夺淫民之禄”,才能“以徕四方之士”(《说苑·政理》)。他取消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采用见功有赏、因能授官的办法委任职官,招徕四方贤才,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官僚制度。
李悝努力奖励对国有功的人,大力举荐一大批有才能的“士”。当时著名军事家吴起在鲁为将,因鲁公听信谗言,他愤然来至魏国,魏文侯向李悝询问吴起何人?他说:“起贪而好色,然用兵,司马穰苜不能过也。”经过李悝竭力引荐,409年,吴起为魏将。后来,率军讨伐秦国,克秦洛水以北诸城。吴起在那里任西河守,“使秦不敢东向”(《史记》)。李悝实行改革,沉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大力扶植了新兴地主阶级,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到国家政权中去。从而扩大了地主阶级的统治权力,也加强了国君的权力,施政方针上导向中央集权。
实行“法治”
在法律上,李悝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奴隶制传统。大力推行“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巩固和发展封建经济、政治制度,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他要求对犯罪的“罚必当”。规定不管是谁犯法,哪怕是对封建国家有功的人犯法,都要依法治罪,决不宽宥。如太子犯法,要受笞刑,甚至更立;丞相受贿,左右伏诛;将军受贿,本人处死。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家的所谓“刑无等级”的立法思想,具有进步性。但在等级森严的社会里,这一条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的。为了加强对劳动人民的严刑镇压,规定:杀人者死,并籍没其全家及妻家为奴;“大盗”充军戍边,重者处死;“拾遗者刖”。甚至起了“盗心”也要受到严重肉刑。李悝的这些立法原则对后世很有影响,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在制定镇压农民起义的法律时所沿用。
“集诸国刑典,造《法经》”
为了推行“法制”,确保变法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巩固变法成果,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司法镇压方面的经验,制定和颁布了《法经》。这是我国古代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篇目的设置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应为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晋书·刑法志》)”
《法经》现存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六法可见这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和等级制度的封建法典,是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但《法经》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残余,是我国封建法律初级阶级的产物。《法经》以言辞论罪,从现在史料上看尚属首次。这在当时是为了变法的需要和加强思想上的统一,表明我国封建法网的渐趋严密化。但它在历史上产生很坏影响。从秦朝“焚书坑儒”,到清代“文字狱”,封建统治者无不从思想上对人民、知识分子加强控制,造成长期的思想、文化禁锢。这是其不容否认的消极作用。
《法经》集春秋末叶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成为秦汉封建立法的楷模。
李俚在魏国大胆进行社会改革。他劝农桑、平物价、举贤能、行“法治”,使魏国经济迅速发展,地主政权日趋巩固。一跃而成为战国初年的强国。
勇于改革的北魏皇帝
——元宏
元宏,又名拓跋宏。鲜卑族,生于467年,卒于499年。
他是北魏著名的孝文帝,471—499年在位。作为我们历史上一位以改革著称的杰出皇帝,他的改革,对我国北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融合及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北魏是由鲜卑族的拓跋部建立的,拓跋部最初活动于大兴安岭北端东麓一带,过着游牧生活。东汉时,部落南移,逐渐进入匈奴故地。西晋末年,其首领曾建立了代国,376年在前秦王苻坚的征服下,各部落离散,代国瓦解。淝水之战后,拓跋乘前秦瓦解之际,于386年重建代国,同年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后来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439年北魏太武帝统一了黄河流域,使长期纷斗不息的北方地区重新获得安定。
北魏统治前期,社会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矛盾。首先是民族矛盾,在北魏军事性统治和掠夺上、氐、羌、匈奴等族都曾先后在各地纷起反抗;其次是拓跋部向南迁移、征服的过程中,由于受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其封建化日益加深,而一部分贵族酋长为了保存他们已取得的利益,竭力反对北魏的中央集权化,这就成为北魏继续发展的障碍;再次是北魏政权向人民征取的赋役十分苛重,以致“民不垦殖,田亩多荒”,“闾里空虚、民多流散”,显然影响着北魏封建统治的稳定。正是在这种形势下,471年孝文帝拓跋宏继承了皇位,早年,政事由其祖母太皇太后冯氏主持。为巩固统治,解决社会矛盾,他着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相继颁行均田令、新租调制和三长制。这是中国历史上有代表性的、由君王发起和亲自主持的一次改革。
实行俸禄制度以整顿吏治
孝文帝以前,北魏官吏都不给俸禄,一切给养开支,均由有关部门自筹应办,官府没有征敛常法,轻重多少全由长官自定,这实际上是放纵官吏贪污和掠夺,造成吏治腐败和人民痛苦。为了克服这个弊病,整顿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在汉族地主的建议下,孝文帝于484年颁布了官吏按品给俸的制度,规定在民户常赋之外,每户增收帛3匹、粟2石9斗,充作官吏俸禄之用。与此相适应,又制订了官吏贪污犯赃满帛1匹者处死的法令,对胆敢以身试法的官吏加以严惩,从而限制了官吏的贪污和掠夺。使北魏的吏治有所澄清。
实行均田制、三长制以增加政府收入和加强对地方的管理。
北魏前期,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不安,一些北方大族为了自保,常自建坞堡,纠集乡部,招纳和荫庇大量民户,一些生计无着落的农民,只得隶属于这些强宗豪强之下,成为部曲、奴婢。他们平时生产,战时集合作战。这种情况大大不利于政府对地方的管理和国家的赋税收入,因为一方面使民间普遍地形成了30家或50家为1户,甚至“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族形态;另一方面,使广大的贫苦人民脱离了政府的户籍,皆无官役,这必然使政府的收入减少(因为北魏征税是按户征收的)。针对上述情况,孝文帝先后于485年、486年颁布了均田制和三长制。
均田制规定,把政府直接控制的土地(基本上是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其标准是:每个年在15岁以上的男子给耕地40亩,女子20亩(休耕的加倍)。这部分耕地叫露田,不准买卖,年老或死亡时交还国家,由政府分配给新进的丁口;产蚕桑的地方,每个男人另给桑田20调,规定种桑、枣,该部分土地死后不交还国家;产麻的地方,每年男子给地10亩,女子5亩,“麻田”同“露田”一样要交还国家。与此相适应,政府规定了受田农民对封建国家的负担,受田的农民(一夫一妻)要向国家纳租粟2石,纳帛(或布)1匹,此外还得服摇役、兵役。另外,为了照顾地主阶级的利益,均田制还规定,地主拥有奴隶和耕牛也可以受田。奴婢受田与“良人”(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田30亩(限在4头之内)。官员们按品位的高低也给予一定数量的田地,作为在职时的生活费用(官员所受的田地,不得买卖或转让,只能在离职时转交给下任)。通过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孝文帝实行的均田制的实质是在不触动地主阶级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把更多的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把他们由强宗豪族的部曲变成了封建国家的佃户,以保证封建国家的租调收入和力役的征收。但均田制的推行在当时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首先,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可耕土地,租调相对固定和减轻,农民的生产条件有所改善。这对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均田制实行以后,北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比较稳定,开垦荒地增多,使西晋末年以来被战乱破坏的北方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其次,许多少数民族人民也成为均田户,对巩固他们的定居的农业生活和进一步封建化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均田令的颁布,孝文帝对全国户籍的整顿工作也加强了。他根据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486年颁布实行三长制的法令,规定在乡间设立基层组织,5家为邻,立一领长;5邻为里,立一里长;5里为党,立一党长。邻、里、党三长逐级统辖,其职责是检查户口有无隐漏不实,协助政府贯彻均田令和征取税徭役。三长制确立后,使北魏的基层统治机构完备起来,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有利于国家的管理、中央集权的加强。
迁都洛阳以加强同汉族大地主的联合
北魏自定都城以后,经过近百年的时间,随着形势的变化,平城作为都城已越来越不适应。就经济方面来说,平城土地贫瘠且交通不便,在人口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粮食常发生困难;就军事方面来说,平城地处边境,时常受北方柔然族的威胁,统治黄河流域南部又显得有点鞭长难及;政治上,由于各族人民不断地反抗,北魏统治者迫切要求同汉族大地主进一步合作。因此,他们需要进一步消除民族界线,实行汉化政策。但在鲜卑贵族集中的平城,推行汉化政策的阻力是很大的。基于这些原因,孝文帝决定将都城迁中原洛阳。439年,孝文帝以南伐的名义,率20万大军南下,行至洛阳后,他假装继续南下,群臣跪在马前劝阻。他利用群臣不愿南伐的心理,宣布定都洛阳,次年正式迁都洛阳。迁都后大大有利于同汉族经济、文化上的联系,从而为进一步实行汉化政策奠定了基础。
实行汉化政策以加速鲜卑族封建化的过程
北魏前期,拓跋贵族较多地保存着鲜卑族的旧俗,这对于加强中原地区的统治、接受汉族先进的文化、消除鲜卑族和汉族的民族隔阂是不利的。因此,孝文帝在迁都洛阳后,颁行了一系列汉化政策:(一)改官制。迁都后,依照魏晋南朝的制度,将汉族地主的门阀制度推广到鲜卑贵族中。(二)禁胡服、断北语。迁都的同一年,孝文帝下令一律改穿汉服,以汉语为唯一通行语言。(三)改姓氏。497年孝文帝下令把鲜卑族的复姓改为汉姓,如拓跋氏改称元氏,独孤氏改称刘氏,步六孤改称陆氏等等,同时,现定随迁洛阳的鲜卑人一律以河南洛阳为原籍。另外,孝文帝还禁止鲜卑族同姓通婚,鼓励他们与汉人互婚。为此,孝文帝还亲自给宗室取汉女,在朝廷下赐群臣以汉人“冠服,并现定做官的如违犯法令要受到降爵黜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