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立即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欢迎美国贸易代表将巴拉圭确定为‘重点外国’,这是特别301条款‘不定期审查’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做法的结果。”
又如,1996年6月17日,当中美两国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时,“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又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欢迎中美宣布执行1995年知识产权实施协议的行动”。
产业界的代表甚至直接或间接参加了美国贸易代表与外国进行的谈判。例如,在1996年6月进行的中美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一些产业协会的代表就作为贸易代表的随员,参加了有关的谈判。1996年6月17日晚上,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北京举行了一个记者招待会。出席招待会的就有一些产业界的代表,如美国录制业协会的主席、美国电影协会亚太部的副总裁、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总裁、娱乐软件协会公共政策部的负责人和软件出版协会的代表。而且,在当晚的记者招待会上,美国贸易代表还向出席者介绍了产业界的代表,并让他们发表了简短的评论。
在这类谈判中,产业界代表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和咨询性意见。显然,贸易代表在与谈判对手达成妥协或让步之前,不征求产业界代表的意见是不可能的。
二、知识产权协会
在美国,推动政府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既有一些大企业,如从事软件业的微软公司、从事电影制片的华纳公司等,也有一些产业协会,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制药协会和国际商标协会等。就“特别301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来说,尤其是对美国贸易代表每年的工作施加了重大影响的,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产业协会。这是因为,这些产业协会是各企业某一方面利益的代表,是专门搜集信息、提出建议和进行游说的组织。
在各种各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协会中,最主要的有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制药协会和国际商标协会三个组织。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这三个主要的知识产权产业组织,并以他们1993年的“特别301建议书”为例,具体说明他们在“特别301条款”实施中的作用。
(一)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Alliance)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于1984年,是一个版权业方面的产业协会。其宗旨是通过双边的和多边的努力,消除盗版和其他贸易障碍,为美国的版权产业打开国外市场,并提高对于版权的国际性保护。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实际上是一个产业协会的联合体。目前,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由七个产业协会构成,每一个协会又代表了版权产业中的某一个部类。这七个产业协会是:美国出版商协会、商业软件联盟、娱乐软件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美国电影发行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美国录制业协会。它们代表了美国1350多家生产和销售享有版权作品的企业,涉及了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节目、音乐、唱片、书籍和杂志等等。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提供的一项最新研究报告,在1997年,美国的版权产业所创造的价值达348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3%。在版权产业中就业的人数达380万,占美国总就业人数的2.9%。1997年版权产业的对外出口额为668.5亿美元,超过了农业、汽车业和飞机制造业等主要的产业部类。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布该研究报告的新闻稿还说:“美国版权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和劳动就业的贡献,大于每一个制造业部类,如化工、机械、电子、纺织和服装、食品加工和飞机等。”
作为1350多家企业和七个产业协会的代言人,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要汇集各种信息,协调各种观点和要求,向政府各部门和国会提出版权产业界的要求,并最大限度地影响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曾积极参与了制定“特别301条款”游说。自《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颁布以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密切关注“特别301条款”的实施。它每年都要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特别301条款”的建议书,列出建议性的“重点外国”、“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并做出具体的说明。在“特别301条款”实施的每一个环节上,如贸易代表公布年度审查报告、发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与外国达成协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都要做出反应或提出建议。此外,它还不断提出一些有关美国版权产业的研究报告,以及美国版权产业由于国外的盗版而遭受损失的数据。例如,在1990年、1992年、1993年、1995年、1996年、1998年和1999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都提出了《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版权产业所创价值、所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和对外出口的数据。
又如,在1998年的“特别301条款”建议书中,它具体提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问题的55个国家或地区,使美国的电影业遭受了15.84亿美元的损失,使音乐录制业遭受了13.218亿美元的损失,商业软件业遭受了39.644亿美元的损失,游戏软件业遭受了32.492亿美元的损失,书籍业遭受了6.641亿美元的损失,总共达108亿美元。
这些报告和数据经常为美国贸易代表、其他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所引用,成为他们制定政策、发布报告和进行谈判的依据。
在1993年“特别301条款”建议书中,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提出了28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严重问题的国家或地区,并逐一说明了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存在的问题。其中,建议性的“重点国家”有台湾、泰国、意大利、韩国、波兰、菲律宾和土耳其。建议性的“重点观察名单”有中国、印度、巴西、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埃及、希腊、塞浦路斯、萨尔瓦多和澳大利亚。建议性的“观察名单”有俄国、西班牙、巴拉圭、阿联酋、印度尼西亚、保加利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匈牙利、以色列和危地马拉。另外,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提出了另外六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希望引起贸易代表的特别注意,并将它们列入了“特别评论”的类别中。这六个国家是巴林、法国、德国、洪都拉斯、墨西哥和新加坡。
建议书的结论部分还说,保护知识产权是自由贸易体系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有关的国家没有进行真诚的谈判,没有提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美国贸易代表必须毫不犹豫地采取强有力的贸易制裁措施。“我们敦促政府和美国贸易代表向名单中所列的这些国家施加压力,让它们作出必要的政治性承诺,使它们的版权制度和实施体制达到国际性标准。”
(二)制药协会(PharmaceuticalManufacturersAssociation)
制药协会是美国药品业方面的一个产业协会,代表了100多家制药企业。这些企业研究、开发和制造化学药品及生物药品,包括一些世界上着名的制药公司。制药协会的会员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会员”(Members),即那些有研究和开发能力的,可以制造并销售药剂的企业。第二种是“非正式会员”(Associates),即那些向“会员”提供原料、包装材料和服务的企业。第三种是“研究会员”(Researchaffiliates),即那些独立的生物研究机构。
制药协会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在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中,制药协会更侧重的又是专利的保护。这是由药品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药品的研究和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因而,当一种新药或制造新药的方法获得专利后,该专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研究开发者收回成本并赚取利润,就是十分重要的。
制药协会一直抱怨,国际上盛行的对于药品的仿制,造成了美国制药行业的巨大损失。而某些国家对药品不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专利保护,包括产品专利的保护和方法专利的保护,也使得美国制药企业花费巨资研究开发出来的产品难以在这些国家获得有效保护。因此,制药协会一直积极推动对于药品的专利保护。早在“特别301条款”制定以前,制药协会就依据“一般301条款”的规定,促使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过两个与药品保护有关的调查案。在“巴西药品”案中,制药协会于1987年6月11日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保护,是不合理的做法,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1989年7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并要求与巴西磋商。至1990年6月26日,巴西政府宣布将通过立法对药品和生产药品的方法提供专利保护。
在“阿根廷药品”案中,制药协会于1988年8月10日提出申请,指控阿根廷否定对于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并在药品的登记上采取了歧视性做法。制药协会认为,这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1988年9月25日,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并征求公众意见。经过磋商,阿根廷同意修改其药品登记程序,并表示将积极解决药品的专利保护问题。基于此,制药协会于1989年9月23日撤回了申请。
此外,在1991年1月30日,在美国贸易代表连续两年没有确定“重点外国”,没有发起“特别301条款”调查的情况下,制药协会提出申请,诉称泰国没有对药品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专利保护。结果,美国贸易代表于1991年3月15日发起了“泰国药品”调查案。
在推动对于药品的国际性保护方面,制药协会还积极倡导药品专利的追溯性保护(PipelineProtection)。药品的追溯性保护,又称管线保护或行政性保护,即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尚未到期的药品专利,给予一定期限的行政性保护。这种特殊的保护方式,既见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TRIPS协议,也见于美国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所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所有的这一切,都与制药协会的积极倡导密切相关。
在“特别301条款”的制定过程中,制药协会起了积极的推动和游说作用。自该条款实施以来,制药协会也是每年都要提出自己的“特别301条款”建议书,提出建议性的“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并做出相应的说明或解释。在1993年的“特别301条款”建议书中,制药协会提出了23个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有严重问题的国家。其中,列入建议性的“重点外国”的有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匈牙利、印度、韩国、泰国、土耳其和委内瑞拉。列入建议性的“重点观察名单”的有埃及、印度尼西亚、波兰、俄国和西班牙。列入建议性的“观察名单”的有欧共体、中国、菲律宾和台湾等11个国家或地区。
(三)国际商标协会(InternationalTrademarkAssociation)
国际商标协会的前身是“美国商标协会”(UnitedStatesTrademarkAssociation)。美国商标协会成立于上一个世纪的1878年,最初由纽约的12家公司组成。至1993年,其成员已达2500多家,包括企业、包装设计所、律师事务所和一些专业协会,涉及了几乎所有的产业部类。美国商标协会虽然是一个以美国企业为主的行业协会,但其成员遍布世界各地。全球100家最大的公司中,由85家是它的成员。在1993年的年会上,美国商标协会改名为“国际商标协会”,以反映其成员多为跨国公司的现状,并避免被人误解为是美国政府的一个部门。
国际商标协会(包括其前身美国商标协会)是一个非盈利的行业性组织,其宗旨是反对假冒商标,推进商标的国际性保护。商标协会认为,商标是商业活动的基本要素。假冒商标的泛滥,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厂商的利益,而且构成了国际贸易的障碍。根据商标协会的看法,商标仿冒最为严重的商品是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手提包、农业化学品、药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珠宝、食品、饮料、玩具、体育用品和酒类等。1992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总裁史密斯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作证说,由于盗版,美国版权产业每年的损失为120亿到150亿美元。而据商标协会的估计,美国商标所有人,包括服务商标所有人所遭受的损失,要高出这个数字好几倍。
商标协会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将主要精力投放在美国国内的事务上,尤其是商标立法上。例如,在1988年美国联邦商标法修订的过程中,商标协会曾成立专门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广泛讨论商标法律,拟定修正草案。显然,这与其会员长期以美国企业为主有关。但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和会员的国际化,商标协会开始注重商标的国际保护。在这方面,商标协会与美国贸易代表、国会和其他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以改变国际上广泛存在的对美国商标的假冒。
1993年2月,商标协会第一次提出“特别301条款”建议书。在建议书中,商标协会论述了商标的定义、商标的价值、商标仿冒的损失等等。1993年建议书提出了9个在商标保护方面有严重问题的国家或地区,并附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其中,列入建议性的“重点外国”的有中国、泰国和台湾地区。列入建议性的“重点观察名单”的有韩国、巴西、西班牙和印度尼西亚。列入建议性的“观察名单”的有墨西哥。另有意大利被列入“特别评论”的行列。根据建议书,上述国家在1992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司法程序缓慢、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无效、缺乏国民待遇、非法商标泛滥、无处控告侵权等。